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解析
2018-01-28水利部财务司
水利部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82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2018年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等,是推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的重要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多次对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做出部署,2016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地方实践,现已初步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价值和稀缺程度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效节水激励机制尚未健全,存在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意见》。
二、目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是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的具体行动,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创新水资源配置方式、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推动用水方式转变、提高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控制水的不合理需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的治水新思路,切实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行为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严控区域用水超载、严控河湖开发超限、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控行业用水超定额的水资源管控体系,通过一系列严格管控措施和“三条红线”的倒逼作用,有效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意见》要求,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支持合理用水、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幅度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按照非超采地区标准的2~5倍确定;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取用水量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3倍征收。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应收尽收。
《意见》要求,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用水量核定,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各级财政要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
《意见》要求,要探索开展水权确权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在区域层面和取用水户层面推进水权确权。鼓励开展区域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原则上要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展水权交易。
《意见》指出,要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制定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相应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广泛凝聚改革合力,确保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