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婚索赔无据,经济帮助有法可依
2018-01-27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是来自乡下的妇女。2009年冬,经人介绍,我来到城里周老先生(70岁)家给他当保姆。见我年轻(小周老先生13岁),人也质朴、勤快,我们二人感情很快升温,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还好。可近几年来,因我乡下的儿子做买卖亏本,经常要求周老先生给予帮助,未果后几次将我接回家,以冷淡周老先生。这样一来,我们常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并伴随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步淡薄。2017年11月初的某日晚上,我外出办事回来路上不慎摔倒致右腿骨折住院。出院后因我干家务活力不从心,加之周老先生年事已高,无能力照顾自己与我,于是我与儿子商量后,由儿子将我接回家生活,我要求周老先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绝后,我一气之下,向周老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周老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周老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过错,更没有对不起我的地方,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任何依据,且双方婚后多年来,除了靠周老先生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外,并无共同财产。据此,不同意给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
读者:赵兰兰
赵兰兰读者: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经济帮助义务”,通常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要求适当经济补偿的一方确有困难;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三是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或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两种情形。本案,周老先生系铁路国企单位退休人员,月退休金4800余元。而你无任何经济来源,离开周老先生后,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据此,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周老先生应当依法给予你适当的经济帮助,保障生活困难的你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安享晚年。(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