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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历的少年司法之路

2018-01-25尚秀云

法庭内外 2017年11期
关键词:张某法庭被告人

尚秀云

自1987年9月开始,我一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至今已有30个年头了。作为北京市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我有幸经历了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开始建立到全面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在我眼中,少年法庭30年来的发展历程,就如一个蹒跚学步的初生赤子慢慢成长为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值得回味和深思的东西。在此,我想将自己多年来对少年法庭乃至少年司法的一些感悟,与同仁们交流切磋,以期共同分享少年法庭成长带来的喜悦,共同应对少年法庭发展中的挑战和机遇,一同呵护少年法庭的茁壮成长。

创设U型法台法庭变“课堂”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审判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对法庭的内部布局,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率先进行了突破,使之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但在法庭这种特殊的环境中,未成年被告人面对未知的命运,不可避免地会紧张、恐惧。海淀法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工作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式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厘米高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正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两侧的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30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员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寓教于审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对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增设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案子:5名未成年被告人将一名少女(15岁)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两个多小时的殴打,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工作,最后,5名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5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其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感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了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我进一步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上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之后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办铁案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当时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判定未成年人行为是否应当负盗窃罪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事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16周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上衣正是事主家中被盗的那件藕荷色的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时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起错案。

在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也无他的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他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宽严相济细致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少年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也必将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少年审判以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为导向,量刑必然总体上趋于宽缓,即更加强调“宽”。然而,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量刑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地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是否通过审判得到了化解?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恢复?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我审理过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员,16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然而小利家在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被告人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轻罪前科封存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未成年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罪错,让迷失的心灵在法律和爱的滋润下重返人生正途,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轻罪)进行封存,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最大限度地维护这些孩子的合法权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2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对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进行封存。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3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没有像董存瑞炸碉堡、欧阳海拦惊马那样的机会,所以我就模仿武侠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当时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的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考取理想的大学,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今后的发展,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封存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多次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改决心及悔罪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全国某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并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宣传法治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之余,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积极参与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帮助青少年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元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市八一中学、北京市商务管理学校等多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并和海淀街道等3个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治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争做遵纪守法好少年》《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100余场法治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们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总结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地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等为题做了主题演讲。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发言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吸取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做好少年审判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众多家庭的幸福安宁,帮助失足少年走向新生,是我毕生热爱的事业。现在我虽然离开了少年审判工作岗位,但仍在救助涉诉困境少年的第一线积极地工作着。我愿与全市少年法庭的同志们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每个孩子都享有幸福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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