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难民问题
2018-01-28廖慧王果
廖慧 王果
【摘 要】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难民问题逐渐显现,难民这一概念也由此进入到了近代国际法国际法领域并产生了一系列保护难民的原则,制度和规则。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欧洲难民潮的发生使得欧洲地区社会环境持续的动荡不安,难民问题成为了威胁国际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然而建立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关于难民问题的议定书》之上的难民法对于当今难民问题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主要是从难民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为中心,分析难民的主要种类,产生原因以及国际法对其的保护规则制度,结合相关规定来分析出国际法下对于难民保护制度的内容以及不足。希望国际社会重视难民的利益,团结合作,共同解决难民问题,促进国际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难民 国际法 难民制度
难民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问题。从发达的西方国家到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从东欧中亚地区到位于三大洲交点的中东,从种族问题不断的非洲到局势动荡的巴尔干半岛,全世界几乎都在遭受着难民问题的困扰。不可否认,难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一、难民问题概述
难民问题由来已久,由于战争、侵略、宗教等一系列的原因,难民作为一个苦难的群体早已出现。随着近代以来全球局势的变化,各方面的进步,难民问题已经出现了新的特点。难民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难民主要是指由于政治、宗教和其他原因遭到迫害或者由于战争和环境灾害的影响而被迫离开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国的人。狭义的难民主要是指“公约难民”,它是依据联合国在1951年指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定义的。这些国际难民主要分为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环境难民和经济难民。
目前,就难民的相关问题许多国家都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同时通过缔结国际上的条约,为难民的权利保障制定了一定的标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难民所享有的几项基本权利:不被接受国拒绝,这是难民最为主要的权利;不因为难民的非法入境或者逗留而追究刑事责任;非歧视待遇,这项权利是基于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对难民身份证以及旅行证件的签发;对难民的教育、行动自由、财政征收、资产转移进行保障;享受接受国的救济和援助。
二、难民保护的主要问题
在国际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难民议定书是当前难民保护的主要制度基础。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难民问题不但日益严重而且趋向于复杂化。难民种类不断增多,过去制定的两个公约对于新的问题也变得难以应对。对于难民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很多问题得不到确定也就无法得到解决。而难民署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缺少强制力。他只是一个国际组织,他的一切行动拥有依赖于相关成员国的支持以及帮助,同时他的所有经费大多是来自于国家的认缴或者捐助,在执行上无法得到强制力保障。
对国家内部而言,国家的能力毕竟是很有限的,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他们本身很难收容很多的难民并且给与他们比较全面的保障。难民在进入到接受国之后,他们的行为得不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他们所引起的问题也没有相关法律来进行适用管辖,这就造成了接受国在法律上的一定困难。大多数国家对此都吃保留态度。
三、针对难民问题解决的建议
首先难民问题的解决是全球的共同问题,每个国家都应该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但是我们在强调责任相同的时候也应该照顾到各个国家的实际能力,我们必须要健全这种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来协调各国共同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为此,我们要建立好供各个国家相互协商的一个机制和平台,帮助各个国家明确他们之间的这种角色以及作用,建立一个长效的谈判机构以及协调机构。
其次,我们要强调国家对于对于条约义务的遵守,仅仅依靠一个协调机构很难去解决一系列的执行问题。我们可以效仿WTO的一揽子协议,决定要加入到相关的条约或者是区域性协定的国家,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对于漠视规定的国家给予一些惩罚。这样的举措可以相应的提升执行效率。
最后,我们必须要提升相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意识,不管怎么样,对于来到本国避难的难民,我们还是要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上给予他们一定的支持。这本身就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存在独善其身的道理。相反,他们更应该报以积极的态度去制定与国际法行配套的国内法去管理来到境内的难民,以减少难民对本国造成的不利影响。
归根结底,无论我们的公约再怎么的完善,我们的协调工作再怎么做的出色,这些都是一些事后措施。我们要想更好的应对这个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减少难民的形成,难民少了,我们就不需要花费这么对精力去讨论解决问题。只有我们的国际社会变得和谐,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更好。我们应该增加全球各国的相互合作与帮助,减少贫富上的两极分化,使得区域的冲突减少,这样才能使得人民生活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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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慧(1993—),女,汉族,江西吉安人,法学硕士,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王果(1993—),男,汉族,江西吉安人,法律硕士,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