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税改革研究
2018-01-28李思
【摘 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促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财税政策一直发挥着前瞻性作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对于推进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党的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
【关键词】 水资源税 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目前水资源的现状
水是维系生命与健康的基础需求,是最基本的资源,也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开发其他资源方面,水资源扮演着重要作用。在当今社会,水资源的短缺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引起的国家之间的领土冲突时有发生,因此,怎么解决水资源问题关乎到重要战略和核心资源的掌控,以及国家之间的和平与人类的发展。
目前我国是人口大国,因地形、气候影响,全国的资源分布不均,尤其是水资源,在水资源极为短缺的北方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二分之一。
二、我国水资源税收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水资源总量多,但在其中,能作为饮用水的水资源十分有限,而且我国人口数量庞大,所以人均用水量就会偏低。在废水、污水处理方面,现实中会有一些企业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倒入到江河湖海中,容易造成其排入的污水給水体造成的污染超出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会导致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特征发生很大改变,最终会影响到水的价值,并会出现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水质划分为五类,饮用水源仅占为一、二、三类。2016年在河流、湖泊、省界水体及地表水中,我国未达到饮用水源标准的四类、五类以及劣五类水体,在其占有的比重分别高达28.8%、33.9%、32.9%及32.3%,且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水体污染更是主要以重金属和有机物等严重污染为主。
三、我国水资源税收存在的问题
去年开始,我国在河北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今年扩大了十一个省,但是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仍沿用水资源费。一直以来,我国水资源费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这些法律对于我国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水资源的保护仍存在问题,缺乏规范与引导。国务院颁布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旧是水资源费执行的依据,所以,相比之下,目前水资源费所遵循的先行条例级次较低。当然,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在水资源费征收级次方面,一直以来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在规范和监管领域的一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水资源费主要遵循的准则还仅停留在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条例的层面,所以在立法上级次较低,很大程度上执行力度直接受到影响。
其次,在费用的征收标准方面,因为征收标准不一致,所以无法全面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各地水资源分布情况不同,所以水资源费在征收标准方面也存在差别。目前我国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并不是根据当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来制定的,这样一来,想要达到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难以实现。而且相关数据显示,在考虑资源的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的快慢程度、征收标准的高低不同、地区承受力的强弱及供需调整等情况的影响下,在这六个区域中,北京和天津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比例较高,同比其他区域而言,水资源费的征收比率则相对较低,且差距十分巨大。
第三,在水资源费管理方面,管理界限存在模糊的现象。在我国,水资源费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行使征收水资源费的权利,而水资源费的管理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行使相关权利,在监督方面是由各级价格部门行使相关权利。在实际执行中,常常会出现管理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原因在于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配合不到位,从而导致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效率低下,长期下去,水资源费的实际执行力以及执行效果低于预期设想的结果,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更是遥遥无期。
水资源费在其征收方面,地方政府有着绝对的自主权,这种权利直接导致水资源费的征收及使用过程中自主决定权过大。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财政紧缺的原因,会出现乱收费、乱缴费的现象,无形就将财政压力由政府转移给了居民,从而居民的经济负担更加严重。也有可能是因为出现了少缴甚至不缴等情况,私自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也就会时常发生。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用于管理辖区内的水资源,以及为相关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少缴、不缴以及挪用等情况会严重阻碍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施,使其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无法达到。
当然,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计税依据上有些不符合资源税改革发展方向,在税率设计方面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水资源的应有价值等。
水资源税属于资源税的一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而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从量计征,根据实际取用水量来决定,所以税额的多少和水资源的取用量直接挂钩。但是目前来说计量水资源取用量的设施安装成本较高,而且覆盖范围很小。根据河北省相关的规定,未安装计算取用水计量设备的纳税人,按照每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纳税人对该方法持有保留意见,所以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资源税的推广。
在税率设定方面,河北省相关部门规定了每立方米用水的单位税额,这种定额税率方便计算,但随着水资源价格的浮动,定额税率会不适用于变化的情况。根据近些年来情况的分析,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情况比较严重,目前年均缺水量高达500多亿立方米,在此情况下,税资源的价格会不断上升,如果一味地采用定额税率,水资源的价值以及作用就无法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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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思(1993--);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