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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018-01-30周明杰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刑法

周明杰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作为重要的理论概念,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而且在整个刑法系统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定量因素的出现,对我国刑法犯罪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给予人身自由一定的保障,将刑事处罚落实到位,从而将刑法功能充分体现出来。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理论性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

对于犯罪来说,包括法益侵害性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任何犯罪都应该受到刑罚,所以其中一项重要特征就是可罚性,这已经得到了我国刑法学理论内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所以说,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要提高对定性问题和定量问题等方面的高度重视,确保刑法良好的运行效果。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必须要深入分析定量因素,修改立法中过于具体的定量规定,并将司法定量作为立法定量的补充和延伸,从而确保犯罪定量体系构建的完善性和全面性。

一、中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的重要性分析

(一)犯罪定量因素的区分作用

对于犯罪定量因素的区分作用来说,主要是指对于犯罪定量因素来说,主要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所以要合理区分这两者内容。一般来说,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差异性比较显著,尤其在质与量方面。比如相关学者在犯罪和行政不法区别的对比中,对于犯罪来说,在量上,所具备的不法概念比较明显,在质,其罪责内涵也比较显著,所使用的刑罚手段,必须要与社会伦理非难性相适应。然而在我国,尚未出现行政刑法,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在类型上存在重复现象。在行为的违法性质区别过程中,大都需要借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我国刑法中,必须要及时确定好犯罪的定量因素。

(二)犯罪定量因素的补充作用

对于犯罪定量因素的补充作用,主要是指性质较轻的行为,基于行为性质,很难在短时间内确定其刑事违法性,必须要补充违法程度,从而确保刑事评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犯罪来说,可谴责性和违反规范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可以将其划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等。对于自然犯的犯罪行为来说,其可谴责性较为显著,根据刑法规范,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绝对保护。而对于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来说,需要行政法和刑法两者结合在一起,,基于法定犯的行为方式,难以及时区分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想保证刑罚处罚满足合理性和正当性要求,必须要融入定量因素的补充规定,进而将刑罚处罚的正当性充分体现出来。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侵害,也影响着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并影响着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完整性、影响着公民人身权利的正常行使等,根据法律要受刑罚处罚。但是如果情节较轻,不属于犯罪。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

首先,对于我国犯罪概念,共同包含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占据着一定的位置,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属于犯罪的法律概念,这对于明确犯罪的界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好“罪刑法定原则” 【1】,进而给予人权一定的保障。

其次,犯罪概念,共同包含定性和定量两者结合的内容。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定量因素概念在犯罪概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结合“情节较轻的,不属于犯罪”,可以看出“社会危害性”在“量”上的要求,进而关乎到犯罪的成立,进而导致我国犯罪概念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方式与西方国家的犯罪认定模式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除此之外,对于这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犯罪概念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范围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从而也难以及时确定犯罪圈的划定。

在严格限制的范围内适用的定量因素概念,结合由于无法基于量化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解释,很难将自身的正当性体现出来,再加上在适用范围限制的影响下,极容易被认定为犯罪成立的例外性,进而很难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间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要将定量因素概念纳入其中,以此来进行考量,制定出完善的定量因素的适用方案,将刑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合理化控制,并将定量因素概念功能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三、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的完善

(一)修改立法中过于具体的定量规定

在刑法规范中,适用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比较显著,所以在刑法中,在分则罪状表述中,不能过于具体分解定量因素,要进行一定的概括和总结,进而顺应刑法实践发展趋势,将刑罚的公正性充分体现出来。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一些定量因素过于精确,比如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可以了解到,贪污或受贿数据如果超过5000元,或者没有超过5000元,则可以认定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过于明确数值的定量规定很难将刑法的适用性体现出来。但是换言之,对于贪污或受贿罪来说,在不同时空的影响下,相同金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显著的区别,如果不及时修改较为僵化的定量标准,将会导致难以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性体现出来【2】。而且司法者在追求实质的刑罚正义的影响下,难以保证立法和司法上的高度一致性和统一性。由此可见,必须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刑法中的僵化的定量标准,从而给予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统一性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司法定量对立法定量的补充作用,完善犯罪定量体系

结合“立法定量”,可以集中整合好立法定量和司法定量,顺利实现犯罪定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司法定量来说,主要包括:首先,司法机关大都以规范性的文件方式,以此来对立法中的定量因素进行阐述,其次,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于定量因素,还要进行进一步阐述,重视法定范围制内,合理进行裁量。

其中,合理确定解释主体。在立法定量的细化过程中,要明确应该划分到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准确划分司法权和立法权作用空间。诸多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定量因素,需要进行一定的细化,这可以准确确定罪和非罪界限,所以对于定量因素细化的权力【3】,应该在司法权的范围之内得到充分体现。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解释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属于重要的立法机关之一,在明确定量因素时,需要结合立法标准,对犯罪定量因素的活动不断细化,确保定量标准的合理性。

(三)统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量标准

结合主体的不同,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是犯罪的重要构成,在我国刑法中,诸多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对于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来说,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定量标准是不相同的,在立法中,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罪与刑在量上是较不统一的。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所犯罪刑中,如果包括内幕交易或内幕信息泄漏等,要处罚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缴纳相应的罚金。

由此可见,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所适用的定量规定,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第一,同样的犯罪行为,均会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这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所以自然人和单位要做到“同罪同罚”。第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不同的定量标准,会影响司法实践的顺利推进,所以在立法和司法中,對单位犯罪同罪不同罚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进行统一化,确保单位和自然人处罚的公平性。

四、结束语

总之,在我国刑法中,加强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的研究和分析势在必行,实现犯罪定量模式的顺利构建,确保我国刑法处理效率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韩雪.犯罪设定中定量因素的定位与改革[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01):1-7.

[2]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25-47.

[3]商浩文.论犯罪构成体系中定量因素之定位[J].金陵法律评论,2014(01):3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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