利益驱动视角下律师职业流动探究
2018-01-31王芝泉
王芝泉
摘 要:众所周知,律师职业流动性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转变,其可以朝法官队伍流动,或是转变职业性质等等。根据社会现实可知,造成律师转换自己的职业角色的主要动力在于利益的驱使。由于律师执业证书的考取具有一定的难度,由律师朝着其他职业转变的发生概率较少且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不具有积极意义,因而本文主要展开的是在利益驱动视角下律师职业朝着行业内其他队伍的流动研究。本文首先是分析基于利益驱动下律师职业变动的关联性,其次是律师职业流动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旨在为当前律师职业的转变变动以及如何创建法治社会提供丰富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利益驱动;律师;流动性;原因
“利益驱动是理性人在社会行为都是在一定制度条件下以追逐自我利益为内在动力和直接动因,从事相关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做出决策和选择。”在当今社会,利益驱动同梦想驱动共同促进人们职业的选择,更进一步是利益多元化的需求使得职业的进一步流动分化。从长远来看,律师朝着法官的职业流动,会造成司法组织各个层面上利益的变动,规范司法机构的职业关系,是化解司法组织职业矛盾的基本途径。因而本文从利益驱动视角下实现律师职业的流动性探究具有丰富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利益驱动视角下律师职业流动的现状
(一)利益驱动是律師职业流动的必然因素
利益多元化需求发展推动法律相关职业分工的细化,为法律个相关职业的结构完整性提供了基础。但是不同利益驱动下的法律职业各方之间必然会出现物质需求同职业所得之间存在的不平衡。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任何职业的选择都是离不开利益的驱动影响,律师这一职位同样如此。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团体具有利益共同体的特性,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等都是对相同总量下的法律资源的共同分配,因而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增量促使法律组织结构要求实现内部的变迁,才能促进整个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司法的发展进步。从这一意义上看,让律师实现向法官的流动来看,是推进法律共同体实现利益同质化的发展,即让法律职业群体能够和谐地融合在一起。
(二)各个利益主体相互纠结推动律师职业流动复杂化
不同层级利益主体的视角下律师职业流动的选择现状是不同的,而各个利益主体所做出的职业选择和有所区别的,最终使得律师朝着法官的职业流动呈现出多种利益共同推动下的复杂原因机制。首先是社会利益的视角,处于法律团体的整体利益出发,当前许多试点法院会在律师中通过遴选的方式选出部分法官名额,但事实上,众多律师还是对于职业朝着法官流动抱有观望心态,最终没有律师主要参与报名参加遴选,当前法律团体组织结构方面仍缺少相关的体制机制来支持律师在遇到职业流动时顺应潮流;其次是出于公众利益视角,社会公众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担心律师和法官之间不清晰的工作关系会带来司法工作的不公平不公正,公众更多希望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不捆绑;最后是出于律师自身利益视角,对于律师而言,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态度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律师的收入将不断升高,而律师们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内心的满足,而一旦要求他们实现职业的转变,在心理上会有很大的不适。总之,处于不同的利益主体驱动下,律师职业流动的动力明显是不足的,而对于法律利益共同体而言,实现律师职业的流动是促进整个共同体更加公平的基本途径之一。
二、基于利益驱动视角下律师职业流动的正确对待方式
由上文可知,基于利益驱动视角下的律师职业流动是必然的,同时也面临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纠结下,使得律师职业良性流动面临较大阻力。当前打破律师职业良性流动的主要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制度和体制,建立制度和体制可以保证律师面临法官遴选时,能够拥有一定的保障,即自身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并且在一定的制度和体制的保障下,律师更能够“依法行事”。另一方面是完善法律组织机构的“一体化”教育培育,即律师的岗前教育培养过程中,加强法律职业人对律师和法官这两个职业的共同体培育,强化其法律信仰,形成共同的价值意识。
第二,加强对多个利益主体的资源整合,消除各方阻力。长期以来,律师在职业流动时,受到律师和法官两者之间不同的身份特点造成的各方主体对其的利益资源的认知方面的阻碍,即法官是行政身份,律师只是一个社会职业,两者之间的流动会使得原本的身份出现障碍。因而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入手来消除这一障碍。一方面是通过统一化律师和法官的身份,如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学习西方法律,实现法官身份的去“制度”化,或是让加强律师的政治责任,让律师入“制度”;另一方面是实现多个利益主体的矛盾的协调,可以通过加强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理性沟通,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外界对其的片面的认知。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职业流动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是必然的。而律师社会关系的变化即其利益关系的变化,只有正确对待利益驱动下的律师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组织律师职业流动的趋势,建立理性的流动机制,使得律师的职业流动是基于利益驱动却又是回归社会责任的一种正常演变。减少律师职业流动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律师维护社会正义公平信念的怀疑与动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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