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研究
2018-01-31程乙峰
摘 要:我国法律体系中,《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都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能全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首次公开募股方面,我国有非常多,且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有《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规范。证监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基本事项有5个文件①进行规定。关于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证监会共有六个档②对其进行规定。证监会、沪深两个交易所对公司首次公开募股信息披露的规定多达17个。沪深交易所关于公司上市的规定有5个。对公司上市财务会计信息方面的规定有8个;对信息发布的规定有3项;直接规定投资者保护的规定有7个;其他关于公司上市方面的规定有10个。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已经形成了体系。现在已经不会出现本案中那样的上市纯粹为“圈钱”的事情了。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我国法律对定向增发有相关限制。这个限制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第二款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第一款规定增发价格,防止控股股东低价增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款规定3年的限售期,防止大股东增发之后立马套现,使股价大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④将发行证券的决定权交给股东大会,让中小股东能表达自己的要求,保护自身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但是最后的决定权在中小股东占多数的股东大会手中。股东大会成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情决策,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⑤规定多数表决权通过制度和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多数表决权通过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提高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地位,中小股东的选票可以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结果。在营口港2007年定向增发向控股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中,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就所有体现,关于定向增发的九个议案的得票是都高于了50%,但没有到三分之二的多数,所以仍然无法通过。这当中,中小股东的要求得到了公司的重视。第二次议案中明显降低了增发的股份数且提高了每股的增发价格。《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中的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强制上市公司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能减少控股股东的内幕操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法》中,有也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条款。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⑥的规定将新股发行的权利交给了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一条⑦限制了特定持有人股份的转让时间,防止其随意转让对股价造成冲击;第一百四十五条⑧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注释: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颁布,2006年5月18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颁布,颁布当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7年11月25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
②《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2014年4月11日颁布;《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2013年3月29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五)修订稿——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2002年5月10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发布,档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b/shbzbwl/200204/t20020416_69342.html;《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3年12月16日颁布,档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b/shbzbwl/200312/t20031217_69343.html;《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文件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b/shbzbwl/200412/t20041213_69344.html。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6日颁布,颁布当天实施。
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發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⑥《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作者简介:
程乙峰(1993~ ),男,湖南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