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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利民”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8-01-30李晨冉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韩非利民民众

李晨冉, 王 艳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春秋以降,社会风云激荡,原本以周王室为尊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有序时代,进入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纷争时代。各诸侯国为了攫取更多利益,彼此之间攻伐不断,从而导致社会动乱,百姓苦不堪言。同一时期也涌现了许多思想家,他们建派立说,被称为“诸子百家”,尽管他们阐发的学说各不相同,但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利用本学派的学说重建原本有序的国家秩序,回归天下大治的时代。而如何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这是每一学派都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分析现实的基础上,各学派纷纷聚焦社会民众生活,如儒家《论语》将民、食、丧、祭看作为政的重点;《孟子》中提出“民贵君轻”一说;墨家《墨子》指出“故食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强调稳定的民生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道家《老子》中说到,要使民众“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法家《管子》提倡“厚民生”,指出“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尽管各家在对待民众的问题上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这并不妨碍各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探索。韩非历来被认为是一个惨礉少恩的法家人物,他强调法治,认为只有“奉法者强”。而纵观其思想可以发现,韩非虽崇尚法治,但他也强调维护民众的切实利益,并提出具体的惠民政策使民富足,认为如此才能真正的国富兵强、称霸诸侯。

一、 韩非“利民”思想的现实基础

韩非是战国法家的集大成者,法治是其政治理想的唯一诉求。国家在法治的笼罩下可以实现国富兵强,民众尊法行动也能够保全自身,因而,在韩非的法家思想理论中也带有浓厚的利民思想。当然,这些利民思想的产生是韩非基于现实的社会状况和时下的政治需要提出的,最终目的是期望以此来保障国富兵强。

1.“人性私利”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性”的讨论,在先秦时期各家都有所涉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孟子提出的“性善论”和荀子提出的“性恶论”和韩非师从荀子,故有学者认为韩非也是性恶论者,但纵览《韩非子》五十五篇,其间并无一处提到“人性本恶”的观点,而他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虽没有直接讨论人性善恶问题,但在其思想中也不乏对人性的思考。韩非对人性的思考可以认为是“人性自为”,而这一点与另一位法家代表人物管子的“人性”思想如出一辙。管子曾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1],见利趋,见祸则避,这是人之常情。管子把人的“趋利避害”的常情作为人的本性。韩非同样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2]437,他强调的是“人性自为”,即人都是为了一己私利。他说:“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2]129

“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畴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羮且美,钱布且易云也。”[2]312

韩非的这两段论述是要说明人与人之间并不是亲爱关系的维持,而是因为相互利益的存在,促使他们发生了看似亲密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勾连,且这种利益关系不只限于“我”与他人之间,放之于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君臣之间也同样如此。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儒家看来是“人之大伦”,而韩非却认为夫妻二人,并没有骨肉相连的恩情,相爱则相亲,不爱则慢慢疏远,且因为年龄的变化,男女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二者之间利益冲突愈盛,因而他们之间是利益的互换,离开了利益,矛盾在所难免;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2]513。受到极端“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子女出生之时便已经被决定他们能否“活”下来了,这便是韩非所说的“计之长利也”,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男孩对家庭的子嗣传承、生产发展、赡养父母更加有利。在韩非看来,至亲如夫妻、父子之间都是利益关系,更何况君臣之间,他曾形象地形容君臣“上下一日百战”,“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形成了“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2]411的奇异现象。韩非把“趋利”认为人之本性,旨在说明君主施政治国可以以利诱导群臣和民众,实现内政稳定。

2.“争于气力”的时代诉求

《商君书·开塞》有言:“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3]84。商鞅将人类社会的进化分为三个过程,并依据社会进化的现实情况说明了“上世”之民“爱私”,导致矛盾出现,需贤者解蔽,从而进入“中世”;而“中世”之人推崇贤者却“以相出为道”导致民争,不得已“设君立官”,进入“下世”。然民之追求显贵之心从未停歇,“下世”之民纷争迭起,从未停歇。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三世论”观点,并把社会分为“上古”“中古”“近古”,这其中民众对财富的追求从未中断,社会制度也不断更新,而当下之世更加纷乱,被韩非描述为一个“争于气力”的时代,所以要遵从“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进化观。

韩国的国力日渐微弱,韩非看到了当下之时要想依靠仁义道德是实现不了国富兵强的,必须拥有强大的力量才能在诸侯争霸中脱颖而出,如他所说:“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2]574,即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强大的实力,决定了该国是以“胜利者”还是“失败者”的姿态立于残酷的政治角逐中。所以,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人物始终强调把增强实力作为施政之本。那么实力的来源在何处呢?毫无疑问是民众,这一点被商鞅和韩非发现,并积极发掘这一力量。商鞅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3]72。民众因饥求食,因劳求逸,因苦求乐,因卑求尊,本是人之常情,在商鞅看来这就是民之本性,正因如此,君王可立法度驱使民众为国出力。韩非也同样指出人皆有好美食、逐利益的本性,而国君在治国之时恰恰可以利用民众逐利的本性。正如韩非在《内储说上》中写道:“鳣似蛇,蚕似蠋。人见蛇则惊骇,见蠋则毛起。渔者持鳣,妇人拾蚕,利之所在,皆为贲、诸。”[2]265

面对利益的诱惑,即使原本羸弱之人也变得强大起来。因此,通过“利益”来诱导民众为我所用,从而达到“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既能施民以恩惠,也能够调动民力增强国之“气力”,最终实现富国强兵。

二、 韩非“利民”思想的实现路径

韩非强调“利民”,并不是简单直接的把“利益”送给民众,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举措实现其利民思想,最终将其与国家的治理结合起来。

1. 趋民耕战以利民

韩非坚信“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的政策,认为国家只有将利益的来源集中到一处才能增强国力,获取更多财富,而这“一空”的利益来源即是农战。为何农战政策能够利民且增强国力呢?韩非阐释农战政策,认为实行农战可以维护君民共同利益。①韩非分析君民利益的对立性,“此八者,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2]522他在《八说篇》中数举君与臣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旨在分析君与臣民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计算,而其后果会导致国家危亡,君与臣民的利益共损。相反,如明主能正确处理好这种矛盾关系,那么臣民的私利便会得到遏制,从而利于君主的公利。②“人主者,天下一力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2]243。君主依靠臣民方可立国,臣民离不开君主的护佑。因此,要调和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做到互利,而在韩非看来农战政策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他认为,当下之世乃“争于气力”之时,必须坚持“以刑治,以赏战、厚禄,以用术。行都之过,则都无奸市。”[2]592。通过加强法治,明确赏罚制度,鼓励民众从事农业生产,并以爵位奖励多产者,如此引导民众积极投入到农战政策中来,国家便能够获得源源不断的钱粮和兵员,而这对诸侯争霸的成败有直接的影响,依靠“富国以农,距敌恃卒”的政策,必然能够获得强大国力,在争霸中便能获得主动权,从而攫取更多利益。且通过这一政策,君主既能得利,民众也因有战功受赏,如此,君与臣民的利益都得到满足,国家自然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当然,韩非有着强烈的“重农抑商”观念,但他仅是从本国农商考虑的,对诸侯国之间的贸易获利并没有否认,反而认为“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2]435。通过国家间的贸易可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

2. 明法布众以教民

民众在农战政策中能够获得利益,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以此获利,即便是获利之民也必须时刻约束在法之内。法治是韩非最重要的政治诉求,他认为古代明君不仅要致力于亲民,还在于能够以明法处理事务。所以,法的实施不仅是约束臣民,也是对臣民的一种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重刑惩罚,而守法之民则能以此保身,从而使国家稳定。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2]454“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484

韩非强调“法”必须是“明法”,是要公之于众的,让民众能够清晰地认识法令条文,这样做既能够彰显“法”的权威性,也避免了官府对“法”进行随意解释,使法的形象受损。由此可以看出,韩非以法治为根本,是一个“重刑罚”的拥护者,但他绝不是“随意刑罚”者,法令一旦实施必须以法为尊,“刑罚必于民心”,使民众切实“尊法、服法”,重罚是为了防止民众触法,做到“以法为教”,韩非区别儒家以“仁义”教化民众,代之以“法”教化万民。

3. 修德得身以保民

用法的强制教化臣民是韩非重要的政治手段,这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但韩非并不仅限于此,他清楚地看到对臣民的治理还需依靠他们内在的认知来实现守法与尊君。因此,他在解释《老子》的思想中,对老子“德”的思想进行了重新阐释,并以此来要求臣民修德保身。

“德者,内也;得者,外也。‘上德不德’,言其神不淫于外也。神不淫于外,则身全。身全之谓德。德者,得身也。”[2]149

韩非强调的“德”是每个人自身都有的,属于内在的东西。正因为它属于内在,所以“德”不需要向外求取,依靠自己、保全自身便是“德”。韩非强调的“德”与老子的“德”显然是不一样的,老子谈“德”是与“道”结合在一起的,“道生之,德蓄之”,“德”具有浓厚的形而上的哲学意蕴。而韩非解释“德”的意思,主要是与“得”联系在一起,从形而下的层面讨论的,想要说明的是“德”作为“道”的体现和实际功用,所谓“德者,道之功”,体现“德”的作用化和现实化。既然道生万物,德是道的实际功用,法从道而出,德与法之间又存在何种关系呢?韩非进一步以“仁”来解释“德”,“仁者,德之光。”他把“仁”当作“德”的实际内容的现实表现,其后又说,所谓仁者就是心中欣欣然而爱人,希望人人皆有福,而担心人有祸患。这种福祸与否,韩非在《解老》篇中有过精彩论述,他认为:人因有畏惧从而行事谨慎,态度诚恳,故而能够得福;反之,富贵使人骄心四起,失去了畏惧的心,肆意妄为,最终会招致祸患。而仁德之人希望民众得福避祸,畏法、守法则得福,越法、违法则是祸。因此,经过韩非重释后的“德”已然与老子的“德”大相径庭,“德”与法相连,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理中来,民众修养此“德”便能够充实自己,保全自身。

三、 韩非“利民”思想的当代启示

韩非采取利民措施的最初目的是为笼络人心,最终巩固王权,正如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对韩非的“利民”思想如此批判:“极端君权论者的韩非,他脑里所怀抱的‘救群生’‘利民萌’乃欺心之论”[4]。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这一思想为今所用。韩非的趋民耕战以利民、明法布众以教民、修德得身以保民等一系列利民措施,对于当今社会经济、法治及公民道德教育建设等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惠农利民生

农业发展对于任何时期的经济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韩非立足当时的社会状况,强调“重农抑商”,认为国家富强必须依靠农业的发展来维持。他继承商鞅所说的“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将“务农者”看作从事“本业”,应加以提倡和鼓励;而“工商之民”从事的皆为“末业”,应当受到抑制。“抑商”政策在后世的发展过程中被证实是社会进步的障碍,且当今社会商业贸易发展成为推动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但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仍未改变。此外,韩非通过阐释农战政策,认为实行农战可以维护君民共同利益。这一思想,在当代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促进农业发展,在保障农业发展的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实现了国家与农民的共同利益。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全面开放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并且出台“三项补贴”政策。2006年,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农业税,并不断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规范补贴程序等。一系列国家惠农政策,不仅减少了农民种粮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给农民带来了真正的实惠,赢得了亿万农民的衷心拥护,更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巩固了土地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使荒地大为减少,稳定了粮食安全生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农业稳定发展的同时,才能够促进社会各行各业稳定协调向前发展。只有这样,国民的生活水平能得到更快的提升,社会才能得到不断进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 法治正社会

法治,是韩非思想的核心,他的人生抱负来源于此。韩非对“法”的执著可以说体现在其著作的每一章节中,“奉法者强”成为他应对时代变幻的最强呐喊,当然,他强调的“法治”与当今社会的“法治”是截然不同的。韩非的“法治”最终归宿于君王的“人治”,因为“法”是普遍于除君王之外的任何人,而君王凌驾于“法”之上,对“法”有绝对的操控权,这与当今社会强调的公正的“法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韩非的“法治”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无任何意义。①“法不阿贵”,这一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启示意义。现代社会中,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共享天赋人权。对个体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是法治的目标[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法治”作为主题,表明党和国家推动依法治国的信念和决心。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社会中复杂的人际关系、人情网络,已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渗入到国家治理和运行的各个领域。要改变传统的“人情社会”,真正实现社会正义,最重要的就是建设法治社会。②“明法布众”,法律应当人人皆知。韩非在给“法”下定义时说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众对“法”的知情权。当前,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既包括法治观念的增强,也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不阿贵”,法治所承载的自由平等为人民所共享;“明法布众”,让人人都有知法用法的权利。增强法治观念,有利于促进法治意识深入公民内心并成为其行为的约束保障;自觉遵守法律,就是让民众懂法并用法,在全社会树立起遵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3. 修身以立德

韩非强调的“德”是对老子“德”的解释加工后形成的。韩非的“德”是一种“得身”,是人自身具有的。这种德不是向外求取得来的,而是要求反求诸己,强调内修精神,充实自己,保全自身。韩非的“德”更倾向于通过个人修身而达到对个人“私德”的培养。所谓私德,就是指私人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包括个人品德、修养、作风、习惯等方面,这对当今强调加强国民自身思想道德建设同样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在强调社会公德的今天,对私德的关注较为薄弱。人们在公众场合还会对自己的言行举止有所管理,担心自己背负“无公德”的骂名,但是在私人空间内,在没有“他者”的观察与监督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社会是一个大染缸,近朱者赤,近墨者黑[6]。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道德信仰缺失、道德失范等现象屡见不鲜。有鉴于此,对于社会私德的重视更亟待加强。“人无德不立”,公德与私德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只有人人严守私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克己修身,才能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为社会公德的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 结 语

“利民”是韩非的政治理想,他希望通过利民思想而实现天下大治的治国目的。但韩非的“利民”思想不是仅仅带给民众利益,而是授之以渔,通过一系列措施政策使民众获得切身的利益,不论是从经济利益方面还是从民众自身道德修养进步方面。因此,韩非的“利民”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的进步发展、国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仍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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