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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深圳改革开放的核心引擎

2018-01-26熊哲文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大湾深圳

熊哲文

1979年深圳蛇口填海建港的开山炮声响起,中国正式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作为实践者和受惠者,见证了深圳在这40年里的发展成就,从昔日一座默默无闻的小渔村成为如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城市。总结深圳这40年里的经验做法,有很多因素共同起着化学催化的作用,但有一个“核心引擎”不容忽视,那便是法治。当年中央是在政策和法律法规都不明确的背景下提出设立经济特区,而深圳在改革之初为了谋求快速发展,有些做法难免会冲破当时法律的禁区,这是在有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行为选择。

改革开放40年来,深圳是以“市场——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始终围绕市场的法治化和法治的市场化这两个并行不悖的轨道谋求发展的,应该说运行的效果还是非常成功的。其方法主要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法规,通过人大的授权来解决经济特区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盲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让市场能够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良性运转,实现一个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状态。深圳之所以取得成功,得益于法治化的市场已经建构起来。同时也始终遵循市场法治化和法治市场化这一个基本的发展思路。

一、深圳近40年的改革和发展历程中具有深厚的法治基因,法治为深圳速度保驾护航

用好用活用足特区立法权。特区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特区的立法问题,深圳通过立法促改革、促发展。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算起,深圳市人大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15项,法规解释2项,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3项,其中有1/3以上都是创新性立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不仅在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创新性的意义,同时还引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比如从《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制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具有承前启后的关系。目前,科学立法要求立法除了立改废外,还要求立法的质量,深圳面临着数量多、任务重的局面,因此,立法促改革是我们应该长期坚持的法治化路径。

构建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改革开放40年以来,深圳进行了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反复明晰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这对公权力的行使和追责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从效果来看,老百姓不管是对政府管理还是营商环境都是称赞有加。具体来说,看似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实际上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演变过程,通过地方的立法、政府行为自身的规制,地方政府法治指标的建构推动政府的有限化和法治化。

率先进行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深圳司法体制的改革是遵从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来展开的,针对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深圳做了很多探索,主要从审裁分离入手,改革实际涉及内部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问题。减少过去由于审裁模糊导致一些司法不公的案例,使得正义在社会运转中彰显,在群众内心中扎根。

打造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深圳这些年一直致力于如何优化城市基层治理的效果,其路径就是法治化治理模式。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解决和理顺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社区党委、工作站和居委会的关系问题;二是落实居委会的自治权、物业公司的管理权问题和业主委员会的选择权等问题。运用法治手段对基层庞大的运行系统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良性的调和与规制,逐步实现“管理”到“治理”的转变。

二、新时代新征程中,深圳的改革开放要有持续不断的创新动力,法治创新为深圳质量保驾护航

新时代深圳法治建设的重新定位。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圳便率先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后续又提出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市”,2017年底,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从口号到目标再到纲要,深圳的城市法治化的定位清晰展现出来,从实施路径来看,实际上重点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法律服务创新与合作、法律队伍打造以及纠纷化解模式多元等多种措施,助推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发展;二是逐步形成一套高效管用、符合深圳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运用法治的理念去实现执行的效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明晰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和承担角色。

法治创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地位凸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并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之中,在经贸合作中,法制的冲突和法治的融合极其重要,一是要寻求突破三方既有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方式方法,有效衔接各方法律制度,保障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序化发展;二是还要建构不同于三方既有法律制度的合作机制,来满足于对大湾区的制度化需求。作为湾区核心与重点的深圳,建设好前海法治示范区,为解决大湾区各种冲突矛盾提供制度供给,在立法、司法、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路径。

进一步加强宪法和监察法的实施。我国2018年3月11日和3月20 日分别进行了宪法的修改和监察法的制定。宪法的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圳的法治建设来说,就是要从立法质量、法治政府、司法改革、法治宣传以及法治建设能力几个维度入手,将宪法的各项精神贯穿始终。监察法的制定释放的是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不仅强化反腐的制度导向,更是突破之前反腐取证困境的有力手段。因此,监察法的实施对深圳的公职人员来说,不仅覆盖面更广,约束力也更强,同时,也对新时代深圳的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要求。深圳的法治创新与实践必将助推深圳的新一轮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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