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2018-01-26廖然琴邱太昌
廖然琴,邱太昌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临沧677000)
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自然法的传统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代,智者学派就已开始了“自然”和“约定”的争辩,认为“自然”是最高的准则,是永恒的正义和正当的规则,最好的生活是顺应自然,依照本性。法律是人为的制作,是“约定”的产物,因而并不具有永恒的性质,法律的优劣取决于它是否遵循自然或者人的本性。而这种本性就是理性,人能够通过理性认识自然法。到了中世纪,教会神学家将自然法的传统纳入神正论的传统之中,从而把自然法表述为上帝的行为或上帝的意志。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古希腊的理性传统重新得到继承和发扬,自然法的观念逐渐从神正论的传统中独立出来成为理性的法则。与启蒙时代的大部分思想家一样,自然法的传统构成了卢梭政治哲学的起点,不同的是,卢梭自然法观念的起点不在理性而在人的基本的情感,或者说在于由这种情感所规定的人的本性。
1 自然状态与人性本善
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卢梭认为对自然法的认识,必须以对人的本性的认识为根基。对此,他引用布尔拉马基的话说,“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1]64。卢梭批评了古代哲学家们的自然法学说,因为他们在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上总是相互对立,没有提供有关自然法的统一意见。而罗马的法学家则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外在于人的法则,不是由人的本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规定了人和动物在自然中的位置和秩序,人和动物都必须服从于同一个自然法。与此不同,在现代法学家那里,自然法被赋予理性主义的色彩,规定自然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理性的人。卢梭认为,这些自然法的观念既没有很好地认识自然,也不理解什么是法则,它们存在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即用人类现有的知识来说明人类本来的样子,用人现在可能考虑的实际利益来判断自然状态中的人。“因此,他赞同霍布斯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的攻击:自然法的根基必定在于先于理性的原则之中,也即在于不见得是人类所特有的情感之中”[2]272。所谓人是理性的动物的观念,不过是用既成的实事来判断人的本然状态,不能说人发展出了理性,就说人从来都是理性的。事实上,人的理性是以情感作为基础的,“由于情感的活动,我们的理性才能够趋于完善”[1]85。卢梭认为,“一切动物,既然都有感官,所以也都有观念,甚至还会把这些观念在某种程度上联结起来。在这一点上,人与禽兽不过是程度之差”[1]83。通过思考人类最简单的活动,卢梭发现了两种先于理性而存在的情感,即自爱心和怜悯心。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无知无识,欲望很少,他的欲望始终保持在本能的范围内,而他首要的本能就是生存。为了能够生存下去,野蛮人首先具有对自身的爱,卢梭将这种基于生存本能的情感称为自爱心。本质上来说,自爱心是一种向外求取的情感欲望,如果野蛮人仅仅只有自爱心,那野蛮人很可能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是狼”,为了生存而伤害同类。但是,卢梭认为野蛮人还具有另外一种出自本能的情感,那就是“人类看到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1]99,正是由于有这种对于同类受苦的怜悯心,缓和了野蛮人的自爱心,使他不至于为了生存危害同类。“怜悯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于它调节着每一个人的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1]102-103由于野蛮人与生俱来的自爱心和怜悯心,野蛮人身上也就不存在爱自己与爱别人的矛盾,或者换句话说,对于野蛮人来说,爱别人同时也是爱自己。所以,野蛮人从本性上来说就是善的。
2 人生而自由平等与不平等的起源
在对人的自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卢梭接受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的人平等地享受自然的权利,利用自然界所能提供的一切好处。“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正如各种不同的生理上的原因使某些种类动物产生我们现在还能观察到的种种变形之前,凡属同一种类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一样。不管那些变化是怎么产生的,我们总不能设想这些变化使人类中所有的个体同时同样地变了质。实际上是有些人完善化了或变坏了,他们并获得了一些不属于原来的天性的好的或坏的性质,而另一些人则比较长期地停留在他们的原始状态。”[1]63卢梭认为,人的平等是与生俱来的,这种平等是个体的人在作为类存在物上的平等。换言之,在生来平等这一点上,人与其他动物是一样的,只是由于生理或者说体质上的先天差异和精神上的发展不平衡才最终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另外,卢梭认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是幸福美好的,他们无知少欲,保持着个体的孤立和自由。因为野蛮人没有知识,他们欲望很少,除了保持自身的生存,没有过多的欲望,不会因为欲求过多而产生争斗,即便是有所争斗,也只是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另外,野蛮人是孤立生活的,他们之间很少有交往。自然为野蛮人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丰富的食物,他们自由地游走在自然中,不需要为了食物而交往联系,孤立自由地过着一种和平的幸福生活。“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也没有任何联系。他对于同类既无所需要,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也许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1]106。另外,自然人天然具有自爱心和怜悯心,也使自然人不至于为了自身的需要陷于彼此的争斗。因此,卢梭认为野蛮人天生就是善的,这种善具有情感主义的根基,是从野蛮人的自然本性中生发出来的。这种善不是伦理意义的善,因为伦理的善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而野蛮人的善既出于天性,也由于没有知识,“野蛮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1]99。野蛮人天生善良,因为自爱心和怜悯心是野蛮人的天性,支配着野蛮人的行动。
选取47例2017年3月—2018年3月期间本院收治的肺部孤立性肺结节患者纳入本次研究,经CT常规检查结果显示,47例患者肺部均存在孤立性结节,且无明显肺门转移现象,也不存在淋巴肿大等现象。47例患者中男31例,女16例;年龄35~75岁,平均年龄(57.24±9.09)岁;症状表现:存在明显胸部疼痛者9例,出现发热者7例,咳嗽、咳痰症状明显者10例,无明显症状表现者21例。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野蛮人离开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平等,进入不平等的社会状态呢?卢梭认为,野蛮人本身个体上的差异性,是发展出不平等状态的一个自然原因。这种个体的差异体现为年龄大小、健康状况、体力强弱上的不平等,卢梭将它称为自然的不平等或生理的不平等。但是,对于野蛮人来说生理的不平等是微不足道的,生理的不平等不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卢梭说,“自然在给人分配天赋时,即使真的像人们所说,往往厚此而薄彼,但是在人与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任何关系的环境中,那些得天独厚的人们,因受到自然偏爱而获得的好处,对于别人又有什么损害呢?”[1]107-108由于自然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人们即便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由于野蛮人生存上的独立性,将始终保持在自然的范围内,并不会产生关系上的不平等。“如果天然肥沃的大地照原始状态那样存在着,覆盖着大地的无边森林不曾受到任何刀斧的砍伐,那么这样的大地到处都会供给各种动物以食物仓库和避难所。”[1]75但是,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中充足的食物来源和广阔的生存空间,使得野蛮人很容易就能够保持自身的生存,结果便是人口的不断增长。随着野蛮人人口的增长,加之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那种初级的生存欲望越来越难以满足。于是,心智的发展就势所必然。由于世代所积累的环境的变化,也由于自然所导致的野蛮人自身的偶然变化,野蛮人产生了作为思维载体的语言,使野蛮人的心智不断发展起来。野蛮人的这种偶然性的变化,虽然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普遍性,却为不平等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3 社会契约与“重返自然”
卢梭认为,私有制的产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使野蛮人从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进入了文明状态;二是使人们丧失了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善良本性。因此,有必要重新恢复人性的美好。而要恢复人性,从根本上来说有两条道路:一条是重新回到曾经的自然状态,一条则是在现实的社会状态中重返人性。卢梭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智识已经发展起来,就不可能再回到曾经那种无知少欲的自然状态,“曾把人类从自然状态引向文明状态的那些道路已经被人遗忘和迷失了”[1]146。那么,唯一可能的就是在社会状态中“重返自然”。卢梭认为,即便到了社会状态中,人的“自然”并没有完全丢失,因为这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东西。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由而平等,生活于其中的人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情感,即自爱心和怜悯心。在社会状态中,人的虚荣心和骄傲心削弱了同情心,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和不平等。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契约的订立,使人们从服从自然法转变为服从约定法。通过社会契约,“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4]19。因此,社会契约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的基础,一方面社会契约秉承了传统自然法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观念,另一方面由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治体是一个由公共意志构成的共同体,公共意志构成了这个政治体行动的意志。因为这个政治体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因此人们一旦订立契约,就必须交出自身的权利,而服从于公共意志。由于这个契约是自愿订立的,服从公共的意志也就是服从自我的意志。卢梭说,法律是“公意”的表达,在法律中,公共的判断取代了个人的判断,法律限制了人的私欲,并取代了同情心,成为正义的法则。法律保障了人的自由与平等,但是这种自由并非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相比自然状态,政治状态看似更少自由,因为法律不支持个人专断的自由,但其实人们却收获了比自然状态更多的自由,因为法律为人的自由提供了保护。在政治状态中,一个人想不自由都是不可能的,因为自由是人之本性,放弃了自由也就放弃了做人的权利,一个人放弃自由本身是件无法想象的事。即便一个人不要自由,国家也要通过法律强迫他自由。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层面,社会契约使人“重返自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