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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习到抄袭
——美术作品中的侵权认定方法

2018-01-28北京理工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100081

大众文艺 2018年22期
关键词:衡量标准独创性著作权法

(北京理工大学 设计与艺术学院 100081)

一、临摹、抄袭、侵权的解析

(一)临摹

临摹是指在美术的学习与练习过程中,包括并不限定于对其他作品画法、构图、用色、内容的模仿,并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超越“合理使用”范畴的临摹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临摹行为在练习、研究、欣赏、教学中广泛存在,是伴随整个美术发展史具有历时性的约定俗成的美术学习方法,是美术学习不可缺少的环节步骤。

(二)抄袭与剽窃

抄袭与剽窃,包含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冒名顶替、将他人作品盖头换面据为己有等多种形式。是对权利人的直接损害,侵权者以此获取包括且不仅限于金钱、名声等利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三)侵权

现代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这类精神成果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此语境下,作为作品创造者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居于被法律保护的中心位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归。美术作品中的侵权,是指以获利为目的,通过对权利人作品的抄袭与剽窃,通过发表或出售,实现获取包括且不仅限于金钱、名声等利益的行为。在视觉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件中,通常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界定、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在商业美术领域,比较知名的例子是《汽车人总动员》,这部作品直接复制使用了《汽车总动员》的人物形象,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法的局限

(一)著作权法的局限

根据《著作权法》,法律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说,在美术创作中,具体的创作技法的相似是受到的保护的,而在具体创意(美术思想)上,是不提倡保护的。

(二)无法量化的认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著作权法》对于思想表达的保护仅指明了方向,并没有给出详细可量化的认定标准,导致了事实模糊。在燕娅娅油画抄袭案件中,法院判决其油画作品与薛华克摄影作品高度相似。这里的“高度相似”,具有相当的主观判断因素,具有不可测性,不利于快速准确的侵权认定。

(三)艺术作品思想的判定

在艺术作品中,著作权法过于侧重了同样思想下的不同美术表达,而忽视了同样表达下,体现了同思想这一新的状况。 在2016年ZARA服装设计涉嫌抄袭的案例中,被告 ZARA并没有回避新作与原作的高度相似的问题,而是指出原作并不具有自己独有的设计语言和设计思想,于是判定未构成抄袭与侵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及方法

(一)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本文认为,权利保护的目的是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而易于操作的独创性衡量标准,必须是去除所有主观不可测因素的、清晰明确的、数字化的明确衡量标准。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主张:

首先,不采纳“动因”的因素。

动因的衡量模棱两可,即使从不同文化、政治领域去判断也相当捕风捉影,本着科学、可测的原则,在一切侵权认定时,本文主张不考虑“动因”。

其次,不采纳“接触”的因素。

“接触”是“抄袭”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不接触”可以成为“非抄袭”的有力证据。但“接触”并无助于作品从“受影响”到“参考”到“借鉴”到“剽窃”的考量确定。

最后,让可测的“独创性”成为唯一标准。

若想让表达方式的独创性可测,首先要抛弃的是不可证实不可证伪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艺术虽不可测量,但表达方式是可测的,明确唯一的、可测的、数字化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才是侵权认定中的上策。

(二)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操作方法

本文主张,基于新的电子技术,借鉴计算机视觉服务图片搜索的前沿成果,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是可以明确两张图片的相似程度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在庞大的美术作品电子样本库中(以千万计),同一类图片的信息归纳在不同表中分类存储,包含颜色分布、几何形状、纹理等不同表。

当需要鉴定两张枚数作品的相似性时,可将两张电子图片录入,拆解特征信息后,明确在颜色分布、几何形状、纹理等表格中的坐标。从坐标距离便可判断,在当前艺术创作背景下,两幅作品的差异的可量化的数值。

如,假设样本库为1000万,三个特征的差异为颜色分布354、几何形状21万,纹理900万,则可测算两幅作品的差异为颜色分布存在几乎完全相同,几何形状区别较大有实质差异,纹理完全不同几乎没有相似性。由于颜色分布及为相似,可以认定作品在这一元素上存在雷同。

通过上述电子手段,可以用数字量化作品见的差异,并且随着样本库的增多,衡量标准的科学性与准确度也在同样成长,有利于快速准确的界定侵权事实。

三、结语

艺术思想与艺术表达是辨证共生的,通过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对美术作品进行精确的数字化测量,相信随着技术手段日新的发展,测量结果会越来越准确。但另一方面,二次创作这一特殊情况也要格外关注,辨证的看待原作与新作的关联度,才能促进行业的长久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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