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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短命政策”频发现象及其治理研究

2018-01-31

关键词:公共政策决策政策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地方政府“短命政策”频发作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虽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主要是集中于新闻报道,对此现象的评述性文章较多,上升到理论层次的分析与对策建议偏少。国外学者并没有专门针对短命政策的研究,我们可以从其对政策终结的诠释中找出相应含义。拉斯韦尔将政策终结定义为“关于取消政策方案,以及研究有关相信某种政策必须继续而采取某种行动或因政策终结而丧失价值的人们之主张的活动。”[1]巴达克在对政策终结进行归类时提出了突然暴发型政策终结类型。[2]里斯蒂娜·亚当则认为“政策终结是政治环境等外部环境驱动下的产物。”[3]

近些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开始关注“短命政策”这一现象,对其研究总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概括:一是短命政策的内涵及其危害性。陈茂先认为短命政策是指因出台程序违反规定、内容违法违规、执行偏离目标、措施无法实施等被终止、废止或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公共政策。[4]苏天旺则指出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呈现出短期化的倾向导致了社会价值的扭曲。[5]二是短命政策产生的原因。薛刚从形成地方政府短期政策的内外部因素中指出信息缺乏、决策主体认知能力不足、政府官员不当行为取向、制度缺陷和不良社会历史文化氛围是其主要原因。[6]李松认为公众认同度低、政策运行过程中利益博弈失衡、政策环境复杂多变等是短命政策频频出炉的原因。[7]三是短命政策现象的治理。张鸣从政府治理视角指出建设法治政府,保证政策的科学性与稳定性才能从根本解决政策朝令夕改的问题。[8]陈潭则认为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是治理“政策短命”的药方。[9]

以上论述表明,学界对“短命政策”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其基本内涵的界定、危害以及原因的分析,相对于其他政策现象的探讨,总体上还缺乏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对于克服这一现象的理论指导作用不大。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地方政府为研究对象,结合公共政策相关理论,系统地思考短命政策的表现形式、成因,并提出有效抑制短命政策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短命政策”现象及危害

“短命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在短时间内频繁和任意变动、中止或撤销,政策生命周期大幅缩短,未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损害了公共利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的一类政策。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呈现出非常态化终结的现象。政策终结是政策决策者通过对政策或项目进行慎重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中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不必要的或无效的政策或项目的一种政治(或政策行为)。[10]“短命”政策往往呈现出政策程序的非法性和政策执行的任意性,最终使得政策非正常终结。如2017年1月份河南省下发的“禁放令”这一政策,从1月12日河南环攻坚办成立到1月13日下达禁放令,再到1月14日下达升级版的“禁放令”,最后到1月16日收回并停止实施,短短5天时间内政府就经历了从正式成立、出台禁令、升级禁令到收回禁令等一系列政策变化,深刻反映出此类“短命政策”在短时间内随意变化直至非常态化终结的问题。[11]二是政策生命周期较短。即一项公共政策从出台到变更,经历的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12]例如2016年3月份的“重庆医改”历时7天就宣告结束,还有2016年5月份的张北县“草原天路收费”事件也是历时23天就因遭受质疑而停止收费。三是政策的内部价值空间扭曲。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承载着基于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个人价值。[13]而当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居于主导地位时就挤占了政策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空间,产生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导致整个公共政策价值系统失衡,最终使得政策以失败告终。“短命政策”现象在我国各地广泛存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产生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短命政策”加大了政策成本,浪费了公共资源

一项政策从开始制定到出台、最终执行,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即政策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半途终止会造成全社会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会造成政策终结时前期投入的成本的浪费,也使得政府行政成本大幅提高。例如2016年3月21日开始的深圳市“禁摩限电”政策,为了它的有效施行,深圳市政府明确在通知中对执法人员相关执法举措进行100-600元不等的“悬赏”。但这项政策在执行到4月1日时决定进行15天的“教育过渡期”,随后在4月24日有媒体报道深圳街头电动车已经恢复如初。[14]这些“悬赏”的花费随着政策结束也付诸东流了,前期投入的政策资源大大提升了深圳市政府行政成本。

(二)“短命政策”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引发政府信任危机

现代社会,公共政策实际上是公共部门和社会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政策的朝令夕改则导致公共部门和社会之间互信关系的破裂,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短命政策”实际上是政府失信于民的代名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国政贵有恒,不能朝令夕改,不要折腾;今天喊这个口号,明天换那个口号,这不叫新思想,而叫不稳当。[15]政策的频繁变换,会造成广大群众对政策的不信任,从而在内心抵制政府的各种政策,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长此以往,政府的合法性与公信力都将遭受群众的质疑,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人民日报》2017年1月25日一文针对“短命政策”现象指出:“前后一致”是衡量政府信用的重要标准。政府在与公众的互动中不渝初衷,不朝令夕改,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和配合。相反则会损害自身公信力,长此以往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16]

(三)“短命政策”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导致社会成员的短期与不规范行为

“政策不稳定必然会导致各方面的动荡和混乱。政策稳定了才能稳定政局、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和稳定人心。”[17]“短命政策”的频现破坏了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功能,丧失了政策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由于公众会根据政策形成心理预期并相应的调整自己的行为,所以政策频繁变动甚至终止时,人们无法建立一个长期的预期从而诱发出一种“投机取巧”的社会心理和短期化行为。当这种短期博弈心理导致的短期化行为呈常态化发展时,人们很有可能在生产生活中只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四)“短命政策”妨碍政策执行,不利于政策自我完善

在一个政策频繁变动的大环境下,政策执行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也会根据自身利益或本部门利益,放大利好,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通过选择性执行或变通执行等方式攫取利益。同时,它还会影响到政策的检验与自我完善。任何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需要一定时间和空间的实践才能检验;任何一项政策在进行调整变动及终结前都应先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再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调整或终止。从我国当前“短命政策”频发这一现象来看,其多变性使得政策周期缩短,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大大降低,由此导致政策的自我检验与纠错能力大幅降低。

二、地方政府“短命政策”频发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政策主体的失误

1.主观偏误。长期以来,中国人治思维方式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官场文化”,地方政府领导者“重权轻法”“权力至上”的观念在决策过程中表现明显。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依法决策的意识淡薄,法治思维方式欠缺,导致实践中大都凭主观意志和个人经验作决策,甚至将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有权不可任性。但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官员还是无视法治,搞“家长制”,根据自己好恶与自我利益来决定政策,导致政策的公共性丧失,“短命化”现象频频发生。

2.创新误区。实践中有的领导者在制定政策时易陷入创新的误区。如“随意”创新,对政策缺乏定见,频繁变动自己的主张,政策变化随意性很大。还有的领导者“盲目”创新,一味追求标新立异和短期效应,盲目提出“新思路”,出台新政策,等到引起广泛的社会舆论后才快速撤回,让老百姓为其盲目创新行为买单。

3.利益驱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以自己的私利为出发点,不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经济领域,政府及行政官员在政策活动中都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18]在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中,由于其理性“经济人”的特点,致使他们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政策敷衍、政策附加等方式歪曲执行中央政策,触及政策红线,被中央政府强制叫停,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转变为短命政策。

4.政绩冲动。地方政府领导者错误的政绩观也导致“短命政策”频发。目前,各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功利主义的政策在各地方政府中层出不穷,领导者不断利用决策权力大肆构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为自己的升迁“添砖加瓦”。基于错误政绩观的此类政策不仅破坏了领导者个人形象,也损害了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运行程序缺失

政策过程也是政策运行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执行、评估、调整与终结四个阶段。程序缺失致使“短命化”现象频发,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是确保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手段,但在目前,我国的决策方式更多的表现为“精英决策”,其最明显的特征为精英对政策议题和内容的内部输入。[19]在我国,公共政策的输入过程往往起始于政府系统内部特别是权力精英的认识,是由权力精英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而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广大人民的政策诉求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20]由于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游离于政策制定系统之外。公民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意见反馈不及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政策认同度低,由此引发社会舆论和各利益主体间的冲突,致使政策执行困难,最终只能迫于压力撤销。例如2012年四川省什邡市政府部门在引进“钼铜项目”的政策中,由于不与当地民众进行协商和沟通,也没有任何公民参与的程序与机制,以至于形成群众对项目极度不理解的局面,市民们只能采取体制外的民意表达渠道反对该项目的建设。最终此项目存续5天后就迫于各界压力宣布停建。[21]

2.论证程序的缺失。在我国政府实际决策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都不重视对政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只是单纯地凭经验“拍脑袋”决策。即使聘用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但大都只是流于形式,专家“唯领导化”现象严重,使得政策方案科学性难以保障。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不注重对政策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味强调“高起点”“大手笔”,不顾现实条件约束,冒进出台政策,忽视决策隐含的风险。

3.政策评估缺位。不以政策评估为依据的政策变化必然导致政策多变乱变现象。公共政策评估是政策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通过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政策所达到的实际效益及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为政策的延续、革新或终止提供现实的依据,从而确保政策的科学性。但在我国实际政策过程中,未将政策评估制度化,同时缺乏相对独立的尤其是第三方评估的政策评估组织,加上各政府部门缺乏正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因素,使得政策评估成为我国公共政策过程中最薄弱的一环。已出台的政策往往不进行客观的评估就任意变动,造成朝令夕改的尴尬局面。

4.缺乏必要的政策调整过程。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理论认为,决策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过去经验基础上的一个渐进发展过程和谨慎的步步试错过程,它追求的是稳中求变而不是对以往政策的推倒重来。当一项公共政策在其政策环境中出现了政策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间的偏离时,决策者首先应该对其做出某些必要的补充、删减或修改从而通过对政策的调整来实现公共政策变化与稳定的统一。反观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短命政策”,大都是在政策出台之后迫于舆论压力而立即停止或是撤回。政策调整这一环节的空置,也就导致政策权威性和严肃性、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丧失。

(三)地方政府决策相关制度缺陷

1.领导者任期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在任期制的实施中出现了领导干部的人事变动过于频繁和任期过短的问题,“短期领导”与“短命政策”密切相关,导致频繁出现“一个领导一个思路,一套班子一个蓝图”、各种“半截子政策项目”、“新官不理旧账”等短命政策现象。同时,领导者任期制规定中存在的交流任职制度以及近年来兴起的公开选拔制度等具体制度方面的纰漏都为地方政府领导者职务频繁变动提供了制度上的机会空间,也促成了“短命政策”频发的局面。

2.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存在问题。政府绩效评估可以将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与政府绩效相联系,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其有效贯彻上级政策、促进地方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中存在着绩效考核指标偏差,如上级政府主要以经济考核指标为主的考核形式潜在地助长了谋利型地方政府的产生,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会追求见效快的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其他民生和社会利益。同时,绩效评估主体单一化严重促使地方政府以评估方和上级组织的偏好代替公众的偏好。另外,在目前所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评估方式下,专家、公众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较少,因此在上级政府集中掌握着评估权的制度安排下,地方官员为谋求自身与本地区发展更加重视对上级的回应而无法保证对公众的偏好和需求做出有效回应,这也就使得其决策与民众需求脱节,造成短命政策现象。

3.中央与地方决策权限关系制度欠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权化改革打破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体化利益的格局,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和地区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追求本地区或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缺乏合理划分央地间决策权限关系的制度,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程度不高导致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政策距离,在执行中央的政策方案时,央地间的政策价值取向的不统一极有可能导致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钻政策的漏洞,出台“试探性”政策来探测中央政策的底线,或是在实际政策执行中选取不同的政策工具背离宏观政策,从而最终因合法性不足导致政策短命化。

(四)决策权力约束体制机制不完善

1.监督机构独立性不够,监督权虚置。在实际的地方政府层面上,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受制于决策机构,真正的监督权往往掌握在决策者的手中,造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社会主体的监督相对缺乏。自上而下的监督主导了平行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大大减少。同时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相对封闭,公众无法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外部监督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此类“短命”政策。

2.决策失误问责制的不健全。问责是确保一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决策问责“难追究,追究难”是一个很显著的问题。短命政策也可以说是决策失误。政策的问责与追究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问责常常被虚置。首先是问责局限于“上问下责”,缺少对社会各主体问责的制度化保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问责与纠错常常是流于形式,追究效力不大。而对新闻媒体、公民等的问责权利与形式缺乏法律的保障也使得他们的问责得不到落实,问责效果不强。其次是问责的责任人难以追究。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常常用“集体决策”的借口为自己推卸责任,由于在集体决策中的责任承担上的规定存在漏洞,因此难以对其追责。

3.决策失误纠错机制缺失。决策失误纠错机制是从减轻决策失误的负面效应出发,通过启动相关制度与纠错程序找出决策失误原因,进而降低损失,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由于当前政府官员问责和纠错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繁多,这些规定在问责与纠错的范围以及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对决策失误纠错体系与纠错具体程序的针对性不强导致决策出现失误后,很难按法定程序进行纠错。同时由于当今决策失误纠错大多数限于决策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即进行纠错的责任主体正是做出了错误决策的主体,因此也难以及时对不适应当前政策环境的决策纠错,民主化社会纠错机制的缺乏也导致决策失误纠错的迟滞与低效。

2010年咸阳市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在9月18日的一次创卫举报热线市民代表第四次奖励大会上谈到了令人头疼的烟头和鼠害问题时,秦都区和渭城区两区临时动议,在并未下达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决定市民捡一个烟头奖励5分钱,灭一只老鼠奖励1元钱,可直接到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兑付。此项“临时决定”吸引了市民们热情参与,导致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排队交烟头的场面。但是由于没有认定标准,一些来自网吧、棋牌室的烟头也被拿来领赏,而各街道办事处也陷入了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兑付的窘境。因此到10月20日,此项活动就宣告破产,咸阳市环卫局共兑付奖金约10万元。[22]

从此项“短命政策”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是咸阳市双创领导小组的有关负责人主观思想上出现了偏误。为了创卫,咸阳市政府部门陷入了创新的误区,政策出台时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只是为了应对专家团的检查而采取应急政策,此种一味地追求短期效应进行“奖励捡烟头”的盲目创新也就导致咸阳市民短期内的热情高涨而不是长远的素质提升,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二是咸阳市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注重政策运行程序,导致政策短命。首先此项政策的出台是一项会议上的临时决定,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导致民意无法传达,政策合理性大打折扣。其次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并未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科学论证,而只是依据相关领导人员的经验直接承诺奖励政策,造成政策水土不服,最终短命。三是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不完善导致咸阳市政府“运动式”治理的出现。当前,创建卫生城市成为了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所谓“上有所好,下必效焉”,创卫成功给地方官员换来的是表彰奖励与晋级提升,因此使得地方政府部门想尽办法应付检查,此种一味追求政绩最大化的结果必然导致严重的政策短期化效应。

三、治理地方政府“短命政策”频发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地方政府决策主体素质与能力,防止“短命政策”

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是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其个人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决策的效果。因此首先应转换思想观念,培育地方政府决策者的法治思维能力。通过定期的培训与宣传,将法治思维能力内化在决策者思想中,实现他们的思维模式向“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趋势转变,真正实现依法决策。其次,加大教育力度与相关制度安排,帮助决策者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决策者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常常会面临“双重角色”,因此不仅需要培育他们的行政伦理观念,强调决策者的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加强刚性的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与利益导向机制,从内外两方面促使决策者形成正确的利益观。再次,领导者要明确创新的内涵,走出创新的误区。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应在思想上明确创新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战略选择,其次转化为行动上应坚持创新形式与创新内容的统一、创新手段与创新目的的统一、变革与继承的统一,真正实现政策创新的目的。最后,从制度上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促使地方政府领导人转变以前的唯“GDP”的政绩观。同时构建好双向考核机制,加入民众参与干部的监督、选举、罢免制度,对那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决策行为形成一种制度上的硬约束。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政策运行程序,制止“短命政策”

针对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就盲目上马的现象,首先应该规范政府的决策流程。各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法律来保障决策程序的运用,将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制规范,以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促进公共政策的实质正义。其次要开辟和规范公民政策参与的制度化渠道。要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利益表达机制用法律确定下来,确保公众的利益诉求顺利进入公共政策制定系统,表达与获取自己合理利益。

同时应在制度上保障与规范专家论证的实行。重视发挥专家智库的咨询建议作用,在政策出台前请专家对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展开论证。因为在决策过程中引入“不可行性论证”也是有效避免政府决策失误的可行途径。对一些地区专家论证沦为“领导论证”的怪现象,有必要建立专家“有责论证”制度,对其发言进行有力约束,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最后要重视对行政决策风险性评估的落实。地方政府在政策出台前,要将此项政策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以确保公共政策能适应政策外部环境的变化。要改变政策评估的薄弱局面,首先要引入第三方评估,以“中立化”克服“部门化”,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政策科学性、合理性、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并提出评估报告。其次要加强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将政策评估制度化,甚至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保障政策评估走向常态化。

(三)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相关制度,抑制“短命政策”

1.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严格领导干部任期规定。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调整过于频繁,任期制的制度约束力低。在官员的考核与升迁中应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不满任期安排交流的具体范围,完善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同时加入任期稳定性的要求,处理好干部任期中交流与稳定的关系,克服“短期领导”“空降领导”“跳板领导”现象。

2.改革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因此应破除过去片面重视政府的经济指标而忽视社会指标的思维定势,对政府的角色、政府职能范围进行合理界定,通过设置公民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与公民满意的追求,并逐步为社会提供符合公平公正价值的绩效评估的制度结构。同时,要建立评估的多元化开放机制,促使地方政府的政绩观转向公民需求的治理理念。如首先,可以通过建立指标的公开征询机制对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置;其次,可以建立多元评估机制,增加公众、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专家的参与;最后,还可建立评估的民主机制,运用制度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和参与渠道的畅通,让有序的民主参与纳入到政府绩效管理全过程中。

3.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决策权限划分科学化制度化。构建有效机制,维护地方决策自主权与全国政策统一性的关系,树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权威。首先,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要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政府的政策必须是一套完整的体系,因而不同层级的政府政策之间应当具有高度的价值契合。[23]中央政府在制定全局性政策时,一方面要给予地方政府平等的参与政策制定的地位,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在共同协商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进行相关制度化设计确保协商有序进行,减少地方政府“短命政策”发生频率。其次,要构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遵循既定程序,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决策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应对其进行政治、经济等资源方面的政策倾斜。而对那些表现消极,采取政策敷衍、政策缺损等方式应对的地方政府,则要利用惩罚机制对其利益进行相应的剥夺,在奖惩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与稳定性。

(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决策权力约束体制机制,控制和纠正“短命政策”

针对我国目前监督不到位、监督无力的现象,一要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权,使监督权独立于决策权之外,变监督“软约束”为“硬约束”。二要重视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和规范好新闻媒体的舆情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信息和舆论上的优势,提高监督的效力。三要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重视事前的预防性监督。一方面要实行双向监督,另一方面内部监督机构要主动对决策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事前的主动出击避免“短命政策”的出台。

对于地方政府决策失误难以追究的问题,一要完善外部问责机制,形成全民问责文化。当前我国除了要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问责力度之外,更要让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公众等力量参与到问责中来。二是评估决策后果,明确责任主体。要建立专业的决策评估机构对政策制定各个过程出现的错误进行分析,确定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对他们责任大小进行具体界定。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当下立法不作为、立法乱作为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到的归责内容并未有效实施。[24]因此,政府部门应落实好相关法律的施行,同时也要对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所承担的责任形式进行可操作化详细的立法。另外,要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与最终结果通过网络上相关政务媒介向社会公示。四是要完善纠错机制。为及时预防和纠正决策失误,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十分重要。首先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形式确认和规范政府纠错行为,如出台细化的决策纠错规章制度或制定一部完备的关于政府纠错的程序性法律来明确政府纠错的主体、程序、原则、方式等,使决策纠错主体自觉遵循决策失误的纠错规则和程序,保证政府部门的纠错有法可依。其次要将民主化的社会力量引入到决策失误的纠错机制当中。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社会公众以及各社会组织等力量能够从多元角度对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政策不足之处进而通过民主反映渠道对决策失误进行纠错,提高决策科学性,并真正实现决策的问责与纠错向制度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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