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情与例外(随笔)
2018-01-25江非
江非
人活着,到底是要追求世界的真理还是生命的意义?如果是真理,那么真理到底是被逻辑与理念所规定的真理,还是被事件所显现的真理?
这个话题由来已久。随着这个话题,世界上已经诞生了孔子、摩西、柏拉图、康德、斯宾诺莎、黑格尔等这样的“真理与理念”之人,也伴同出现了庄子、保罗、帕斯卡尔、尼采、凯尔克郭尔、维特根斯坦、鲁迅等,这样的“意义与事件”之人,介于这二者之间的,还有老子、卢梭、胡塞尔、海德格尔、胡适等这样的思想者。可以说,这一话题的讨论,几乎伴随了人类的整个思想史和精神史,这个话题是一场由人类的困惑发动的在自我和他我、个体和集体、时代与历史、存在和虚无、意识与潜意识、生产与剩余、自然与作品、集中营与辛德勒名单之间徘徊的争论和调和的漫长运动。运动的每个时期,都生产出了阶段性成果,在二十世纪中后期的欧洲思想界则提出了“真理在事件中绽出”、“意义在事件开启时存在”以及“所有的话语都已具有价值判断的前提”等有价值的结论。
这些结论影响了欧洲文学的创作和理论的发展,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我们近二十年来对诗歌的认识。其中独具中国特色的即是反对诗歌的抒情。那些持如此意见的人,经常会依据欧洲的结论,指出抒情是没有现场的“日常”和“事件”的,没有“事件”,则不会有真理的匿在,也就不会有意义的获就,所以,诗歌应该远离抒情。于是,很多诗人,开始投身于那些颇具散文化倾向的小事件、小叙事征象的诗歌写作,在诗歌现场也随之出现了那种极端化的口水诗和“即语”诗。这是一种观念和一种诗歌美学与语言特征必然对应的产物。但这并不是我们建立在对欧洲思想成果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的产物,而是我们对于那些欧洲争论成果的误解和颠倒所致,是那些理论以碎片和幻影式的口号形式,对我们的诗歌认识和写作产生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中,我们的一些诗人往往是把诗歌写作当成了一种“事件话语”,而并不是一个“话语事件”,是把“说的”和“写的”当成了“事件”和“叙事”,而忽视了“说”和“写”才是真正的人的“叙事”和“事件”。可以说,依这种观念所创作的那种口水诗或“即语”诗,并不能作为一种自然的纯粹话语事件而被事件自身承认,它们只能是一种制造的伪“事件”。在如此的事件中,“真理”和“意义”也只能被迫挤出,而并非是如那些争论成果所言的自然地溢放和绽出。
“真理在事件中绽出”、“意义在事件开启时存在”,这些理论判断所说的,其实并不是那些已经被纳入观念和事实逻辑的作为写作内容的事件,而是指那些作为“例外”的事件。是指要创造观念的事件的“说”本身。这样的事件,就如基督之死或庄周梦蝶,是一些纯粹的“例外”。因为只有在这样的“例外”里,真理和思想才能获得构造和开启,并进入它们的空间和光晕。而在诗歌中,只有真正具有“说”的本质而从不顾忌“说的”内容的抒情,才属于这样的例外。抒情,这一单纯属于人的情感的整体实践的行动,才能被作为诗歌中的事件来理解,才是一个人真正的事件。而这样的事件或者说抒情的本质就是“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在“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上的一种打洞和开口的运动。这也是诗歌作为“事件”,和人以及诗歌本身的一个最基本的关系,甚至是最为永恒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