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新途径的思考
2018-01-26廖想想
廖想想
(苏州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性质
在有关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三种学说中,特别权力说认为,高等学校是由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而是一种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特别权力关系。契约说则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我国《教育法》第30条对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这使高校具有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教育法》第21、22、28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这就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在双重法律关系说中,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双重法律关系说更加有利于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1]。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问题现状
(一)法治观念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贯彻不够深入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必然趋势,但是目前各高校尚未能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法治理念。大多数高校将法律视为学生事务管理的工具,并没有将其内化成学生事务管理活动的本身,更没有将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导向。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缺乏制度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缺乏清晰的制度建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清晰是最基础性的问题,也是影响到管理制度构建的重要因素。高校管理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侵犯到大学生的权益,大学生却没有被赋予更多的申诉或救济手段,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能选择将学校告上法庭[2]。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的决策、执行等环节缺乏公信力,又未能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导致学生对学校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相关法律缺失
从高校管理权产生的过程来看,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一种准行政权,而现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相关法律少之又少,在此背景下,各地高校纷纷依据有限的规章或文件,出台“土政策”,不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程序也不合法,严重影响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念和手段创新
(一)增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
当下,高校学生民主与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民主参与的意识增强以及维权手段的多样化。增强学生事务管理中学校的法律意识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设计学生基本权利的制度是否公平公正;学生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是否经过正当程序,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信息公开,让学生充分行使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增强学生事务管理中的证据意识
在处理具体学生事务管理时,应当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及时收集证据,防止事件的复杂化;采用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手段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不充分或流失;重视书面证据、重点对象帮扶过程应详细记录并书面化;重视证据的合法化,切忌事后补证据;尽量形成证据链,防止孤证。在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中也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例如日常行使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的图文记录和书面化,日常工作日记以及历史档案以及相关文件送达的证据保全等。
(三)处理突发事件的立足点及工作方法
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高校首先应当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条文制定并完善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证相关学生事务管理人员对预案的充分理解与熟知。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的收集要充分,信息的预判要合理,介入的措施要得当,在判断突发事件法律关系及责任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学生事务管理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首先确定自己的立足点,比并采取合法、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及时联系家长,及时表明态度。在保证程序得当,判断准确,处理到位的前提下,还应注重人文关怀与情感陪护。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纠纷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从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从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入手,对法律纠纷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分析,分清主次,把握处理主要法律纠纷的原则,树立法治视角下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念并不断创新手段,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各类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