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共享:实现农村扶贫的利益公平
2018-01-30□肖祥
□肖 祥
扶贫是党和政府一直关注的民生大计,随着《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一系列规划的制定实施,我国农村扶贫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但是,成绩斐然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农村扶贫的利益公平问题突出,此问题不仅关涉农村扶贫的效率,也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扶贫存在的公平问题
扶贫是使农村贫困地区快速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缩小贫富差距的最直接手段。当前农村扶贫中存在的利益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扶贫政策的公平问题。一是扶贫政策导向重“效率优先”而“公平优先”有待凸显。在时间和目标压力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偏向于效率优先,如在人力、资源的分配上,往往优先考虑脱贫效率高的贫困农村地区作为分配对象,在资金和人力投入量上比重较大,而对于偏远农村的扶贫投入相对较少,对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照顾少和特殊贫困群体援助严重不足。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尤其在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扶贫政策的“公平优先”原则更显得意义重大。因此,扶贫政策导向应该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为重,促进效率”转变。二是扶贫政策制定重“政策完善优先”而“体制机制健全优先”不足。尽管当前农村扶贫政策不断改善,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扶贫政策针对性不够、特惠支持不足、
公平保障尚未普及,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例如,不同农村地区致贫原因不同,或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实施脱贫项目,导致持续贫困;或是由于劳动力匮乏,生产能力弱小而无法脱贫;或是地方人口文化素质低、开发难度大而致贫;或是自然环境恶劣、生存环境脆弱而致贫;或是政策偏差、政策落实不到位,受政策影响致贫……因此,提高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建立公平的扶贫体制机制,是今后制定和实施扶贫政策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贫困认定的公平问题。扶贫首先要精准识别贫困对象,真正解决好“扶谁”的问题。贫困认定的公平问题一直备受基层民众的争议:一是贫困对象识别偏重于静态认定,造成“资格认定”的不公平。一旦被认定为贫困的县、乡、村、户,就可以长期享受相应的扶持,以至于不愿脱贫、拒绝脱贫、反抗脱贫;而那些因病、因灾致贫和返贫的民众,因为没有动态的贫困认定机制而不能成为扶贫对象。二是“农村贫困户的详细评分标准”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有待提升。贫困认定的标准缺乏灵活性,造成认定对象不准确,引发不公平的矛盾问题激增。据访谈调查:考评时有些家庭大家公认较为贫困,评分却很高,不能被认定为贫困;有些家庭公认不贫困,但因为具备足够的减分条件,评出的分却很低而被定为贫困户,没能筛选出真正的贫困户;有时同样状况、同样评分的农户,在这个村被认定为贫困户,在另一个村却由于名额限制没有被评为贫困户,同样的境遇却有不同的待遇。三是贫困信息失真,造成扶贫对象认定不“精准”。由于资金分配的无偿性和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争当“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现象严重,于是为了实现“致贫”目的竞相夸大其词、甚至弄虚作假,造成贫困认定的信息失真。贫困认定的不公平,导致了类似“广西马山县扶贫造假”[1]事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扶贫资源分配的公平问题。扶贫资源分配不公是造成利益矛盾问题的焦点。从理论上说,扶贫资源分配应该与该地区贫困程度成正比。但是由于扶贫资源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僧多粥少”,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和计划配给缺乏周全的监督和科学程序,常常出现“扶贫资源管理多机构、多环节而导致责、权、利分散”、“扶贫中的腐败或寻租现象”等诸多问题。根据实地调查显示,一些没有享受扶贫待遇的农户整天到政府闹事,其想法是“国家的钱容易赚,不要白不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些人为了获得扶贫资格,装穷哭穷,甚至丧失了尊严“显摆”贫穷;有些人以贫为荣,“我是贫困户,我光荣,我骄傲”;有些人习惯了等靠要,拒绝技术和项目帮扶,甚至拒绝基本的自力更生。
扶贫投入的公平问题。扶贫投入的关键问题是“投向哪”、“怎样投”。“投向哪”就是目标的精准,是方向;“怎样投”就是方式的精准,是手段。目标不准,无论方式如何花哨,都会事倍功半、效果不佳;方式不力,正确的目标也得不到有效落实,最终导致愿望落空。关于“投向哪”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完成扶贫和减贫的指标任务,“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关于“怎样投”,当前救济式扶贫仍然是多数地方政府愿意和乐意的方式,因为这样无需“动脑”、省事省心。实践证明,不正确或不准确的扶贫投入,不仅起不到真正扶贫的效果,相反甚至还会造成差距拉大、返贫加剧,出现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在优先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存、生活和生产条件基础上,实施开发式扶贫、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普及技术培训等,是扶贫投入公平保障的重中之重。此外,还要警惕扶贫投入中的“过程耗费”,将资金浪费在程序和环节中。2016年某省为了开展“对贫困人口、贫困村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印制上亿张表格,投入3600多万[2]。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只为了找到“扶贫对象”,而真正的扶贫帮贫还没开始。对于贫困地区,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过程耗费”中,这是对扶贫投入公平性的最大伤害。
警惕和消除农村扶贫中的利益公平问题,这是扶贫取得切实效益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农村扶贫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发展能力”的基础和动力。
二、协同共享:农村扶贫的利益导向
“共享”是“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价值取向。将共享理解为利益或改革成果的分享,是片面的、偏颇的。从共享的价值目标、根本特征、基本内容而言,协同共享是共享发展的时代要求,应该成为农村扶贫的利益导向。所谓协同共享就是以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主导,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扩大化、均等化和免费化,以实现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的机会公平和成果共享的发展模式。
协同共享的价值目标是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美国社会学家杰里米·里夫金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个物联网、合作共赢的新经济时代》一书中最早提出协同共享的概念,分享式的“协同共享”正成为一种新经济范式。[3]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正是协同共享的目标。在回顾和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展的成绩时,我们的一般共识是农产量极大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条件大大改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幸福感稳步提升,在这一整体性的评价中,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因此,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从而消除两极分化、缩短贫富差距,是实现当前农村扶贫协同共享的基本要义。
协同共享的根本特征是发展机会的公平正义。一方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协同共享实质和关键。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4]共享与公平正义互为依托,没有共享,公平正义只不过是缺乏实质内容的空洞理念,没有公平正义不可能保障共享。另一方面,协同共享的核心是机会共享,即发展机会的公平。成果分享或共享固然是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但协同共享并不过度强调结果公平,因为结果公平是表面、短效而不是实质、长远的公平。对结果公平的过分强调就容易滑向均享,不仅掩盖了公平正义的实质,还会激发民众对利益失衡的愤懑、甚至刺激社会逐利的暴戾之气。因此,“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正是协同共享的真义。
协同共享的基本内容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区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毋庸讳言,我国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增加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覆盖面,是实现协同共享、扶贫攻坚的基本路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一要坚持党和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主导地位,责无旁贷,避免将这些领域建设推向市场化;二要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原则基础上加大投资、大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协同共享遵循的是“做到你好我也好”的命运共同体逻辑,而不是“只有你好而我不好,那我也不会让你好”的恐怖主义逻辑。[5]建设公正社会,实现协同共享,是对共享发展实质和精髓的时代性把握,应该成为处理农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利益公平问题的实践路径。
三、实现农村扶贫的协同共享
实现农村扶贫的协同共享,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强制共享,从社会层面引导自愿共享,从实践层面促进积极共享。
(一)国家层面的协同共享:实施强制共享
所谓强制共享就是国家和政府通过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统一实施扶贫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让共享的阳光普照大地,而不是根据各地的贫困“精准识别”、按“需”分配。
一是确立扶贫的协同共享理念。扶贫理念偏差主要表现在重“补贴”而轻“保障”,忽视提升社会基本保障。当前,我国农村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贫困人口规模大、贫困程度深,尚有7017万贫困人口;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动力弱;区域性贫困严重、发展基础差。主要表现:其一,贫困农村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全国12.8万个建档立卡村中,6.9万个行政村不通客运班车;87.1万个自然村中,33万个不通沥青或水泥路;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全国平均水平低约20%;652万户饮水困难,580万户饮水不安全。其二,贫困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健康水平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因病致贫、因学致贫、因灾致贫突出,资金和技术普遍缺乏;其三,公共服务水平低,市场主体发育不足,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差。[6]国家、政府应该看到这些问题,并且责无旁贷地去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靠农民个体、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自身是难以解决的。确立扶贫的协同共享理念,应该成为扶贫工作基本指导思想。
二是制定扶贫的协同共享政策。当前扶贫政策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重“施与”而轻“激发”、偏“效率”而轻“公平”、重“制定规划”而轻“体制机制健全”。主要表现为引导力不强,“等、靠、要”等惰性的扶贫观念意识严重;利益公平难以保障;治贫的动力不足等。农村贫困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条件性贫困,制定扶贫政策应该有的放矢,瞄准“以改变造成贫困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从整体上优化条件,化解和消除条件性贫困的根基。因此,制定协同共享政策,重点在政策引导、政策保障、政策实施上下功夫,通过协同共享的政策供给,激发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
三是建立扶贫的协同共享制度保障。共享发展作为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主题,其内涵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7]协同共享的关键应该从制度保障上实现“你好我好大家好”,让共享成为制度福利,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一要建立医疗、教育、就业、救助等长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全覆盖,并随着财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保障补助的标准,通过把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由专项救助向多元救助转变,由单一领域向全面覆盖转变。二要加快建立先富带共富制度。当前,做好共同富裕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巩固和完善具有多维结构的公有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教育培训和劳动就业制度,着力构建兼顾发展与共享的多种分配制度,完善贫富监测和调控制度。[8]
(二)社会层面的协同共享:引导自愿共享
所谓自愿共享就是通过扶贫环境营造和扶贫制度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建立扶贫力量和扶贫对象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致力于扶贫条件优化,从而引导扶贫对象有效实施治贫、脱贫。
其一,营造扶贫的社会协同发展环境。从社会责任而言,社会层面协同共享首先要营造各行各业关心和支持扶贫工作的环境氛围,从条件改善方面给予全面支持。例如,金融行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要加大资金帮扶力度,在贷款投放、信贷规模、利率优惠上给予重点倾斜;二要及时了解贫困农户的金融实际需求,及时地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再如,电力、通讯、网络、邮政、电视等部门要联合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信息服务网络优化等条件改善,探索信息扶贫、工程扶贫的“集体行动”模式。
其二,健全扶贫的社会协同机制。从机制保障而言,社会层面协同共享就是通过完善相关的机制,有效推动扶贫发展。主要有:(1)市场机制。一是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通过市场化扶贫机制为贫困家庭生产经营提供资源和条件。二是盘活贫困户的农地林地、宅基地、房产等资产,保障贫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承包经营权等,提高贫困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三是拓展贫困地区就业的门路、统筹城乡就业待遇,提高贫困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四是推送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产品,利用保险工具帮助贫困对象规避致贫返贫风险。(2)帮扶机制。帮扶包括先富地区对贫困地区和先富群体对贫困群体的帮扶。一方面,建立规范有效的引导性财政投资模式,如鼓励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通过投资办厂、技术转让、人才培养和输送等方式,实现支援的常态化和可持续。另一方面,优化财政转移支付。遵循公平、效率和规范的原则,提高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对于贫困地区尤其要进一步提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和透明度。(3)分配机制。加快建立以发展和共享为基本原则的分配机制,将有力提升治贫效率。如加快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社,通过集约化经营提升经济收入;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贫困农户的利益;改进和规范贫困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利益合理分配。(4)贫困考核机制。改进贫困考核,从以贫困认定和脱贫认定为重点转向治贫投入、脱贫效果认定为重点的贫困考核。(5)社会参与机制。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9]
(三)实践层面的协同共享:促进积极共享
所谓积极共享就是在扶贫实践中以促进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创造创新创业机会为基本内容,激发扶贫对象自觉、自愿、积极地利用扶贫资源,实现共享发展。恩格斯曾设想:“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10]其中提出的有计划利用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规模等手段,对促进积极共享具有启示作用。
其一,对症下药:破解农村协同共享的发展难题。主要是“钱”、“粮”、“人”、“地”、“权”等问题。“钱”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金融仍存在一定混乱、乡镇财政的权责利不对等、农村基本建设投资难度大等。这些问题会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健全农村金融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建设(如农村学校、卫生设施、乡村公路、水利建设等)的投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真正实现支农、惠农,为促进积极共享提供财力支撑。“粮”的问题主要是粮田减少、粮食价格下跌、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影响。国家政府应该从政策、制度、措施方面加大投入和力度,保护农田、保护粮食收购价格、激发农民种粮的生产积极性,以粮食安全为契机促进积极共享。“人”的问题主要是农村人口素质有待提升、医疗和生活保障有待健全。国家政府一方面应继续加大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投资,实施农村免费教育普及工程,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医疗和贫困生活保障投入,让农民共享更宽松、更实惠的支农政策。“地”的问题主要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土地保护与农村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土地保护制度,为促进积极共享提供基础保障。“权”的问题主要是农民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例如,经济方面加强对农村经济监管,消除乱收费、乱罚款、乱克扣现象等;政治方面保障农民的知情权、选举权等不受其他组织、宗族、甚至社会黑恶势力的操纵或变相剥夺等。
其二,多管齐下:激发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可以二分为可行能力和发展活力。“可行能力”指的是抗脆弱性、抗风险性的能力。国外学者认为发展人的可行能力是可持续生计的重要途径。Chambers建立了“脆弱性-抗逆力”的可持续生计二维框架,消除贫困的重要途径就是提高个人和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以减少脆弱性。[11]Amartya Sen认为减少收入贫困绝并不是反贫困的终极动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发展人的可行能力才是反贫困的根本之策,因为能力的平等是正义的实质表现[12]。“发展活力”指的是发展的积极状态和发展的能力状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也强调新时期扶贫攻坚重在“提高发展能力”。扶贫对象的普遍发展能力的提升是解决社会贫困的根本。一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帮助扶贫对象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如养殖、种植、旅游、加工等,并通过参与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提升产业的利益共享度和收益度。二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社会力量,加大对农村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创业教育,提升贫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水平。三是促进劳动就业。建立专门服务机构为扶贫对象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就业渠道,创造合理付酬的工作机会,使贫困人口自觉积极地参与治贫、脱贫,而不是争当贫困、“贫困光荣”。四是创新农村合作组织,结成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推进生产力发展和治贫脱贫。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发挥“集体理性”,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提供决策的能力和质量,降低决策失误所致的风险和分担损失;农村合作组织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有效管理和使用资源,促进农村资本有效利用;还能够通过集体组织的整体性扩大农户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范围,提高经济活动行为的效率。
其三,鼓励创新:提供更多创业创造机会。营造鼓励创业创造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贫困家庭和个体开发创业项目,提高经营收入。就创新领域而言,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开发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种养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休闲旅游农业、传统手工艺和乡村文化创意等新模式。就创新方式而言,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创新手段而言,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互联网+”农业创业等。当前,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是创新的主要方向。鼓励和引导农户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13]
其四,提升资本效能:发挥可持续生计资本耦合功能。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最早提出“可持续生计”的概念,随后此概念被引入行动议程并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其内涵主要指谋生能力、获得收入活动、持续性资产和能力。英国国际发展机构(DFID)建立了可持续生计框架,把影响可持续生计的资本划分为自然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14]农村贫困治理的积极共享,必须有效发挥资本效能,实施整体生计策略,提高农户生计资本的转化效能。具体而言:(1)提高农户使用自然资本的规模和效率。自然资本是农村生计资本的基础,包括土地和产出、水和水产资源、树木和林产品、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服务等因素,其有效利用是提升农村可持续生计能力、有效减贫的重要条件。有效的土地使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和持久的经济效益,从而支撑农村可持续生计。[15](2)人力资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营养、教育、知识和技能、劳动能力。通过技术教育和技术扩散等手段,提升农民素质技能,从而提升人力资本质量。(3)金融资本包括储蓄、贷款、借债、工资和报酬等要素。完善农村金融管理、理顺农村金融关系、通过组织担保等多途径使农户及时获得和有效利用金融资本,将极大提高金融资本的利用率。(4)物质资本包括道路、运输工具、住所、饮水与卫生设施、能源、通讯、生产工具、种子、肥料、农药等要素。通过组织与合作,有效利用物质资本,做到物尽其用。(5)社会资本包括社会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等要素。通过提高农户交往频率和范围,从而提高社会资本使用效率。五种资本通过政策支持、功能耦合、协同推进,自然资本是先天禀赋,人力资本是主体要素,金融资本是激活动力,物质资本是必要条件,社会资本是拓展手段。农村扶贫的利益共享,需要发挥资本效能、倡导资本精神。
“精准扶贫”不是“治标”而是“治本”,不在“救穷”而在“治穷”。协同共享注重机会公平,强调提升公共服务和激发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协同共享应当成为扶贫攻坚的利益导向和实践路径。
[1] 董峻.审计署:广西马山县违规认定3000多名扶贫对象[N].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08/c_1116756133.htm.
[2]李耿.锁定穷根精准发力——《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解读[N]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51016/newgx56202bb5-13744891.shtml.
[3]Jeremy Rifkin.The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he Collaborative Commons, and the Eclipse of Capitalism[M],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2014:13.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
[5]卢德之.如何解决财富分配不均的世界难题?[N].2016-04-04. http://mt.sohu.com/20161109/n472726664.shtml.
[6]刘永富.以精准发力提高脱贫攻坚成效[N],人民日报,2016-1-11.
[7]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R].
[8]郑志国.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与安排[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183(9):51-62.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R](国办发〔2014〕58号),2015-10-12.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5/33562/xgbd33570/document/1451251.htm.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11]Robert Chambers, Gordon Conwa. Sustainable rural livelihoods: practical concepts for the 21stcentury[M]. IDS Discussion Paper 296. Brighton England: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1991.
[12]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M].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2009:232.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R].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29/content_5139457.htm.
[14]DFID. Sustainable livelihoods guidance sheets[R]. DFID, London, 2001.
[15]Barry Dalal-Clayton, David Dent, Olivier Dubois. Rural Planning Indeveloping Countries: Supporting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Livelihoods[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ublished by Taylor &Francis,200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