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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登记就“过上了”雇用“陪床保姆”须注意

2018-01-27王景龙赵庆坤

金秋 2018年5期
关键词:钱某姜某雇员

文/王景龙 赵庆坤

“白天愿意干啥干啥,晚上陪聊陪睡,每月五百元”。“白天帮做家务,陪聊天散步,晚上陪睡每月一千五百元”。“洗衣服做饭包揽全部家务,晚上陪睡,白天闲暇时间陪着遛弯,每月二千五百元”……一些七八十岁丧偶的男性老人,为了解决洗衣服做饭等家务问题、为了解决聊、遛、睡等感情问题,不少采取了雇“陪床保姆”的方式。通过雇保姆解决“家务”和“情事”问题,与登记结婚相比“简单便捷”,说聚就聚说散就散,没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继承财产义务,没了日后的家庭诸多纠葛。整天忙工作、忙小家,无暇侍候顾及老人的子女,一般对老人雇用陪床的事不过多干涉。

修改后的《婚姻法》去掉了“同居”前的“非法”二字。对具备结婚条件的异性同居采取了不鼓励、不干涉态度。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对此事也不过多过问。

因为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老人雇用陪床保姆,通过此办法解决“家务”“慰藉”等实体的、感情的问题,为防止纠纷发生,以下一些事是要注意的:

“服务项目、时间”没写清,薪金数额起纷争

退休干部老谢年逾八十,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雇用来城里打工的独身五十岁女性周某做了“陪床保姆”。说定每月工资1300元,又干家务又陪床。周某买菜时和别的“陪床保姆”唠,觉得干同样的活,做同样的事,人家每月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自己从谢某那拿到的太少了。于是以服务项目没有规定,不给谢某洗脚、剪指甲了。服务时间没有规定,周六、周日要休息。无奈经居民委调解,老谢给陪床保姆周某每月加了五百元钱。

说法:“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雇“陪床保姆”,其应约进门前,最好与其签订一份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防纠纷发生,工资、服务项目等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合同法》在第二条、第八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陪睡”写入合同没效力,不得要求来“执行”

七十岁刚出头的企业退休经理老姜,身体硬棒,自己可以解决洗衣服、做饭等家务劳作问题。子女与其同城居住,不时也来看望,可老伴走后白天遛弯、晚上睡觉没人陪,还是感到寂寞。于是托人以每月3000元雇用了小他二十岁的农村离婚女性尹某做了他的“陪床保姆”。尹某干净利索,入门后不甘心这种身份不明的“陪床保姆”生活,半年后提出与姜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姜某征求子女意见子女不同意,尹某拒绝再与姜某过性生活。前不久姜某手持写有“陪睡”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履行”。

说法:民事协议书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约束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文书。“婚姻”是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法》在八条、《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陪睡”,只有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夫妻间才有这种义务。无效的协议条款,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姜某的起诉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是“赠与”还是“借贷”,没留“证据”,道不明

李某是退休工人老吴雇用的陪床保姆。74岁的吴某,老伴去世后一直和儿子过,后来搬回出租的老屋以每月1600元雇了李某作“陪床保姆”,开始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小他八岁,虽也年近七十可身体强壮,手脚勤快,待人和善。烧水做饭、洗洗涮涮,屋里屋外的活从不让人伸手,白天主动陪他遛弯,晚上主动陪他睡觉,老吴对她很满意。前不久孙子媳妇生孩子,她从老吴手中拿了八百元钱,李某说是赠的,吴老头说是借的,没有证据弄不清,为此双方闹了一个半红脸。后在邻居的劝解下老吴放弃追要。

说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雇“陪床保姆”,雇主、雇员之间,不免有些经济往来。工资发放、相互间的借贷最好都要留个字据,写个收据、借条。一旦纠纷发生,有据可查。就此《合同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此外《民诉法》在六十四条中特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受到伤害要赔偿,雇用陪床保姆也要注意服务安全

丧偶多年,88岁的退休老人钱某,身体日渐虚弱,子女给他请了一个陪床保姆负责他的饮食起居,扶他上厕所,帮他擦身子洗澡,料理他的个人卫生。因为钱某已接近不能自理,给付保姆的工资不少,每月3000元。这在当地来说属“高工资”,38岁的来自农村的单身于某对此份工作非常珍惜,做事很用心。可不幸的是最近她到附近超市买钱某最爱吃的猪头肉时,被一违章行驶的轿车撞伤。因没有车牌,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查到。雇主钱某已为于某垫付了近三万元的住院费。

说法:钱某和于某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是指支付固定工资而雇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九条、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事雇佣劳动也要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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