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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新民说》中权利思想浅探

2018-01-26

山西青年 2018年10期
关键词:新民强力梁启超

张 珍

(湖北青年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湖北 武汉 430079)

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提出了何为“新民”的主要原则,即:“新民云者,非欲吾民尽弃其旧以从人也,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採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也就是说,在梁启超看来,所谓“新民”就要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作为根本,将西方近现代的政治伦理作为补充。而新民理论中所蕴含的权利思想则正是“新民”之“新”和核心和落脚点。本文试对《新民说》中的权利思想进行探析。

一、权利生于强

梁启超从发生学的角度将权利的基础界定为“强力”,即“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在梁启超那里,虽然人人皆有权利,但强者却显然拥有比一般人更多的权利。他指出:“彼狮虎之对于群兽也,酋长国王之对于百姓也,贵族之对于平民也,男子之对于女子也,大群之对小群也,雄国之对于孱国也,皆常占优等绝对之权利。非狮虎、酋长等保额也,人人欲伸张己之权利而无所厌,天性然也”。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有无限伸张权利的天性,因此,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各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要有勇气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断参与斗争。在这里,强力的强弱就决定着权利的大小,在一定意义上,强力就意味着权利。以希腊的正义之神为例,仅有竞争而没有公平公正的权利的社会无疑是一个人对人是狼的蛮荒之地,但倘若只追求公平公正的权利而没有斗争作为保障的权利也只是镜花水月而已,任何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证,都需要真正为了能够保证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在这里,梁启超引用耶林的话作为证明:“权利之目的在和平,而达此目的之方法则不离战斗。有相侵者则必相拒,侵者无已时,故据者亦无尽期。质而言之,则权利之生涯,竞争而已。”

应当说梁启超的这一强力权力观是与近代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必然联系的。一方面,梁启超从戊戌变法的维新改革运动时期就已经开始接触并认可霍布斯、洛克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即人人生而平等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晚清以来中国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现状,使得梁启超很自然的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奉为圭臬,以期扶大厦之将倾,挽救民族危亡。在这一背景下,梁启超将把中国社会改造成一个充满竞争的活力社会作为一条救亡图存的有效途径。

二、权利得于品格

除了受社会达尔主义影响而主张强力权利观外,深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的梁启超又从伦理道德出发探讨权利的本源,他认为:“权利思想之强弱,实为其人品格之所关。”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将权利纳入到了伦理学的视阈中,凸显了权利的道德意义。从这个角度,梁启超认为权利作为权力与利益二者相结合的产物,是与物质利益相对立的概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权利从单纯的利益中解脱出来,而将对权利的争夺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来加以衡量。在这一基础之上,梁启超形成了天赋权利说,将权利与“天赋”相关联,即:“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出于“中体西用”的观点,梁启超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将天赋权利观与中国儒家中思孟心学的“良知”观点相联系,认为:“大抵人生之有权利思想也,天赋之良知也。”

从这一层面来看,梁启超把权利思想看作天赋良知,正如“性命”本于“良知”的心学观点,梁启超也将权利看作是人性的内涵实质,从而给“权利”赋予了伦理色彩。由此,权利成为天赋于人格的“良知”,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三、权利保于法律

近代西方国家在制度层面上,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主张和行使,以法律来厘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来制裁戕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梁启超深受西方思想之影响,他同样接受了这一权力观,将法律看作保障权利的主张和行使的最有力之保证。他说:“权利竞争之不已,而确立之保障之者厥恃法律。故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凡一群之有法律,无论为良为恶,而皆由操立法权之人制定之以护其权利者也”。正如前文所述,在梁启超看来,对权利的主张是人的天性,这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权利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出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人们不得不依赖于法律等公权力的强制力来确立和保障自身的权利。也只有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保障权利之相关法律,才能平息人们出于伸张自身权力而导致的不断的纷争。由此,为了争取对自身权利更有效之法律的保障,人们便不管争夺能够制定法律的立法权,这成为保障权利的“第一要义”。

法学界通常认为“恶法非法”,同样,在梁启超那里,法律也是有善恶之分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自愿签订契约而制定的法律则为善法,作为秉持“中体西用”的梁启超同样认为出于人们自愿而签订契约且符合和本于人人内心之中良知的法律就是正当和善的。这样的法律之所以是善法是因为其不仅符合人道,同时可以在保证每个人自身之自由的同时而不侵犯他人之自由。而所谓“恶法”,在梁启超看来则是极少数强力之人为维护其单方面之利益而强迫其他人遵循和订立的法律。他认为:“凡一群之有法律,无论为良为恶,而皆有操立法权之人制定之以自护其权利者也,强于权利思想之国民,其法律必屡屡变更,而日进于善。盖其始由少数之人,出其强权以自利,其后有多数之人,复出其强权相抵制,而亦以自利。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强与强相遇,权与权相衡,于是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这就是说,即使一个社会中的法律最开始可能起源于强权者的利益,由恃强力之人所制定的,但随着人们对于权力意识的觉醒,大多数人会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与强权之人进行竞争,这种竞争决定了法律的不断变动和发展。正是由于国民对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不断进行斗争,才能使得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最终成为“善法”。

四、结语

权利概念构成了梁启超新民理论的核心,也是新民之所以为新的所在。在梁启超的《新民说》中,权利概念存在三种不同层次的内涵,即强力权利观,道德权利观和法律权利观,权利之于梁启超,是生于强,得于品格,保于法律的。在他看来,权利能力是天赋的,构成人的本质所在,并且权利的保有和维护有赖于个人的不断斗争,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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