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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教育惩戒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特征

2018-01-28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

教育家 2018年44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制裁

/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

近年来,法国中小学频繁出现学生间乃至师生间的校园暴力事件。为此,法国中小学依照《教育法典》相关法令法规,通过教育惩戒的方式教化、规约和矫治学生的失范行为,从而引导教育良性发展。同时,教育惩戒也是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校规校纪、保障学校乃至社会公正秩序的一种制度化实践手段。目前,法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

从“爱之深责之切”到对儿童的理性教导

法国有句俗语,叫“Qui aime bien châtie bien”,可译为“爱之深责之切”。在其传统社会中,惩罚被认为是任何教育形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教育手段。儿童像“动物”一样,是应被“训练”,惩罚是消除儿童的不必要行为、助其成长为“人”的自然工具。惩罚同时具有赎罪功能,目的是洗涤儿童过错。而在惩罚中, 体罚最为突出。过去的法国与许多国家一样,未将体罚视为一种难以容忍的暴力行为,反而将其作为父母和教育者对儿童“爱”的象征。这种观念虽然奇怪,但在一个对人性充满悲观的旧世界里,不称职的父母并非对子女施以痛苦惩罚的人,相反,那些未采取任何手段预防儿童在成长中出现恶习或犯错,进而使儿童因此受到无尽谴责的父母才是“不称职”的。

随着时代变迁,今天的法国社会对教育惩戒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除任何有关惩罚的观念;另一种则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它认为教育惩戒应成为“最后的措施”,即当所有其他手段对儿童无法进行有效教育时才可使用。自2011年起,法国明令禁止学校体罚或羞辱学生。为更具针对性地教导学生,规范学校对学生行为过失的处理,法国逐渐将惩罚制度(régimes des punitions)与惩戒制裁(sanctions disciplinaires)进行了区分。教育惩罚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出现影响学校、班级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处罚,一般由学校教师、教导人员发出指令,或在行政、安全、卫生等管理人员的建议下由校长做出判断。惩罚属于维护学校内部秩序的举措,并不能诉诸行政诉讼,多用于幼儿园和小学的管理中。而惩戒制裁是针对学生造成人身或财产侵害,以及严重或一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且根据事件程度,由校长或纪律委员会对行为失范学生予以宣判,并记入学生行政档案,多出现于初、高中学校的管理中。1985年,法国《教育法典》首次提出针对学生惩罚制裁的相关规定。此后,学校和教师被赋予正当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也有了可靠的法理依据。至此,法国对学生的教育惩戒走上了理性化发展之路。

教育惩戒制裁的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和小学生不遵守班级和学校规则的情况,按照其严重性,失范违规学生将受到解释讨论、赔偿补救、惩罚斥责和惩戒四种处理方式。情节严重者,根据1990年9月6日颁布的第90-788条法令规定,需通过教育团队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评估鉴定,并通过医学或其他途径帮助学生改正不端行为。如果学校内部条例没有明确惩罚、预防、陪伴和补救措施的,学校教师则无法对学生实施处罚。

对中等教育阶段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除通过惩罚制度对其进行引导和教育外,1985年法国《教育法典》有关地方公立教育机构的第85-924条法令还规定了对这类学生惩戒制裁的具体方式,惩戒期限,预防、陪伴和补救措施等细节。此后,政府在2000年、2004年、2008年分别对惩戒制裁的相关规定作了调整。如今,法国教育惩戒制度中惩戒制裁按制裁等级的轻重包括如下六种方式。

警告。警告并非象征性的处理方式,而是惩戒制裁的第一等级。警告旨在预防学生失范行为的恶化。与其他制裁一样, 警告处分会记入学生行政档案。

批评。批评是对成文且庄严的秩序规定的强调,其惩戒程度大于警告,属于惩戒的第二等级。批评是由校长正式通知当事学生或其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基础上而做出的决定。必须保证学生对此已经知晓。批评决定也需记入学生档案,如有必要,还要借助具有教育性质的陪伴措施对学生行为进行追踪考察。

问责性惩戒。问责性惩戒指行为失范的学生需在教学时间以外参加有利于团结、文化理解和教育性的活动,或在二十小时内完成具有一定教育目的的任务。具体任务可在学校或校外其他公共团体机构、协会、国家行政单位等部门执行,但在校外进行问责性惩戒须征得学生或其监护人同意。惩戒的具体实施内容需同学生的年龄和能力一致。任何可能损害学生健康和尊严的惩戒活动或任务都是被禁止的。校长负责把控学生所要执行的惩戒活动或任务内容,以确保问责性惩戒的本质和目标符合教育目的。

这种惩戒方法的教导范围必须优先关注对公共财产的修复或对造成其他学生身体损害的恢复。例如,学生侮辱了其班级同学,那么该生需要对自己言行的本质做分析,或在触发警报的情况下,对给他人造成的危害进行反思,甚至可能需要与民事保护人员约见。在问责性惩戒的制裁框架下,学生对改进自身行为做出的承诺也需要明确记录在案。惩戒结束后,校长可对学生及其家长的表现进行总结评价。

被班级暂时开除。被班级暂时开除主要针对学生反复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被班级暂时开除的决定需要在教学团队各成员老师的商议下做出。该类惩戒最长不超过8天,在同一班级各类课程中均可实施。这类惩戒不同于惩罚制度中的被班级开除。在被班级暂时开除期间,学生可继续到校。

被学校及其附属机构暂时开除。被学校及其附属机构暂时开除是由校长或纪律委员会(委员会包括校长、校长助理、纪律顾问、主管人员、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和初、高中学生代表)做出的决定,惩戒期限不超过8天,以免损害学生正常接受教育。

被学校及其附属机构彻底开除。这类惩罚会对学生接受教育造成不利影响,也很少能为学生出现的问题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只有纪律委员会有权做出此项裁决。倘若彻底开除学生已不可避免,且学生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国民教育学区督导-省级服务处主任在获悉制裁程序后,必须注意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调动安排,以确保其受教育的连续性。受制裁学生若进入另一所学校,该校需举行特别接收会, 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新集体。

根据法国《教育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在学年中被学校彻底开除,国民教育学区督导-省级服务处主任必须做好事先通知,且该学生所在市镇的市长必须了解对学生临时开除或彻底开除的制裁期限,从而使其能够在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社会性或教育性措施。

上述任何一种制裁均可延缓执行,各种惩戒需由纪律委员会宣布实施。除彻底开除外,任何制裁记录在学生违反规定一年后(倘若未再犯)都应从行政档案中删除。

教育惩戒制裁的实施原则

法国的教育惩戒制裁作为立法赋予学校和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惩戒的实施同时需遵守以下原则。其一,维护惩戒的目的性。即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其二,保证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无论学生出于何种原因受到处分或惩戒制裁,教师及其他教育者均需同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沟通,特别需要在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后做出相关决定,以避免学生及其家长对校方产生误解进而心生不公正感。其三,遵守惩戒的程序。法国《教育法典》中规范了惩戒的具体步骤,面对学生的严重失范行为,先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再进入惩戒制裁程序,包括咨询师生,提交校长和纪律委员会审理,召开纪律委员会会议,审议惩戒程序和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并做出裁决,然后通知和追踪惩戒的实施,最后开展补救措施。其四,强调惩戒的预防性与陪伴性。任何惩戒办法都应帮助学生意识到规则的存在、规则的内容和其违反规则对自身、受害者和教育群体所产生的后果,进而引导学生对不端行为进行预防和自我调节;对于受到惩戒的学生而言,校方还应注意对学生的陪伴,以学生继续接受教育为指导原则,建立小伙伴机制和受害者援助计划等配套措施。其五,注重对教育惩戒的评估与督导工作。学区督学参与监督惩戒监督工作,是家校联络的重要桥梁。在督导过程中,维护教育惩戒制裁方和受制裁方的平等性、对话性、参与性,以保证学生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综上,法国教育惩戒制度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完善的,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也有相应灵活的规定,同时注重师生、家校之间的互动与对话,以帮助学生回归正常教育轨道为根本。这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校园气氛,同时确保了教育惩戒的有效性,利于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实现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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