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制度构建
2018-01-27陈放
陈 放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00058)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工程。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血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1]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证明,金融和财政是国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两种手段。农村金融体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因此,搞好农村的现代金融体制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
1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健康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推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2]。这些年来,为了搞好我国的农村改革,国家围绕农村金融和财政支农方面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1.1 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
第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村信用社是最主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农村金融需求扩大并推动了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和范围的扩张。在此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产生了质变。一方面,广大社员股民由于股份小且占股分散而无法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多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容易导致产权主体虚置。与过去相比,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更为复杂,股份类型增加了集体股、法人股、国家股等。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信用社改制的方向在于商业化运行。因此,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面临着多重困境。
第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能力有限。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供应主体(机构)、农村金融服务的现代需求主体(法人)、农村金融风险承担与分散主体(担保、保险)以及农村金融环境(诚信、法治环境)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生态链问题。一是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置、服务方向、政策保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二是乡村振兴战略必然要求改革原有的不适应乡村振兴的涉农金融机构,必然要求全面构建与重建农村的金融供应、需求和风险以及环境等生态链结构。
第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一是农村金融服务手段落后。“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的多元化。”[3]但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非常传统和单一,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金融服务体系明显不完善。互联网经济带来了多元的劳动供给方式[3],虽然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比较健全,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但目前我国以农村发展为落脚点、立志服务“三农”的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未形成统一的整体。而我国农村金融网点又比较少,分布不均,金融产品单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1.2 农村金融风险化解机制缺乏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三十多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农村金融缺乏风险化解机制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其一,农村金融机构投入的风险大。由于金融服务对象和金融消费面临的环境存在差别,我国城乡两个市场的金融风险差别较大。在我国农村,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各种农业投入的风险没有解决,造成农村金融市场长期以来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农村金融机构所承受的金融风险非常大。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城乡金融风险程度必然存在不平衡,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风险的化解与分散机制,造成涉农金融机构缺位,“去农化”倾向严重。
其二,社会信用支持体系建设滞后。良好的农村信用文化和诚信的社会环境不但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所必需的[4]。但在我国农村,信用制度建设一直是薄弱环节,这必然影响着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困境表现在:一是政府对农村金融中大量的违约现象重视不够。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但对当地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违约现象重视不够。二是缺乏对农村借款主体信用违约的惩戒力度。在我国农村,经济主体的法制观念长期都比较淡漠,民间借贷中逃债、废债的信用违约现象大量存在,金融机构对其无能为力,而法制对这部分信用违约者也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致使大量信用违约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给社会信用观念带来不良的影响。三是农村信用制度建设面临的难度大。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一直非常薄弱,我国农村的个人征信系统更是覆盖面不宽,收集的信息内容不全,没有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难以对农村的民间借贷违约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1.3 农村金融供给机制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了很大的变革,农村金融市场供求不平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以及供给规模、服务质量不足[5],仍然是乡村振兴视野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落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是金融机构提供给农户的存、结算等基本服务,可是目前这项基本服务在农村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满足,还存在一定金融空缺,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偏离农村现象较为严重,基本金融服务落后的现状没有得到解决。近几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有很大的改变,但金融服务仍然存在布局不合理问题。据2017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仍有很多乡镇存在金融机构空白,很多地区需要普及和组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我国农村虽然正大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但也仅仅是一个基本的存取款方面的金融服务。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二,农民投资理财满足度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居民收入大量增加,农民对理财产品需求也与日俱增,农户对理财和增加收入的渴望比较强烈。从总量上看,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整体呈现持续改善的局面,涉农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金融产品和抵押方式创新不断涌现,农村基本金融服务得到了一些改善。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今天的乡村振兴,必然涉及金融振兴。农村金融投资产品的创新必然是金融振兴的重要内容。现在农村社会对购买基金和国债的需求增大,有些富裕起来的农民对期货市场的农产品价格信号有着强烈需求。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比如证券、期货的交易平台严重不足,理财产品非常单一,影响农村地区农民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1.4 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乡村振兴需要金融支持,但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借贷成本高以及金融运行不可持续等问题,阻碍着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一,“普惠金融悖论”问题仍然突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必然要求农村金融能运行均衡。现在的问题是:一是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不均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广大农村存在金融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大、缺乏抵押品平台等系统性金融交易缺陷,众多小微企业、农户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生产经营者以及微型商户在金融运行中信贷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及“普惠金融悖论”问题仍然突出[6]。二是广大的小微企业、农户仍然觉得借贷成本高。农村地区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小微企业、农户信息不通,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借贷及借贷中缺乏抵押物等原因,造成了借贷中成本高、还款压力大、企业运行不可持续等问题。
第二,农村金融运行的资源利用还受到很多限制。科技的创新推动着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一些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利用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中存在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受限的问题。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市场竞争机制环境以及人才技术方面的弱势,和城市比有着很大的不足。很多金融机构在运行中仍然依赖传统信息技术和贷款技术这一平台,使得金融运行中在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方面仍然受到多重限制。二是农村金融运行中对网络信息技术利用不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运行给农村传统金融产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为农村金融体系降低运行成本、扩大服务覆盖面提供了可能性和新的路径。同时,新兴信息科技的发展也为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了很多新的金融业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理空间障碍、农村金融信息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在创新实践中对信息技术的重视不够等,致使农村金融不管在运行上还是产品创新上都存在对网络信息技术运用程度不高等问题,造成农村金融服务缺乏科技支持,影响了农村的普惠金融业的发展。
第三,国家支持农村金融的财政与金融政策尚未形成配套体系。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也是弱势产业。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积累,同样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7]。这些年,国家财政综合运用对农业的奖励、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贷款服务,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和财政补贴必然加大。但我们必须看到,支持农村金融的财政与金融政策尚未形成配套体系。国家各级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支持“三农”问题上的政策往往各自为政,在政策和借贷方面缺乏统一配合与制度安排,金融资源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
2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农村金融改革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核心在于如何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8],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要从多方面解决。
2.1 完善农村金融管理和服务体制
金融机构的职责就是通过创造适合于农业和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必须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和规范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才能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金融支持。
第一,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的政策性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的保障制度。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下,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产业的扶持职能。支持构建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和乡村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格局,大力扶持乡村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对农业支持的“弥补职能”。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又相对较低的产业,要给予金融方面的政策性倾斜。三是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对农业农村现代化投入的“倡导职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的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通过在投放信贷资金,吸引其他资金从事符合乡村发展的农业农村产业政策要求的贷款和投资。四是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引导支农资金投向。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金融支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有着显著影响[9]。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为积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服好务。
第二,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支农职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是推动高质量发展”[10]。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下,农村金融机构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才能保障金融企业高质量的发展。要根据乡村振兴和市场化发展的形势要求,从内部经营体系、组织保证以及金融企业发展规划、资金供应等方面满足支农惠农的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优势。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土地承包、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作用,体现出农村金融机构应有的支农功能。对乡村中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较大作用的龙头企业还要给予资金方面的扶持,解决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问题。
第三,坚持把“三农”服务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这些年来,金融机构做了很多努力,“涉农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金融产品和抵押方式创新不断涌现”[11]。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转变观念,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支持农业发展、解决农村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乡村中支持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在农村资源优势的市场竞争中主导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优先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先重点支持规模型、特色型和科技附加值高的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乡村中农民的财产权益和扶持壮大集体经济提供金融保障。
第四,健全储蓄银行体制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支农功能。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储蓄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持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它的支农作用的发挥能增加农村资金来源,盘活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的存量。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要健全储蓄银行体制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支农功能,改革并完善内部体制的设置、发展规划和各种功能等,发挥它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金融实力和服务水平。
2.2 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必然是重要任务。
第一,要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依法支持各种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必须坚持农村金融发展“低门坎,严监管”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发展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比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也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形成投资类型多元、治理方式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的要求。
第二,要规范和引导乡村非正规金融借贷。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非常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运行的补充。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民间借贷不具有放大效应,为了振兴乡村经济,光靠堵和打的办法是不行的,必须加强规范和引导。一是对已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其进行规范和改造,使其向合作性金融发展。温州、重庆等地在规范和发展非正规金融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规范运行下的民间金融活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二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政府积极主动地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活动会为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很好的条件,这也是乡村金融市场创新活力的源泉。三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体系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党的十九大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就业,而规范和引导乡村非正规金融借贷,一定会为金融市场增添新的活力。
2.3 构建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提供更高的“安全系数”,才能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一,信贷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发挥政府推进与市场监管。一是对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和呆账分摊等,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三农”领域配置提供政策必需的特殊制度安排。二是政府要经常组织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需求方进行对接,强化乡村振兴战略中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依法监管的信贷体系建设。三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加快建立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多方参与和市场运作的能承担起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信贷担保机制。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扶持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以市场化运行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农村信贷担保基金,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积极拓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一些担保业务,切实解决“三农”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第二,鼓励和组织金融机构积极试点抵押“标的”创新。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很多地方的农民还不是很富裕。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政府要采取因地制宜和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抵押“标的”创新。一是政府要建立农村支农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的金融机制。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引导建立由农民、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形成的非盈利性的互助保险组织,政府要规范并加强监管。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涉农保险以及互助性保险和一般性商业保险实行差别化管理,有效分散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所带来的负担。二是要在乡村建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或者农业投资基金。通过这些公司与基金来支持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项目投资。三是积极探索社会多方合作联合担保的机制。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和探索新的担保方式。要探索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与农资供应商以及龙头企业等相关利益者组成的贷款担保链,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形成生产经营利益共享、贷款风险各自分散共担体制机制。同时政府部门还要积极建立健全抵押担保物品的评估、管理和处置机制,根据乡村的特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四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创新授信贷款机制,建立新型担保链。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农村产业集群必然出现向大户集中的现象。这时,乡村中由大户带领一般农户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产业化的趋势已成必然。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授信方式上改革创新,社会经济生活中会出现由经济大户牵头向商业银行贷款而散户又向经济大户承贷的局面。乡村社会的竞争与发展会形成产业大户化、金融借贷与担保业主化、产贷一体化、筹资方式社会化和运行机制市场化的借贷新机制。
第三,要建立土地流转经营权质押贷款制度。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抵押担保必须探索农村地区大量存在并最具增值潜力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金融化路径,它会带来农村社会财富和金融资金量的倍增。这就要研究和探索扩大农村各类物品的抵押制度。随着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一些农村地区推行了“住房换宅基地”试点方案和开办“宅基地置换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土地承包权可以出租、入股的流转政策,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势在必行。乡村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政策措施的推行,会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大的金融动力。
2.4 建立规范和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回流机制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免缴或减缴存款准备金政策,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之中。一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进一步扩大现行小额贷款额度,以满足农民生产规模扩大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乡村地区的实际和农民生产经营的要求,扩大贷款用途,满足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求。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灵活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在乡村振兴推进中,为了很好地服务“三农”,调动支农积极性,金融机构在投向农业贷款的时候应降低利率,尽量减轻农民负担。三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建立农村金融资金内流循环机制。明确规定县域内农村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要主要用于县域内发放贷款,明确规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贷款的比例,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四是为了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分散的支农资金相对集中并统一使用。五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在农村地区为“三农”服务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减免、补偿损失等优惠政策,对商业银行新增存款投放乡村并为“三农”服务的给予财政补贴等鼓励措施。六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商业银行开展的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养殖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金融业务,运用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方式,激励金融机构积极投入乡村振兴战略中去。
2.5 创新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制度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意义重大。一是要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积极发展和建立专项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基金。二是大力推进商业保险制度。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势,通过政府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货币信贷以及税收减免等国家政策扶持,引导和促进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开发适合乡村振兴需求的保险产品并为“三农”服务。三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积极组建农业担保公司。要根据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特点,逐步建立以国家政策性的保险公司为主、以市场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辅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担保模式。四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健全农业再保险市场体系。国外农业再保险市场比较发达,我国正在探索之中。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农业再保险市场可以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措施,鼓励各种商业性保险公司在“三农”服务中提供再保险金融支持。
2.6 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金融市场的活跃离不开交易,权属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来看,长期存在产权的权属问题,给我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很多的难题。这些年,国家在推进“三农”工作过程中,为了深化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正视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产权问题,提出了农村产权流转的核心问题,农村金融制度必须使产权有主体。党的十九大再次提出了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这就为规范和发展农村金融运行中土地等的权属问题、农村产权性质和流转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方向。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放开和活跃将给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一是要优化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产权;二是要以产权制度改革来推动和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2],这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2.7 农村金融体制必须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金融体制改革首先要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1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进行,“从金融广度角度入手,通过金融产品创新等不同金融体系完善与改进,增强投资者金融产品的选择性,实现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与居民投资满足、收入增长,推动社会全面发展”[14]。一是要加大农村地区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辐射。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要开设更多的网点、积极下沉网点,这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方向。同时,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要确保当地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要以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为中心,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二是金融体制的供给侧改革要以改善农村地区信贷支持结构为重点。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怎么建立农村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抵押制度、交易制度和流转制度等金融配套体系;怎么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以及怎么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发展;怎么创新农业金融供应链;怎么构建涵盖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全流程的融资服务体系,这些都给农村金融的供给侧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在农村金融体制供给侧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发展农村绿色金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我们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乡村振兴战略中,金融体制要围绕“绿色能源、资源再生利用、绿色食品生产、生态农业、观光休闲产业等开展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向低碳、环保、绿色可循环领域倾斜”[15]。四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成效建立奖惩机制。“供给侧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对供给端的结构性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解放生产力。”[5]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对于一些金融机构借贷投放力度大、借贷中风险管控效果好、机构设置下沉网点多并且服务于实体经济好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等,反之,则给予处罚。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重要指向,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大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建立适合农村供给结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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