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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2018-01-31涂碧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界定

摘 要:互联网行业相比于传统行业的新特点给传统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本文选择“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这一问题来进行分析,在介绍传统界定方法以及分析互联网行业的新特点给传统方法带来的挑战的基础上,试着探讨总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一、相关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而根据2009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分为特定的时间市场,特定的产品市场和特定的地域市场,并具体阐明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所需考虑的诸多因素。此处仅讨论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问题。

(二)相关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

对于相关产品市场而言,传统的界定主要依据可替代性标准。这里的可替代性标准主要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的,即当某一特定产品进入市场后,如果消费者根据产品的功能等因素认为其他产品可与之替代,则该产品与可替代的产品属于同一市场,而所有互相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就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例如,当消费者准备购买白菜时,因价格稍有上涨以及不新鲜等而选择购买了卷心菜,那么于消费者而言,白菜和卷心菜就具有替代性,属于同一市场,并且白菜、卷心菜和其他所有与其有替代性的产品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可替代性标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相关产品之于消费者的预期用途、价格、特征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

在欧美传统行业普遍采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与可替代性标准本质相通。该方法是通过某一特定产品的价格变化来测试哪些产品与其具有替代性,进而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即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某一特定产品的小幅度(通常5%~10%)但有影响力且非暂时的涨价来测试消费者是否可能转向购买其他可替代的产品,如果可能,那么替代产品也应囊括到相关市场之中。

二、互联网行业对传统界定方法的挑战

(一)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互联网行业相比于传统行业而言,呈现出了很多新特点,其中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影响较大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用户锁定效应,二是双边市场。所谓用户锁定效应意指在互联网行业用户一旦选择某一产品,由于其先期付出的学习成本等原因而很难转向购买一些具功能替代性的产品。这一效应在操作系统这一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Windows操作系统,即使学习使用多年,仍然不能了解其全部的操作,如果中途转向使用其他的操作系统,将再次付出巨大的学习成本。所谓双边市场是指在一市场上存在多方参与者,经营者通过一边市场免费来吸引用户,再通过大量用户的积累于另一边市场获取收益。例如,百度公司通过免费搜索吸引用户使用其搜索引擎,当用户积累到一定数量就会吸引广告主在此投放广告,百度通过收取广告费盈利。百度公司与搜索引擎用户、百度公司与广告主分别构成双边市场的两边。

(二)互联网行业对传统界定方法的挑战

上述两个互联网行业的特点给传统界定方法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两个:第一,传统的界定方法可能失灵。对于我国采取的可替代性标准而言,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用户锁定效应,用户基于前期的学习成本和购买衍生产品的投入等原因,很难转向使用具功能替代性的产品;对于欧美普遍采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而言,由于该方法主要通过价格变动来判定相关产品市场,而互联网行业中的一边市场为免费,价格变动这一方法便无计可施,而且对于另一边的收费市场而言,由于用户锁定效应很难发生转向购买的情形。第二,互联网行业的双边市场特征使得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更加复杂困难。以百度为例,首先在搜索引擎部分,百度面临谷歌等同样经营搜索引擎的企业的竞争,其次在广告部分,百度既面临谷歌(经营搜索引擎和广告)的竞争,也面临腾讯(经营即时通讯和广告)的竞争,还面临传统行业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因此,双边市场的竞争情况更加复杂,这也给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针对互联网行业双边市场中的其中一边市场的“免费”特征,经合组织提出了“产品品质测试法”,即通过产品品质的变化来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进而判断相关产品市场。而欧盟针对双边市场一边“免費”,一边“收费”的特征,在相关判例中采用了“盈利模式测试法”,即根据经营者的盈利模式判定相关产品市场,盈利模式相同的便属于同一市场。欧盟委员会根据盈利模式的不同划分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一是市场创造型,这一类主要指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二是需求协调型,这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和网络游戏;三是受众制造型,这一类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和即时通讯。有学者认为“盈利模式测试法”将法官从艰涩的技术甄别和繁多的专业知识中解脱出来,从而有足够的精力集中于案件的法律问题上;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方法划分出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过于宽泛。此外,欧盟还曾在相关判例中针对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交叉部分的相关产品市场判定问题提出了“销售方式测试法”。例如,通过淘宝平台卖衣服的经营者是否与线下买衣服的经营者同属于服装买卖市场,欧盟委员会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欧盟委员会认为线上销售方式由于其便捷和多元性等特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应区别于线下销售方式,因此淘宝的服装经营者与线下服装经营者不属于同一市场。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还未发现更好的界定方法之前,可以借鉴国外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并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产品品质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等方法。

参考文献:

[1]叶明.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及解决思路[J].社会科学研究,2014(01).

[2]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06).

作者简介:

涂碧君(1991~ ),女,汉族,安徽池州人,西南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在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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