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实质
2018-01-26帕力达·哈力木太
帕力达·哈力木太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不可能脱离环境而孤立的进行。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民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保护环境是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体。
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生产生活活动工业革命,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必须与自然协调才能持续生存。破坏自然环境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地球环境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全球观问题。
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生产力不断提高和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社会与其自然环境的联系,便日益加深,人类从自然地理环境中开采煤、石油、天然气、矿物,利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规律,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种濒临灭种。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的当地环境之类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利。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利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实质
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对后一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人必须与自然协调发展包含二个重要的内涵。一是需要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和提高物质文明,生活质量需求,将这些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指人类的发展和物质需要,应以地球上资源的承受能力为限度,通过人类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活动,对发展进行协调与限制,要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加施限制,以求与自然环境容量相适应。没有限制的能力,使不能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保障,社会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是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保证,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迫在眉急得今当世界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一系列重大问题,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概念是在人类深刻认识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2环境保护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条件之一,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发展应是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
人类不仅是社会的人,同时也是受自然环境限制的人。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要树立大价值观念,在发展社会经济时不仅要考虑其经济价值,而且要考虑其生态价值;不仅要考虑眼前价值,而且要考虑长远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
只要保持、生态、环境、人口、资源、平衡发展才能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