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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2018-01-30陈东慧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陈东慧

【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由于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土地被征集为经营性用地或者建设用地,合理的进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用途管制促成了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土地发展权的设立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限制土地发展权,合理的进行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更好地维护我国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为了国家的发展,土地改革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是必不可少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征收过程至关重要的问题,土地发展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权利,本文主要通过解析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概念,探讨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间的关系。

一、简析土地发展权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诸项权利中的一项,具有抽象性、潜在性、政策性和工具性,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是国家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民所有,农民的唯一收入来源便是土地,国家根据发展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的土地永久性的为国家所用,还有一种方式是征用,即将土地进行暂时性的使用,征用结束后归还给农民继续使用,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都是为了国家发展需要,利用国家权利,给予农民一部分补偿为前提,将土地进行他用,目前我国对土地发展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简析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土地增值收益可以简单的分为三类:土地的自然增值、土地用途转变的增值以及土地投资过程实现的增值。

(一)土地的自然增值

土地的自然增值指的是不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实现的土地自然增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在土地面积一定的条件下,很容易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为了满足供需关系,土地的价格必然就会增值,以此实现了土地的自然增值。

(二)土地用途转变实现的增值

为了适应国家发展,很多农用土地被征收作为商业用地,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都发生了变化,例如医院、住宅、工厂等等。作为农业用地时其收入是一定的,但是被作为商业用地后,由于用途的改变,土地就实现了巨大的增值,征收后用作建设用地的土地为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城市规划都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土地投资产生的增值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种植农作物,农作物的产量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农民在种植过程中给予投资,如施以肥料、喷洒除草除虫剂,采用高科技种植技术和收割技术提高农作物产量,在这个过程中增加了投资,同时也使土地增值。

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为了国家的发展与城镇建设规划需要,农用土地被征集做其他用处是不可避免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巨大的土地增值,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分配主体不明确导致分配不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归政府所有,这部分费用也在中央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被政府收入囊中,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分配,只是得到十分廉价的补偿费,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各级政府在进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时,按照当地政策并没有考虑农民的权益,农民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费用,与土地增值收益相比,农民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仅有的补偿金不能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因此我国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1]。

四、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关系

(一)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是通过自由交易市场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当地的征收规定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与被征收者进行合理的谈判,通过讨价还价、市场协调以及互相妥协等最终对征收土地实现补偿价格的确定,实质上也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但是这个价格不是真正的价格,只是通过各种协商达到的最后成交价格,对农民来说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趋势,完善土地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比例,切实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使农民依法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规范政府职权,杜绝出现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按照正规渠道对征收土地进行定价,对土地征收成本做好预估,按照国家标准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

(二)通过税收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按照国家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通过土地增值税收实现土地增值社会返还,通过政府的权利,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土地增值征税,合理的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2]。

(三)通过土地发展权的转移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发展权利用制度,监督土地的发展权转移,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发展权转移即土地发展权利的交易,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手段,当土地作为农业使用的权利转变为其他用处时,土地发展权和其他交易物品一样,需要一定的费用进行土地发展权的转移,以此手段提高土地增值的收益。

五、结语

为了国家发展需要和城镇规划建设的需求,土地征收是避免不了的,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保障,切實保障农民利益是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力,也是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切实保证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土地发展权为基础,通过土地发展权的初次分配、税收的二次分配以及土地发展权转移的二次分配机制,共同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参考文献】

[1]刘思言.论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法律制度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2016(04)

[2]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J].法学研究.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