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儒家化
2018-01-29褚天舒
褚天舒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魏晋南北朝社会动荡、战乱频发,尤其是晋朝初期,司马家族以“尧舜禅让”的名义夺取曹魏政权。但有夺天下之能、却无治天下之才的司马家族,无心平定外族侵扰,却对内大肆铲除异己,打着“名教”旗帜杀掉了孔融和嵇康等诸多名士。这让士大夫们逐渐痛恨起当世虚伪的礼教,宁愿放浪形骸不问政事,也不愿为其效忠。他们从对儒家经学的崇尚转为对道家玄学的热爱。由此,玄学开始兴盛,儒学逐渐式微。
一、魏晋名士对儒学的抗拒
魏晋名士最大的特点是爱清谈、好玄学,追求自然与真我,无视儒家礼教,并且抗拒用儒学中的治世之道来效忠当时的朝堂。在《晋书》《世说新语》等书中有诸多这样的记载,下面将以竹林七贤之一的阮籍为例说明他们是如何以自己的方式来反抗当时社会与儒家思想的。
(一)无视礼教
中国古代受传统儒家礼教影响,男女七岁以后不得同席,男女大防严格。但在《世说新语·任诞》中有这样的记载:一次阮籍的嫂子准备回娘家,阮籍在大门口送别嫂子,被旁人看到,旁人嘲讽他不顾礼数。阮籍回答说:“礼教难道是为我们这些人设定的么?”
古时礼法要求父母去世后,儿子要守丧三年,不得同房、不得食荤,但就在阮籍的母亲出殡当天,他先吃了一只肥猪肘,喝了两坛子酒,然后到母亲身边做遗体告别。在灵堂前他大喊一声“完了”,然后悲伤过度口吐鲜血,失魂落魄。
(二)不尊君王、无心仕途
儒家礼教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上下级的关系上也是有明确的严格要求的。《世说新语·简傲》中记载:晋文王司马昭功德盛大,坐在位子上严肃庄重,气势可以与皇帝相比,但是阮籍却在自己的席位上盘腿而坐,或吟诗、或长啸、或唱歌,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在封建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权威,阮籍面对君王而不守礼教尊卑,不在乎上级领导对自己的评价。
魏晋时期政治黑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司马氏欣赏才名远播的阮籍,要求其入仕,阮籍为求自保踏入仕途,但是极力避开政治中心。他不认真上班,不重视自己的前途,虽积极工作也是为了能够喝上工作单位食堂所酿的美酒。
名士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他们是魏晋时期的精英,是上层统治阶级中最先进文化的代表,但是他们特立独行、无拘无束、抗拒儒学、避谈政治。然而在这名士们处于叛逆期的魏晋南北朝,儒家思想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它仍然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最具代表性的就属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了。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礼,法律儒家化主要表现就是在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以儒家思想为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依据道德伦理标准判定犯罪是否成立、依据等级制度定罪量刑等都是儒家思想在当时法律中的体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并为隋唐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八议”入律
“八议”源自于周朝的“八辟”,辟是法的意思,即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采取与普通人不同的处罚措施。凡“八议”者犯罪,只要不是危害皇权和封建统治秩序、不孝尊长等重罪的,可用议、请、减、赎、当的方式减免刑罚。虽然周朝就有“八辟”之说,但是正式入律是在曹魏时期。秦朝时期主张刑无等级的法家思想,废除了“八辟”制度。汉朝时期儒家学说成为指导思想,但是只有上请制度,即对触犯法律的特权阶级如何判罚,需要上请皇帝定夺。直至曹魏时期《曹魏律》正式将“八议”入律,并应用十分普遍。北魏时期“八议”制度范围更为宽泛,扩大到了“八议”之人的子孙。到北齐时“八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成为了历代朝廷的重要法律制度。直至清代末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八议”制度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八议”入律使统治阶级特权合法化,即官僚地主在违反一般法时,受到了特别法的保护。《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期,庐陵太守羊聃,有一次错判枉杀了将近两百人,但是因为太守羊聃属于可以议亲之人最后免于死刑。南朝梁武帝时期,皇室子弟目无法纪,光天化日之下在集市上杀人,之后藏匿于王府之中无人敢逮。“八议”制度是儒家主张同罪异罚、等级严苛的制度体现。“八议”制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可谓“纵封豕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
(二)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是法律思维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五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五种丧服确定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1],即在为亲人服丧时依据血缘的亲疏远近来穿不同等级的丧服。五服由亲至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关系最亲近的为斩衰,要求穿着没有任何修饰的生麻布制成的丧服守丧三年,之后按照血缘等级依次减轻守丧和服制的规格。“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将血缘的亲疏远近用服饰来表现,并且作为决定罪行的等级标准。在严格区分尊卑、上下、贵贱、亲疏的等级秩序中,亲属之间有加害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以下犯上者服制越远的处罚越轻;以上犯下者则是服制越远处罚越重。例如当时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等用凶器杀害儿子或孙子的,处以五年刑期;殴打致死的处以四年刑期,如果是怀恨在心故意杀人的,则罪加一等。但是如果子女杀害、伤害或者殴打父母的则要被判处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公公婆婆的也要弃市。
《晋律》规定的“准五服以治罪”是引礼入律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将礼制规格刑法化,用血缘上的亲疏远近判断社会危害性与社会不良影响,用法律来维护礼教,用礼教来辅助法律。
(三)重罪十条
儒家主张“尊尊君为首、亲亲父为首”,《北齐律》以此为根据制定了十条罪名用以维护君主制和家长制。这十条罪名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这些罪名属于最严重的犯罪,不在“八议”“上请”“官当”的范围内,不得从轻处罚。这些罪名从犯罪客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危害中央集权和损害封建君主专政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叛降、不敬等;另一种是违反封建礼教和破坏伦理纲常的犯罪,如恶逆、不孝、不义、内乱等。
在封建制度与家庭伦理的双重约束下,从朝堂到家庭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尊卑明确、等级森严的制度。《北齐律》总结了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制定了重罪十条,并将其置于律首,隋唐以后更是以此为基础继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住发展的脚步
出门无所见、白骨蔽平原。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时期之一,百姓食不果腹、颠沛流离。当权者无视百姓疾苦,打着儒家礼教的旗号铲除异己,让儒家思想在当时看起来十分的虚伪,这给予了玄学发展的机会。许多的有识之士放弃了自己一生的理想抱负,扔掉了在自己生命中根深蒂固的治世经学,转而开始热爱清谈、玄学,至此儒家思想在表面看起来逐渐丧失了主导地位。在魏晋时期,玄学之风盛行,尤其是在才子名士的聚会中不善清谈、不会玄学是被人看不起的。在西晋时期玄学与儒学的对抗中,玄学一直处于上峰,儒家学说处于劣势。东晋时期,佛教开始兴起,愿修来世、忍耐今生的佛教理念被当权者用来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思想武器,在这一时期佛教处于主导地位,儒家思想仍旧败下阵来。但是儒家思想在这个名人志士都不得推崇的时代,在政治、法律上始终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和发展,对我国法制史有深远的影响。究竟为什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封建法律会有如此辉煌的发展成果?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儒家思想根深蒂固
儒家思想与周礼一脉相承,从西周开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便深入人心,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宗族制度也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汉开始从黄老思想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设定的意识形态,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如果五代人能够培养出一个绅士,那么几十代甚至上百代的时间足以让儒家思想深入到人们的骨子里。
学得文武艺,卖与帝王家。名士消极抵抗、不愿效忠朝堂的理由归根到底是皇权的正统性,即政权的合法性。魏朝时期追求汉朝的正统、晋朝时期追求魏朝的正统、南北朝时期又在拼命维护晋朝的正统。实际上,名士反抗的只是儒学礼教的外在形式,其实他们从根本上也一直是儒家思想的捍卫者。
当权者积极设立太学、发展经学的热情与脚步也始终没有中断。佛教只是统治者麻痹百姓的手段,真正能够建立国家政权、维护政权稳定、维持统治秩序的还是需要依靠儒家,所以无论是玄学、道教还是佛教都没能撼动儒家的根本地位。因此以儒学理论为基础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产生着主要的影响与作用。
(二)儒学大家的推动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有许多精英人士避谈政治,但是朝堂之上仍有许多当时大儒参与朝政。魏武帝曹操是一位有名的军事家、政治家、文学家、书法家。曹操尚法,但是不同于先秦的严刑峻法,他认为应当引礼入刑,坚持儒家传统的礼法并用。由于曹操对立法活动的重视,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劭等人参照汉法制定魏律,并且明确要求只用郑玄的儒家观点注释,此法称为《新律》,共十八篇。《三国志》记载,陈群在朝堂上发言时多引用经文,是当时儒家学说的忠诚拥护者;刘劭曾经接受皇帝布置的任务,汇集、整理五类群书,最终编纂成为《皇览》,并制定当时的礼乐制度,著有《乐论》十四篇。
《晋律》是司马炎令贾充、杜预、裴楷、郑冲、荀觊、羊祜等人制定,杜预、张斐以礼的原则和精神加以注释而成。他们“耽玩经史,遂博究儒术及百家之言”[2]“博涉群书,特精义理”[3],都是当时的大儒。他们以儒家思想为根基,修剪出一部部儒家化法律巨著。
(三)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统治者的学习与借鉴
西晋时期,统治者下令废除曹魏的屯田制,实行占田制和课田制,对军队进行整编,让士兵解甲归田,大力发展农业,促进了当时生产的发展。这使得当时经济复苏,在一些大的城市出现了繁荣景象。统治阶级将这些归功于儒家学说的引导与贡献,从而更大程度上的推崇儒学,儒学出现了复兴的势头,借此机会来抨击玄学一派,这也是当时统治者愿意看到的景象。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替频繁,少数民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他们认真学习汉族语言和学说,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不断进行改革,努力将自己由以狩猎为主的游牧民族向以农耕为主的农业民族转变。他们将儒学作为指导思想,例如前秦皇帝苻坚精通儒学,积极设立学校,并每天都到太学查看学生们经义的学习情况。同时少数民族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修订,东魏制定的《麟趾格》、西魏制定的《大统式》、北齐制定的《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孝文帝四次亲自参与法律的编纂,等等,既有对秦汉以来法律制度的继承,又有自己独特创新。
四、结语
魏晋时期的学术之争可以称之为思想解放,人们希望摆脱儒家经学的束缚,寻求自然、真实的自我。但是魏晋的思想潮流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儒家的地位,曹操偏爱汉朝时期的明德慎刑,司马家族也以名教自居,并且人们千年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方面面都有儒家礼教的影子,这同时对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产生了影响。儒家思想作为魏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和全面发展时期,影响了以后的整个中国封建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