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因儿媳变不孝撤销遗嘱
2018-01-27叶青
文/叶青
立遗嘱将房产赠儿子,儿媳却变脸不孝敬婆婆
魏桂芳生活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和丈夫黄志强生育一子二女。上世纪90年代中期,颇有经济头脑的黄志强,在柳州市广雅路买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建了一套占地150平方米的平房。房屋建好后,一家人搬了进去,日子过得平静而幸福。在这套房子里,魏桂芳夫妇送两女儿出嫁,给儿子黄晓明娶了媳妇。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8月,黄志强因病去世,他生前没来得及对房产作出任何交代,属于他的那一部分房产,按理应由他的妻子和3个子女按比例继承。考虑到魏桂芳今后的生活需要,两个女儿主动提出暂时不析产,房子就由魏桂芳和黄晓明夫妇继续居住。
时间一天天过去,魏桂芳的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她与儿子黄晓明一家共同生活。因受“夫死从子”传统思想影响,魏桂芳认为自己的晚年要靠儿子来赡养送终,当时儿子对她也非常孝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们因这套房屋产生纷争,魏桂芳于2010年4月5日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黄晓明一人继承,两个女儿都在遗嘱上签字认可。
老人废止遗嘱后婆媳反目,有家难回的老母亲状告儿子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析产
儿子儿媳不孝敬老人,魏桂芳勉强坚持了两年,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拧巴的生活,对儿子产生了不满,尤其后悔立了遗嘱,将房屋送给儿子。
2016年4月13日, 魏 桂 芳为了给儿子儿媳一点颜色,她以书面形式申明先前所立遗嘱作废,要收回房屋。她废止遗嘱的做法,使原本紧张的婆媳关系彻底破裂。黄晓明也认为母亲的做法太过激,对母亲颇有微词,便站到了妻子一边,对自己的母亲不再理睬。同年“五一”过后,备受孤立的魏桂芳,离家投奔了两个女儿,并由女儿出资在附近租房子居住。
此后,魏桂芳的生活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
2017年3月,魏桂芳与大女儿黄晓莲和二女儿黄晓琴,联手将黄晓明告到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析产:魏桂芳享有八分之五的所有权;3个子女各自分别享有八分之一的继承权;房屋归魏桂芳所有,由其按份额补偿给其他继承人;同时要求判令黄晓明搬出该房屋。
2017年5月下旬,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黄晓琴代表母亲和大姐作陈述,认为母亲虽然立了遗嘱,但那套房子原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没有继承分割。母亲立下的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侵害了作为继承人两姐妹的合法权益。黄晓琴说:“尽管我和大姐不反对母亲将自己的份额送给黄晓明,如今,母亲本人已经反悔,并且做出了书面申明,等于撤销了遗嘱,黄晓明不能全部得到涉案的房屋”。
在法庭上,黄晓明不认同姐姐黄晓琴的说法,认为母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他人胁迫的情况下,其所立遗嘱真实有效。立遗嘱后,两个姐姐也在遗嘱上签了字,表明她们同意母亲处分父亲的财产份额,实际上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应不予承认,因此,两个姐姐现在不应反悔。
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120万元。
法律赋予遗嘱人撤销变更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老母亲所有
考虑到母子姐弟间的亲情,法官曾试图组织调解,但蓝欣菊觉得丈夫有理,便告诉丈夫只要房子不要钱。而魏桂芳母女3人的态度是,就算多给黄晓明一些钱也要拿回房子。分歧难以调和,案件无法调解。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桂芳的遗嘱要分成两部分区别对待。当初立遗嘱时,魏桂芳的行为能力没有问题,意思表示真实,但遗嘱里处分了丈夫的遗产,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遗嘱中所涉及黄志强财产份额的内容,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属于魏桂芳的财产份额,她本人可以自由处分,遗嘱中表达了处分意愿,也作出了处分行为。
但是,2016年4月13日,魏桂芳本人又亲自把遗嘱“作废”了。法律赋予了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在死亡之前都可以行使。魏桂芳这份“作废”遗嘱的书面申明,同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随着遗嘱的被撤销,黄晓莲姐妹的签字也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黄晓明不能再因此认为,两个姐姐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2017年7月下旬,柳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鉴于房屋是魏桂芳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魏桂芳,另一半作为黄志强的遗产,由母子4人平均分割。魏桂芳占八分之五的份额,3个子女各占八分之一,房子归魏桂芳所有。魏桂芳既然主张房屋归她,那么她就应该按照比例,向3个子女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即分别向黄晓明、黄晓莲、黄晓琴各支付15万元。同时,要求黄晓明夫妻在判决生效60日内搬离该房屋。
在讲清道理、明辨是非的同时,魏桂芳母女3人,也给黄晓明留下悔改余地。她们坦言,如果黄晓明今后继续孝敬母亲,尽到赡养的责任,母亲的遗产还是有望都留给他。
收到判决书后,黄晓莲和黄晓琴均表示,她们自愿放弃母亲分别补偿给她们个人的15万元。
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