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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障碍分析

2018-01-27王淑慧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中国企业一带一路

摘 要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掀起一股海外投资热潮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外投资障碍。政治风险,文化冲突,法律体系差异,环保劳工问题等障碍都关系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成功与否。因此,本文认为完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法律,签署双多边投资协定,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机制的创新,以及我国加快海外投资立法、做好透明度监管等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一带一路” 中国企业 海外投資 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王淑慧,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研究方向:法律英语翻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58

“一带一路”倡议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正式拉开帷幕。“一带一路”倡议以中国为始发点,横跨亚欧非,全线覆盖总人口约32.1亿,GDP总量约12.0万亿美元,人口和GDP总量分别占到了全球的43.3%和12%。中国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掀起一股海外投资热潮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挑战,不得不将海外投资障碍作为“走出去”的重要议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障碍的表现形式

据商务部统计,2017年前10个月,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在非金融类行业直接投资111.8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13%。在外承包工程方面,我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共5946份,新签合同额1020.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5.4%;完成营业额575.2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8.5%。与2015年相比,2016年下半年开始到2017年投资指数增速有所减慢,但并没有削弱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势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呈仍现井喷模式,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投资障碍。

(一)政治风险障碍

2017《全球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指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潜在风险中,政治性风险是最大的潜在风险,也是最难把握和预测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投资政策变化、对华关系变化、政局动荡、政权变更、武装冲突等。这类风险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往往会给中资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对于中资企业的海外资产,经营生产,以及工作人员安全都是巨大的潜在威胁。无论是投资项目的延迟开发,中断还是取消都会给中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2011年利比亚内战,国内13家央企在利项目被迫暂停,近200亿美元项目搁置。2015年希腊新政府组建当天宣布叫停我国中远集团在意投资的比雷埃夫斯港口项目,中止向中方出售港口股权进程。

(二)法律体系差异引发的投资障碍

“一带一路”建设横跨亚欧非,涉及国家众多。沿线国家不但法治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国内所属法系不尽相同,对法治的理解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从沿线各国国内的法律体系来看,既有英美法系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也有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宗教法系的国家,比如伊朗、阿富汗等国皆属于伊斯兰法系。每个法系都有其特点加之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造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以伊斯兰法系为例,法律规定利息属于不合法收入,金融行业禁止收取利息的贷款,所有的交易形式都只能以商品买卖的形式表现。加之沿线国家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国内法治水平相对落后,缺乏与国际规则配套的法律且透明低。法律体系差异将是“一带一路”倡议投资中不可回避的挑战。

(三)文化冲突带来的投资障碍

海外投资文化与国内大不相同,文化差异也被视为海外投资领域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民族种族冲突,宗教信仰冲突,文化意识形态冲突,社会习俗等方面。中期企业在海外投资之前如果尽职调查不充分,很容易引发冲突并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以中缅密松水电站项目为例。密松河曲在当地居民心目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他们认为,水电站的建设会摧毁当地的传统文化。不仅如此,在宗教国家,宗教信仰高过于生命。例如刚发生的斯里兰卡宗教冲突,泰国的三府宗教冲突以及土耳其与欧洲反目很大原因也是宗教冲引起的。除此之外种族观念带来的民族本位论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的现象愈演愈烈。2011年预收购美国3leaf资产,但是最后迫于美国政府压力最终放弃。美方认为华为收购 3leaf会威胁到国家安全。不难发现,文化冲突引发的投资障碍不容小觑。

(四)劳工问题造成的海外投资障碍

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对于人权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与投资企业义务与责任。“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国家众多,加之大部分国家都为发展中国家,劳工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国劳工制度本身存在的差异使得劳工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除此之外大部分海外中资企业由于缺乏经验,并没有与当地的工会组织和相关非政府组织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海外中资企业与当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罢工,示威游行等群体性事件。在马来西亚有明确法律规定,外资企业需雇佣80%的当地劳动者,其中有不少于10%的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当地的土著居民。然而由于当地劳动者并未有先前的工作经验和岗前培训,胜任不了中资企业大部分技能工作,给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带来大量的投资浪费。

(五)环境问题产生的海外投资障碍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人类生态文明价值的不断凸显,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不论是跨境投资者还是东道国,保护东道国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合作双方共同的目标和宗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资源导向性产业居多,例如石油天气开发,金属矿藏开采,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果中国企业在经营这些项目的时候,不遵守当地的环保法律法规,又缺乏良好的环保意识,很容易给当地带来生态问题,进而上升为投资失败的层面。例如,在墨西哥的坎昆龙城项目,由于触犯了当地的环境保护法,被迫停工,缅甸的三大项目也是如此。非洲乍得的石油开采项目中,中石油违反当地环保法将大量原油倒入Koudalwa油田周围的矿坑中,最终中石油为此支付了4亿美元的培养。大量的事实经验显示,环保问题所引发的威胁将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障碍之一。endprint

(六)其他方面所引发的投资障碍

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国际投资发展的重要趋势。“一带一路”建设和发展中,投资贸易交流势必会引发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除此之外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管理本身也存在缺陷。多數企业对东道国的文化习俗以及投资法律并不是很了解,尽职调查也不够充分,加之语言障碍很容易引发与东道国的冲突。

二、积极推动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国际法律体系建设

1.签署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推动“一带一路”国家法制协同。建立自贸区、签署自贸协定是加深扩大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此外双多边投资协定是企业海外投资有力保障,它把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关系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双方的管理和义务通过国际条约或者投资协定法定化,制度化。由于“一带一路”国家众多,且国情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实现完善投资风险的防范机制。目前“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仍然有11个国家与我国没有任何的双边投资协定。我国已与东盟,新加坡等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14个,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也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合作协议。但是由于大部分双边投资协定签署时间早,受到当时时代条件的限制,条款较为简单.因此在推动签署新协定的同时,也要不断推进旧协定的不断升级,打造高水平,高标准的双多边投资协定。

2.利用当下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现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经历了全球经济发展考验,其全球性规则效力也被世界各国所认可。一是《华盛顿条约》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是具有国际法独立人格的国际组织。但其本身也有过分保护发达国家权益会、影响发展中国国家发展权、裁决赔偿金过高等缺点。二是WTO协定建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有效规避与解决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遇海外投资障碍。但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私人投资不能直接运用该机制只适用于成员方政府。

3.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世界银行平台下设立ICSID机制的经验,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平台,创建“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确定决断解决程序与规则,并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中心”,该中心是国际区域性的组织,享有完全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在“一带一路”区域内打造符合沿线多数发展中国家国情,协调东道国主权与跨境投资者利益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推动区域贸易投资的更加便捷化,适应沿线各国发展需要。

(二) 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国内法律体系

一是在立法领域对境外投资予以保护和促进。积极起草制定《境外投资促进保护法》对一般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建立完整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二是在执法方面对域外投资企业加强监管。强化中资海外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并对海外企业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将腐败扼杀在摇篮里。政府建立与相关企业运营的透明度网站,并鼓励企业发布项目建设的相关报告,并组建对投资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专业部门。其次还要加强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国内透明度建设,增强中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三是发挥司法机制的事后救济功能,不断推动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与发展。积极运用事后救济有效途径包括利用东道国国内救济措施与国际经济相关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培养海外投资安全法律人才。完善各类智库建设的同时培养能适应国际经济投资复杂形势的复合型人才。有效整合政府部门,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和高校的优秀人力资源。不断为“走出去”的企业输送高素质人才。解决专门法务人才匮乏和管理层次法律意识薄弱,风险管控机制缺失等问题。

三、结语

中资企业在拥抱“一带一路”倡议,积极“走出去”的同时,面临海外投资障碍也不断攀升,主要有政治风险,法律体系差异以及劳工环保问题,知产保护,和企业缺乏法律意识等障碍。完善“一带一路”区域法律体系,为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签署升级投资协定,创新“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此外,投资母国积极完善海外投资法规,肩负起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合作司.2017年1-10月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情况.[2017-11- 23].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tjsj/201711/20171102674821.shtml.

[2]张晓君.“一带一路”战略下自由贸易区网络构建的挑战与对策.法学杂志.2016(1).

[3]李武建.“一带一路”战略中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5).

[4]李玉璧.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建议.思想战线.2005(5).

[5]漆彤.中国海外投资安全急需保障机制配套.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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