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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2018-01-30钟柳城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网络环境

钟柳城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來,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合同的使用,以及逐渐被广泛使用,因此,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冲突以及矛盾逐渐突出,同时被广大群众所关注,进而对于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分析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希望以此能够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网络环境;网络合同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网络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合同形式也产生了变化,合同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受到了网络带来的影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国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加深。因此,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二者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客观来讲,合同法中的部分内容出现了对知识产权法的超越以及限制和反限制等情况,并且此种情况的出现,在网络环境中表现的极其明显,因此,对于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分析势在必行,从而更好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并充分发挥出合同法的积极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同合同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在网络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同合同法之间在基本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合同法在创设的过程中,最主要的目标与功能,就是对权利以及义务进行规范,使得权利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合同法中,其中最为核心的自由原则,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由意志的方式,对自我进行保护。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对知识进行规范以及保护,同时对知识的创造以及信息的制造和使用范围进行规范,从而更好的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的提供便利性以及节约成本,知识产权法,还对知识权进行了限制,通过规定授权方法,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权利,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之间,基本理念就是没有任何融合性[1]。

大数据环境背景下,合同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知识产权法。客观来讲,知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以及特殊性,是作者在投入智力性的劳动之后,得到的劳动创作成果,对创作物而言,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具备独创性的门槛,近些年来,在网络环境下,网络合同很大程度上对独创性的门槛进行了一定的突破。

另外,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不能明确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的意义就是指,处于正当的使用目的,使用他人的劳动创作成果,此种目的的使用,并不需要征得权利所有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针对此项活动对其支付报酬,此过程中受到法律相关的保护。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还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个人在使用他人劳动成果时,处于欣赏、学习以及非盈利的目的,就可以看作为合理使用,受法律的保护。但是随着现阶段,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针对他人的劳动成果,能够随意进行交换或者是将其进行数字化的处理,从而加快了知识的传播,但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界限产生了模糊化,对其使用很难界定为个人的复制还是商业的复制,因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理念的提出,我国企业逐渐向海外市场进行扩展,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以及地区,大部分为非英语国家,因此,使得潜在知识产权的风险,同发达国家以及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不同。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就需要充分发挥合同的效用,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2]。

二、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二者之间的协调

(一)知识权强制性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解决此问题,就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在其中融入强制性的条款条例,从而更好的对知识权限进行明确。在此方面,我国根据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能够满足我国国情需求的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存在的一定意义就是,对创造进行鼓励,更好的对创造成果所有人的权利进行更好的维护,从而使得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得到更好的发展以及传播,确保合理使用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同时还能够确保文化消费者自由接触作品,但是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则会出现盗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况,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创造业的发展都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控制合同的效力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合同法对网络合同并没有太多的限制,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就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对网络合同的效力以及范围进行控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法律需要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时代的需求,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从而更好的对网络合同进行控制限定,充分发挥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如:可以对网络合同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之后,就需要在其中进行突出显示,从而使得网络时代的网络合同能够更具合理性,并同时设定完善合理的合同适用制度,在完善合同法的过程中,注意对网络合同进行适当的规范。另外,在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部分具有明显知识产权超越或者限制以及反限制的条例,都应该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尽量避免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制定相关解决冲突的办法,与此同时,合同法还不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相违背或者是侵犯,充分最大限度上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矛盾[3]。

(三)明确法院的规范性

针对此问题,对其进行解决,并不是很快就能得到有效的效果,在对立法进行完备的过程中,需要经过长时间不断的实践,在此过程中,法院就需要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其进行引导以及进行规范。当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法律就需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或者例子,对其进行参考,从而进行合理的判决,因此,法律在进行判决过程中,不能以法律条例规范不明确的原因,而对其进行随意判决,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借鉴以往的经验例子,对其的客观事实进行了解,从而做出作为公正公开公正的裁定结果,同时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提高法院对审判的公正度,另外,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为解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之间发生的冲突,进行更好的解决,为后续的判决提供有利的参考,使得司法在对二者冲突的问题进行解决时,提供良好的依据奠定基础。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同合同法之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的冲突以及问题。因此,基于新时代环境下,随着新事物不断创新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此过程中,二者出现断层所产生的新生问题,都不要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完善,从而更好的对其进行有效解决。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强制性规定,对网络环境背景下,网络合同的控制以及约束。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之前,法院还需要注意,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在面对法律法规没有约束的问题时,做出作为公正的判决,为此后相同问题的解决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有利的依据。

【参考文献】

[1]赵冰凌,徐云飞,朱登凯.探寻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合理边界——从中外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例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8(02):34-47.

[2]杨红军.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61-168.

[3]吴瑞格.行业“大咖”中原论道知识产权运营——首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报道(上)[J].河南科技,2016(2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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