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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的现状及相关分析

2018-01-29唐晓广喻颖谌晓波邹石桥

中国设备工程 2018年3期
关键词:起重量吨位起重机械

唐晓广,喻颖,谌晓波,邹石桥

(1.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湖南 湘潭 411100;2.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117)

1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其对起重机的定义发生了较大变化,由“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变成了“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新《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部分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将原来额定起重量为3吨甚至5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改变为3吨以下,如2.8吨、2.9吨,甚至还有2.98吨的,并认为这样一改,该起重机就不需要做年检了,也不需要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了。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其实使用单位对小吨位起重机的这种“改造”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安全的地方,程序上既不合规,使用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必要对此引发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2 进行减量改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本文特指将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由3吨及以上改为3吨以下的情况)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原因。

2.1 以降低成本为目的

有的厂房原安装的起重机是3~5吨的,而厂房建成后实际生产所需要的吊运能力最大不超过3吨,新《特种设备目录》实施以后,使用单位为了节省定期检验费用、人员考证费用等,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减量改造,以节省开支。

2.2 减量改造以使现有设备避开相关法规的硬性要求

对于某些老旧设备,由于历史原因,整改很难达到现行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通过减量改造,使设备避开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硬性要求,减少违法违规风险。

如某些小铸造厂,是用普通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来吊运熔融金属,无法满足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和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相关要求,为了满足不停产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减量改造成3吨以下,就避开了监管范围,避开了法规的硬性要求。

3 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的现状

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将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减小,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了改变,肯定是属于改造的范畴。

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生产情况,对起重机进行减量改造是允许的,但根据我们对多家实施了减量改造的使用单位进行实物检查、统计后发现,在小吨位起重机实施改造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未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应在施工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且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应当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目前,大多数使用单位在对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前,并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在改造实施的过程中,也未及时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其程序上是不合规的。

3.2 实施减量改造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其中包含了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而目前,很多使用单位将小吨位起重机的减量改造业务交由一些不具备相应改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的,也有一些使用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减量改造都是由使用单位自己进行,或者是委托几个具有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证书(即Q1、Q2证)的个人来进行的。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改造质量也难以保证,改造后往往存在事故隐患。

3.3 减量改造的项目不全面

很多单位对小吨位起重机的减量改造,仅停留在能看到的简单的一些部件更换。很多使用单位只是更换了起重机主梁上的吨位牌、吊钩滑轮处的吨位标识,而对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吊钩、产品铭牌等并未进行相应的减量更换。

如3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减量改造为2吨的,很多单位并没有将作为起升机构的电动葫芦由3吨更换为2吨的电动葫芦,3吨的起升吊钩更换为2吨的;吊钩钩体上相应标识也未更换成减量后的量值,起重机的整机铭牌和电动葫芦的铭牌也未进行相应的更换等。

3.4 起重机减量改造后未进行运行调试

部分起重机减量改造后,未进行运行检查,未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功能进行有效性试验,特别是对于超载限制装置未按照规定进行载荷试验、重新调校,实际使用时,不能起到减量后超载保护的目的。另外,还有的虽对起升用的电动葫芦进行了更换,但并未对上升限位调校,未对起升机构制动器进行检查调整,制动性能不能满足安全操作的要求。

3.5 减量改造后安全管理松懈

很多使用单位认为,起重机进行减量改造以后,就不再是特种设备了,不需要安全管理了,设备没有人管理了,操作人员也没有人管理了,这其实是使用单位的管理思维走入了误区。其实,小吨位起重机进行了减量改造,只是该起重机不再是需要纳入监管的新《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了,但其仍然是起重机,危险性仍然存在,如不管好设备、不管好操作人员,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

4 相关分析

小吨位起重机的减量改造,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需要进行改造监督检验,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设备改造前,是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而改造后(如将额定起重量改为2.8吨),该起重机已经不属于需要监管的特种设备了,改造监督检验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强行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也就是不太合适了。但使用单位至少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4.1 技术方面

(1)施工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改造合同,并应根据改造施工的特点和改造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订详细具体的施工计划、作业文件、工艺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等改造方案。

(2)因改造前,该设备是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设备,是需要纳入监管的,因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改造情况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告知后,为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宜按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3)对设备主体的起升机构进行更换,包括电动葫芦、起升钢丝绳、吊钩滑轮组等,且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更换相应标识标牌。根据实际起重量,重新制作产品铭牌,更换额定起重量标牌(即:吨位牌)、吊钩滑轮处起重量标识。这些所更换的标识标牌,其大小操作人员要在地面就应能看清楚,起到警示作用,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超载吊运。

(5)对起重机进行运行试验,使之符合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及JB/T 1306-2008《电动单梁起重机》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调整制动器间隙,使之有足够的制动力矩,调整高度限位,当吊具起升到设定高度时停止起升,还能有足够的安全行程,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准确顺畅,各操纵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有效。

(6)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改造记录,运行试验结束后,编制自检记录或报告。改造完成后,改造施工单位应重新出具产品合格证(含技术参数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电气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改造完成后,交使用单位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7)进行载荷试验,对起重量限制器重新进行调试,使其能满足起重机在新额定起重量工作情况的超载保护作用。

4.2 监督方面

(1)为了使起重机改造前后在管理上有效对接,使用单位宜参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等相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报告的备注栏内,宜注明“此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已由3吨减量改造为2.8吨,改造后,该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外设备”的字样,以便使用单位后续办理使用登记的变更。

(3)对于某些使用单位不愿意申报监督检验的情况,监察机构可根据减量后该起重机已成为非特种设备产品这一特性,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减量改造后的设备现场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出具相应的减量使用确认书,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后续的使用登记变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使用单位减量改造书面告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者减量使用确认书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监督管理系统内将此台设备数据删除。

4.3 使用管理方面

(1)为保证减量改造后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可能操作该台起重机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告知该起重机已将额定起重量减量使用,禁止吊运超过减量后的额定起重量的物品。减量改造后的起重机,虽然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了,作业人员无需持证上岗了,但使用单位最好指定若干名经过培训、经过认可的人员操作。

(2)修改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按照新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维护保养。

(4)修订设备台账,比如:原起重机型号是LD3-22.5 A3,将额定起重量改为为2.8吨以后,新的型号就应该改为LD2.8-22.5 A3,重新出具了合格证,产品编号也发生了变化,使用单位应对该在设备台账中应做出相应修改。

(5)将改造前该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识别、整理,在原合格证等作废文章上加盖作废章,存档备查,同时,收集改造完成后改造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新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予以存档备查。

(6)改造施工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将该起重机改造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或减量使用确认书)、新出具的合格证等提交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便监管部门删除数据,不再作为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7)如果在该台起重机同一跨还安装其他作为特种设备管理的起重机,那么其防碰撞装置、缓冲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该满足产品技术标准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降低其本身及同跨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性能。

5 结语

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以来,使用单位为了节约管理成本、降低违法违规风险,对一些小吨位起重机进行减量改造,致使近几年小吨位起重机减量改造数量急剧增加。在此改造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保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改造后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S].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S].

[3]质检总局[2014]第114号公告. 特种设备目录[S].

[4]质检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S].

[5]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S].

[6]国质检特[2013]680号. 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S].

[7]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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