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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赌博犯罪之刑法学分析

2018-01-31赵佳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赵佳洁

摘 要:近年来网络通信技术广泛应用,以微信APP为例作为现代化传播媒介,在互联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本质上属于交流互动类软件,具有诸多实用性能。其中,部分实用性能在为网民方便社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作用,甚至为不法分子进行赌博犯罪等活动提供机会。本文结合微信赌博犯罪的概念展开分析,综合性分析具体犯罪案例,进而得出微信赌博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微信赌博犯罪;刑法学分析;微信红包

一、微信赌博的犯罪概述

微信是一种实用性强、功能丰富的社交软件,基于聊天交友的性能之外,还具有支付性能。微信红包就是微信金钱往来的子功能,在实际应用阶段,微信软件用户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发送红包实现金钱往来:第一,自己已经确定了需要发送的红包个数与总金额,平均计算后发送等额类红包。第二,自己已经确定需要发送的红包个数与总金额,采用系统随机方式分配到每个红包金额。通过发送至微信群内,由群组内成员抢到的随机金额红包。而正是基于随机红包的分配随机性,为微信赌博提供了基础条件。

现阶段,微信賭博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方法。一是,运用微信建群性能。建立微信群组,以群内成员发送红包方法来进行赌博类活动。而这种一对多随机发送红包的形式,也体现出微信赌博多属于这类犯罪。任意某个微信软件用户均能够建立若干群组,然后在群内发送随机分配金额的红包展开犯罪活动。二是,通过和其他相关软件有机结合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分析“九九麻将”后得出,游戏用户下载此软件之后,采用微信授权登录,将微信群组的成员转为麻将牌友。而牌友能够在这个软件里建立房间并掌握房间号,将房间号分享至微信群组中,群内参与赌博的成员通过网络连接查找房间后进入,实现在线麻将活动。麻将结束后,微信牌友返回至微信群组,通过微信收付款进行金钱流动,最终完成赌博的整个行为。

二、微信赌博的犯罪认定

1.赌博罪和赌场开设罪

赌博和公民自娱自乐有着严格的区分,其本质上属于犯罪和非犯罪行为。近年来网络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进行斗地主、麻将类的消遣活动,而通过微信红包性能进行赌博开始成为现今最为常见和流行的赌博方法。国内《刑法》中明确规定赌博罪,此外《刑法修正》中针对赌博罪和赌场开设罪规范相对简单,为司法实践增加了诸多困难。广义上的赌博行为和聚众赌博、赌场开设等内容存在相似点。《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一款指出:以营利作为目标,将赌博为业和聚众赌博,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上交罚金。

按照法条内容可以总结出,赌博罪主要条件是营利目标、客观条件是具有赌博为业、聚众赌博等行为;赌场开设最则是客观上具有赌场开设、聚众赌博和赌博为业等行为。赌场开设常见方法有:第一,营利为目标,行为人作为中心,以行为人的组织和支配下进行赌博场所建立、租赁以及承包。第二,营利为目标,通过联网计算机建立专门赌博的网站或者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且接受投注。如果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同时有人使用网站,则成立本罪既遂,通赌场开设人员是否获得实际利润没有联系。

2.上海红包案分析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例微信赌博案在徐汇区所属法院进行审理。本次案件中四名被告人判决情况包括:被告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共8个月,处以罚金4000元、被告单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处以罚金3000元、被告吴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以罚金5000元、被告蒋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处以罚金2000元。

被告单某使用微信的红包性能时得出:部分微信群可以发送红包进行营利活动。然后,被告单某将这一现象分享给好友吴某与何某,三人一致认为这是赚钱机会。在2015年8月3日,本案四名被告协商建立了名为“面膜一盒四片288”群组。为了提高隐蔽性,被告四人扮作微商,奖励奖金制度,截止至案发报案时间,微信赌博涉案金额高达十万元以上、涉案红包个数为五百以上。相较于传统赌博的犯罪性质,微信赌博具有极强隐蔽性,为侦查和取证带来较大难度。

3.认定微信赌博的条件

微信赌博行为主要将微信作为实施平台,并利用微信展开违法活动与犯罪活动。一旦微信群组建立人以聚众赌博作为目标,并且群组成功建立,那么这种行为符合赌场开设罪构成的条件。行为人满足自身借助赌博非法获取钱财目标,将其他网友添加到微信群组,进行赌博活动等行为,则符合赌博罪条件。微信使用与活动阶段,如果行为符合上述两种内容,那么必须进行处罚。

三、微信赌博罪预防措施

1.提高司法部门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需要组建专门针对微信赌博行为的分析小组,一旦接到相关案件,需要及时收集涉案微信基本信息,为案件侦查提供有力证据。重视证据的获取和分类,进一步扩宽证据来源和渠道,确保案件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按照微信赌博媒介和方法的差异性,侧重进行办案人员的培训,熟知微信赌博勘察要点,进一步提高查处水平。

2.强化实名制建设

现阶段,微信红包交易行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下,没有明确健全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为微信使用者和管理者造成极大困扰。基于这一情况,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对微信红包的使用者、微信运营等相关主体进行划分和界定。推行实名制用户管理制度,将非实名制的用户进行红包支付限定。确保在同一微信群组内,微信成员可以按照身份认证的具体信息,限制红包发送金额,从本质上控制微信赌博的发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所办理的微信赌博案件内,违法犯罪人员均具有法律常识与意识薄弱的特征,特别以微信群组赌博为例,多数以上群成员认为是抢红包活动,没有意识到是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宣传法律常识,提高微信用户知法程度,并且勇敢承担起法律义务,针对微信赌博行为需要立即报案,全体微信用户参与到犯罪监督的工作。重视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微信用户树立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战立伟.网络赌博犯罪初探——从赌博罪司法解释入手[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31-33.

[2]魏庆豪.试析互联网红包引发的众媒社交现象——以微信红包为例[J].东南传播,2016(5):96-97.

[3]宗凤月.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的进化——以‘微信红包变相赌博为例[J].犯罪研究,2016(5):66-7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