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应对体系
2018-01-28侯俊杰
侯俊杰
(宿州学院体育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随着高校体育学科建设的逐渐完善,高校学生的体育活动亦日渐丰富,但多样化的体育活动同样也增加了高校体育活动中事故的发生率。高校体育活动事故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2015年国家教育部门的统计,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占比率高达60 %以上。[1]在此背景下,完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保障校方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
1.1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多样,其大致可分为在体育课程授课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与学生课余时间进行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两大类,但如若旨在探讨对其伤害事故进行法律规制与保护,就有必要遵循法律规范细致化、规范化的特点,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类型划分。具体而言,前述两大类体育伤害事故又可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高校体育课程授课期间由于教学方法不当或者教师管理疏忽引发的伤害事故,二是学生在课外或者课间活动中因学生自身技术操作不规范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三是在体育活动中由第三方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在以上的三类体育伤害事故中,造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各有不同,在第一类事故当中,学校与体育教师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概因为相比于中小学校,高校体育课程中的人数众多,多是学生自由选修某项体育活动作为体育课程,另外高校体育教学场地亦更为宽广,上课人员相对更为分散,从侧面造成了教师管理不便的客观原因,对高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多发现象产生不利影响。
在第二类伤害事故中,因为发生伤害的具体时间是在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之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倘若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学生不遵循基本的学校管理规则,譬如擅自攀爬篮球架,导致篮球架倾倒,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遵循着“责任自负”的原则,法律不应当强硬地苛责学校对此类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但如若课外发生的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的体育设备不符合标准或体育器材因老化存在严重缺陷而造成的,那么即使发生的时间不是在教学时间内,学校亦应当对此类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在第三类伤害事故中,需要对“第三方”进行划分,众所周知,在部分体育活动中,合理的冲撞被该类体育活动规则所允许,譬如说在橄榄球运动中,竞技双方的身体冲撞本就是体育活动的观赏性所在。故而第三方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是因为体育规则允许范围内的合理冲撞、搏击造成的伤害,部分则是因为第三方故意造成的伤害,亦有部分伤害事故是因为校方的保护措施存在缺陷。譬如在橄榄球运动中,规则要求对比赛队员的头部与肩部进行重点保护,一般要求必须穿戴头盔、护肩,如若是因为校方教学的疏忽或防护措施的缺陷造成伤害,则其有必要对此类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1.2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基本特征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虽然一直在竭力避免,但是根据我国教育部门的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仍有近3500名大学生死亡于体育运动和不规范的竞技当中。[2]加强高校学生的体育锻炼、丰富其健康的课外生活又是时代发展背景下的一项必然要求,可见,学生体育活动发展产生了其负外部性的效应,但高校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规范引导者,不能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视学生的身体健康而不顾,相反,在发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的趋势下,应当从其他方面保障学生的权益,降低体育伤害事故给高校带来的负面影响。
1.2.2 严重性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对学生身心造成的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部分严重的体育伤害事故会造成学生骨折、内脏器官损伤等,这些伤害对学生未来身心健康发展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恶性影响。在体育伤害事故中,伤害带来的严重性不仅仅体现在给学生造成的生理痛苦上,同时还反映在对学生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损害,譬如2016年山东某大学15级学生孙某在拉伸动作练习中,颈部拉伤导致头着地受伤,最终确诊为高位截瘫,只能依赖于呼吸机进行生活。[3]
1.2.3 形式多样性
“高校公共体育课内容在改革中打破了传统的球类一统天下的格局,体育项目在选择上丰富多样,虽根据学生的爱好需求把各种项目安排在体育课程中来,但是高校体育教学内容过于庞杂。不仅导致学生疲于应付,对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管理亦造成了不利影响”。[4]前已述及,体育内容的庞杂与教学场地的宽广两方面客观原因导致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形式较为多样,然而其中以正当体育竞技为由,学生之间发生肢体冲突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是符合体育竞技道德与体育竞技精神的,因此,该种前提下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校方具有无过错性,譬如在足球或者篮球活动中,在踢球过程中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对于学校来说,并不存在过失,亦无需承担责任。
2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应对体系存在的问题
所谓“法律应对体系”,自然既包括教义学层面的规范建构,也包括制度实证层面的机制体制完善;前者做功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静态法制体系,后者则着眼于活态的治理过程,即从预警防范到危机处置、从事前筹谋到事后干预,以“法律规制”作为全方位托显事故治理实效的工具,建构起立体化且具备过程性联动机能的事故应对体系。
例如,当电力系统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了故障之后,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和上级进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跳闸断路器的时间与现象,继电设施的基本情况等,发生特别重大故障的售后,还要将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信息加以披露[3]。
2.1 教义层面: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法律规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我国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可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高校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在实践中发生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中,往往集中于法律伤害事故下的责任限定而产生冲突;最后,就目前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程序分析,相关法律规范的责任认定中并未考虑到校方的过错程度,即未具体划分在具体情境中校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亦或公平责任。另外,在不同地方法院,在过失的判定过程中责任的认定和归属往往不明确,相似的情况在不同地区的判决结果具有相当的差别。
在现有的《学校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法律规范并不完善,部分内容以及条款的设计较为笼统,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教育部门的管理规章,在法院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仅起到了参考的作用,对案件判决的内容并没有具体的帮助。目前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上能够参照的主要法律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等,以上法律条例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由上可知,目前关于我国高校中法律伤害事故中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规范高校法律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2.2 实证层面: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机制不完善
2.2.1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机制未建立
体育伤害事故的不可预测和无法估量两个特性,让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对抗性较强,然而当前我国体育伤害法律事故处理中缺乏一定的防范机制,防范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减少体育法律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目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预防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不够重视,在四川某高校的体育马拉松比赛中,由于校方行政人员对学生身体素质要求的忽视,导致在马拉松比赛中,学生赵某在比赛中猝死。校方在马拉松体育活动中忽视了项目本身对运动员身体素质基本的体能要求,仍然让赵某进行比赛,从而造成学生猝死;二是校方在体育伤害事故管理过程中,忽视了各个部分之间的协调性,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对伤害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没有进行明确的分析,缺乏对随机伤害事故的规避意识,而导致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高发性;三是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不足导致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高发,高校体育文化的建设中包括了一切体育事物有关的总和,其中包括了体育教学意识、健身运动意识、体育设施建设以及正确的体育运动理念。正确体育健身意识的树立,能够直接降低课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构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预防机制对于降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作用。
2.2.2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机制不完善
各大高校都将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处理机制作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重点内容,但是多年的努力下,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机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一点从实际的案例中就有所反映:2013年4月24日14点21分,辽宁某大学生杨某在校内参加足球比赛,比赛开始不到10分钟,杨某突然倒地出现系列濒死征兆。其后校方呼叫救护车前来急救,经过3小时的急救,杨某抢救无效身亡。2013年4月26日,杨某的父母与校方签订有关的事后处理协议,2013年6月7日,校方与杨某父母签订了有关事后处理的修正协议,再三敲定协议后,校方一次性支付了有关杨某抢救、治疗、家属抚恤金等费用。其后杨某父母就与校方签订协议进行了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定,校方在杨某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校方需要主动承担一定的过失,变更协议内容。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注点需要集中在校方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处理机制中,校方在发现杨某晕倒后,拨打急救电话的时间是14点43分,在杨某倒地的22分钟内,校方拨打了校医电话,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急救方案,因此造成了杨某失去最佳治疗时间。法院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认定,校方应该具有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及救治措施,正是校方在该事故的处理中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才导致杨某失去最佳治疗时间身亡,因此校方在本案件中虽并非无过失,反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上述案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事故的处理中应该遵循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在该规定中,及时妥善处理指核心要素,校方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遵守及时妥善原则能够帮助对强化对事故的处理效率,并将事故的危害降至最低。以上案件中,校方在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出现了两方面的失误:一是校方对杨某并没有及时救济;二是校方没有及时告之杨某父母投保事实。杨某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在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较为常见,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国高校中针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较为固定,笔者对一般校方意外伤害处理机制进行一定的总结,得到如下高校体育伤害处理步骤:一是针对已经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及时的急救处理;二是针对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对校方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备;三是通过行政部门的指导,恢复正常教学;四是在校方与家长学生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赔偿;五是根据双方调节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上诉必要;六是完成事故的处理,校方将事故处理结果反馈到有关教育的行政处理部门,针对重大伤害事故,需要将处理结果向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该流程的处理过程在具体的操作中并没有任何偏差,但是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中,法律文书的针对性弱,判决结果的争议难以解决。且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信息的交换是否达到平等,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由此可见,在具体的操作处理中法律处理机制仍不够健全。
3 完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应对体系的对策
3.1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规范的补充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有关法律规范的补充,能够从根本上推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的发展。而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完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一是根据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参照《民法》《体育法》等,构建内容完全具有针对性的伤害事故法律规范。譬如在厘清过失方的前提下,针对责任比例双方当事人所需负责的内容有所不同,并针对参与或者从事体育活动的危险系数判断双方责任,譬如在校方组织的帆船活动中,学生因操作不当而不幸溺水,在具体的纠纷判定中根据帆船活动的危险系数,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中校方的基本处理行为,判定双方责任。在该过程中法律的完善需要考虑到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事故的处理方式、事故的过失方、事故中体育活动内容的危险系数等等,通过具有针对性的判断,补充法律规范内容。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加拿大体育立法的有关内容:“加拿大政府关于体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把体育提高到一个伦理高度,此次立法,加拿大设立了体育争议解决中心,为加拿大体育团体就体育争议提供可选择的解决途径。该法颁行后,加拿大的群众体育得到了迅速发展,国民体质明显改善,竞技体育在良好的群众体育基础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5]
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补充中,仍需要对校方的行为和执法力度进行一定的强化。校方需要加强法制建设,针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校方需要通过一定法律制度的补充,强化校方法律操作规范。在具体的协商、诉讼中不应该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应该夸大事实内容,若是校方在举证中出现以上问题,那么同样面临一定的法律制裁。强化校园中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与对法律的认同,让校方在针对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法律规范的补充是建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展开的,同时该补充也是对当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管理中强化法律作用的体现。通过对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强化,提高校方和教师的法律意识。
3.2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构建
3.2.1 充分利用校园资源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构建需要形成体系,才能实现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作用。在此过程中,校园资源是预防机制构建的必要条件。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校园资源的利用可以分为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的利用。硬件资源指的是高校在体育设备、场地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安全。校方应该定期维修体育设备,检查老旧体育设备并及时更替,并对体育场地进行定期的维修和检查,降低由于体育器材或者场地老化对学生造成的意外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软件资源是指高校在面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需要具有标准、科学的应急方案,确保受到伤害的学生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治疗,降低伤害为学生带来的影响。该处理方案就是面对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催生出的预防制度,能够处理和面对不同场景下的体育伤害事故,降低体育伤害事故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3.2.2 学校与多方联合建立全面的预防体系
高校体育活动的展开需要协同多个部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也涉及到了校园建设的各个部门,甚至是社会的部分机构。因此,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构建中,需要通过社会全体的努力实现系统的构建。首先,需要在各大高校之间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通过高校之间的交流,促进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加强高校各个体育学科之间的互动性,让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能够涵盖体育事故的方方面面;其次,在高校的体育用品制造上,厂家和相应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把关体育产品的质量,满足学生基本体育用品安全的需求。政府部门也要积极打击粗制滥造等行为,强化对体育用品的控制;最后,社会与校方应该规避体育伤害事故中伤害程度较高的因素,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重视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对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视,尽量避免偶然因素的发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提前的防范意识对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校方能够提早重视到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规避,那么四川某高校中,马拉松比赛中的赵某也不会身亡。
3.2.3 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当前我国高校中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存在明显的不足,多数学生缺乏基本的体育锻炼,更缺少一定的体育健康理念。体育文化建设能够向学生积极传播体育健康理念,让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譬如长期不进行体育锻炼时,体育锻炼的强度应该呈现出层次性的递增,如果在长期未锻炼就展开高强度的训练,极容易出现脱臼、骨折等意外伤害事故。对于学生而言,体育意识的强化是降低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最佳手段。这不但体现在课外活动中,在课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体现,当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意识时,就不会因为违规课堂操作而带来一定的伤害风险。可见,校园体育文化建设能够从学生的角度出发,降低体育事故伤害的发生率。
3.3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处理机制的完善
3.3.1 三方事故责任鉴定机构的设立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校方和学生与学生家长在冲突中,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纠纷产生过程中,如前文所述杨某父母在同校方的纠纷中,校方刻意隐瞒一定的真相,导致最终的协商出现问题,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最终问题,但在具体的诉讼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周期,程序较为严苛同时手续较为繁琐。而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在协商协调中难以保障事件处理的公正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在校方与家长、学生之间产生一定事故处理纠纷时,三方责任机构对于伤害事故的责任鉴定结果是最为准确的,因而,成立三方事故责任鉴定机构,通过三方事故责任鉴定机构对法律法规的分析、校方体育教学的基本流程等的鉴定能够得到较为权威的结果。同时高校在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过程中,因为担心影响高校声誉或者惧怕承担高额风险费用,导致在法律机制的处理中,往往会推卸或者隐瞒责任,如果责任鉴定的三方机构能够在第一时间处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内形成权威的判断,就直接将校方和家长、学生放置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中,实现平等的协商对话。通过责任三方鉴定机构的建立,能够直接提高高校体育伤害纠纷事故的处理效率。
三方责任鉴定机构的确立可以根据《民法》中的要求,通过法院、体育教学专家组、医学专家组、律师组等构成责任鉴定三方机构,以专门鉴定当下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双方的委托,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高校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和调查,明确双方的责任归属,协同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
3.3.2 依法制体,维护多方权利
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经之路,同样依法治国的推进离不开法律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依照法律治理和发展体育事业是我国未来体育的发展方向。以高校中高发的体育伤害事故来说,应该确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指示性的法律,以应对在不同情况下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纠纷。首先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需要让认定程序更加完善。弥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体育事故发生后处理的不足,将责任认定程序进行细化;其次,法律的完善也应该体现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过程的处理机制中,事故发生后,要通过系列明确具有指示性的操作,细化不同时间下双方当事人的任务。[5]譬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校方需要采取何种方式展开急救,而家长和学生需要如何收录征集等等;而在双方当事人展开协商的过程中,一旦超过一定的协商周期,那么案件将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现证据的隐瞒,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罚等等。以上过程都可以通过法律的完善,维护多方的权利,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一定的保障。
3.3.3 通过社会救济机制缓解压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高校体育伤害事处理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的多方机制,适当帮助校方缓解一定压力,那么在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保险的参与能够直接缓解高校责任事故的压力,转移校方部分舆论压力和经济压力。让保险参与到高校体育责任事故中,能够释放校方压力,推动校方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的构建和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存在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存在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方方面面。加强我国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建设,完善我国教育的各类法律文件,并在校内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定和章程能够让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更加完善。但是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需要主观要素进行推动,因此在该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中不能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高校、学生、家长、社会四方联手共同努力,在高校的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中做到有法可依,并能有法必依,才能真正意义上应用法律救济机制降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但同时与日俱增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率也说明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刻不容缓,因而,切实推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我国高校体育安全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