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2018-01-31朱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商业秘密

朱虹

摘 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程序性方面的要求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证据取得,更可以说是商业秘密权益人得以获得实质性保护的关键所在。而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一般是包含在证据中的,可能泄露的环节也正是在证据取得等可能为权益人以外的人员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序中。

关键词:商业秘密;诉讼证据;保护方式

一、概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商业秘密的性质,决定了权益人不能以公开的方式向世人昭示其受到保护的客体及范围,同时也决定了其被动的保护方式。商业秘密权益属于私权的一种,这就使得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须权益人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自我保护,政府能够做的只是对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进行完善,允许商业秘密权益人向侵权方索取经济损失赔偿,以适当的司法救济措施有效地阻止商业秘密侵权以及保护对创新行为的激励,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供给满足私权救济的需求,在司法执法体系,占主导作用的还是民事方面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特性及其受保护的方式,决定了诉讼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地位。作为还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又必须保持其秘密性无法公示其保护范围,因此也無法像专利权那样享受绝对的排他性权利,而对商业秘密提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不是对要保护的对象事先预设类型保护,而是主要规范行为的正当性,在可能出现了侵权行为时才通过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保护方式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诉讼也即司法保护。

二、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原告存在顾虑

因为商业秘密不像商标、专利等一样,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在统一的法定机构进行了登记,所以一旦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项商业秘密进行确权,但是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为了保持秘密性,很多时候不愿意提供相关的证据,这就导致了在诉讼中举证的难度非常大。有些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原告对于自身的商业秘密是否合法本身即持一种怀疑态度,或者担心秘密在诉讼过程中泄露,然后就有可能拒绝举证,甚至撤销诉讼。

(二)所涉信息技术性强

商业秘密诉讼由于其所涉证据范围广、技术性强、易被篡改和销毁、时效性强、方法隐蔽、提取不易等特点,使得商业秘密案件在进行证据的取得和认定时要更加的仔细谨慎。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取得、认定困难是商业秘密权益人经常败诉和维权积极性提高不上来的最重要因素。

商业秘密案件通常证据数量、种类繁多,有些还会涉及到一些特殊领域,这就增加了证据取得的困难程度。

(三)侵权证据难获得

正是由于侵权证据对于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使得很多的窃取商业秘密的人不惜动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来隐藏自身的窃取行为,甚至有的商业间谍并不与储存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直接接触就可以达到自身的目的。比如一些精通计算机的黑客高手会绕过储存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所设置各种障碍,像防火墙、密码等,然后轻而易举的拿到商业秘密而不留下半点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连自身的秘密是否被盗都不清楚,更不要说秘密被盗的时间和使用的方法了,因此想要搜集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三、保护途径

(一)引入证据开示程序

我国诉讼法上没有规定所谓的证据开示制度,但从内容上看,英美法上的证据开示实际上包含了中国诉讼法中的证据调查、收集、证据交换等几部分内容。当然,英美法系能够适用证据开示制度有其天然的条件和社会背景。但该制度仍可供我国借鉴适用。利用证据开示制度中共性的部分可以更好地完善案件证据信息,增添关键的案件证据信息,在当事人将全部搜集的证据信息给予开示及被申请当事人进行证据信息开示之后,当事人能够对自己搜集到的证据信息给予完善,以此更好地对案件有争议的内容进行整顿,以此凸显出案情争议之处,能够更好地让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实现和解,当事人无需进行法庭审判,所以也无须用尽诉讼程序,以此能够降低诉讼开销等。只需注意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制定证据开示程序,不能完全仿照西方国家的系列政策,结合国内法律体制的内在条件首先在商业秘密领域试验过渡性、时限性等特征的程序规则即可。

(二)改良证据保全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亦是证据取得范畴内的重要内容之一。证据保全代表着,在证据可能销毁或之后不能搜集时,相关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时经法院申请给予证据保全,对系列证据给予保护、稳定的体系。商业秘密归为知识产权,也就是民事权益,为此商业秘密诉讼一定要遵从民事诉讼的准则要求,不过由于商业秘密存在着与其它民事权利不一样的特点,证据保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发挥着特殊的功能。在法院还没有进行诉讼时或诉讼过程中,根据请求人、当事人的请求,或按照权益对有可能丢失或之后无法搜集的证据,给予调查搜集及稳固储存的现象,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因此证据保全可以说是证据搜集的延伸。证据保全这种紧急措施是更为强硬的证据取得手段,但也是更容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环节,故需特别关注。

不同于财产保全是以保障裁判的顺利推行为宗旨,证据保全的宗旨是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存在期限的迫切性、方式的强制性、程序的严谨性等特征。调查取证虽然也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显然不具有证据保全措施在程序上所具有的强制性等上述特点。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原告只能通过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等来增加自己胜诉的几率。可以说证据保全已成为中国法院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常规和非常强大的工具。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上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关于证据保全先进的立法仍有一定的距离,应加快改革的步伐,现有证据保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也需要改进。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取得、固定证据的紧急措施,也是最可能损害权益人的环节,尤其是对商业秘密而言。可以借鉴英国较为成熟的“安东·皮勒禁令”,同时结合本国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作出阶段性的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竞争动态.2012(18).

[2]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竞争动态.2012(22).

[3]孔祥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endprint

猜你喜欢

保护方式商业秘密
对传统武术保护对象与保护方法的问题论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巴陵戏”的保护构想
浅析农业植物品种保护方式的推广
农业环境问题与保护方式探究
浅析联合国难民署对难民保护的方式及局限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
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及国内行业的应对做法
检察官: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