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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俗文化认知差异所引发的农村法制建设思考

2018-01-25

今传媒 2018年6期
关键词:习俗冲突农民

简 蕾



乡俗文化认知差异所引发的农村法制建设思考

简 蕾

(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建设,城乡流动人口大规模增加,农村社会逐渐被解体。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一部分人口逐步脱离乡村,对乡村社会的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认知严重缺失。当向城市流动的人口在节假日返乡时,必然与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产生冲突。文本在以往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法制建设与乡俗延续问题上的认知差异问题,为乡村秩序重建提供一些新的研究思路。

农村;乡俗文化;认知冲突;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乡土社会随着城乡间的流动性的日益加强而开始瓦解。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部分长期定居城市,城乡之间教育环境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他们对待农村传统习俗有一套自己的认知与处理方式,当这部分人口在节假日返乡时,必然与长期定居本村的居民产生冲突。于是,我们看到今天的乡村社会存在两套完全不同的文化认知体系,比方说,在乡村治理中对人情与法制的偏好选择。这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张力与内在冲突。这种张力与内在冲突的化解以及乡土社会的重建,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换句话说,乡土社会的重建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 概念的界定

(一) 法律

社会学的视角:法律,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规范与行动的准则,它总是与相应的秩序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实现社会秩序是其最基本的功能。

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律是一种使人类行为受规则统治的事业,它不再被看成国家的独占品,总是与秩序联系在一起。

萨维尼强调,法律是由民族特性所决定的,类似于各民族的风格、语言及建筑等,换句话说,法律与民族的历史融为一体,其真正的渊源是其普遍的习惯、共同意识和信念。

国内学者郭星华和邢朝国普遍认为,法律是由内外两套系统组成,它不仅是一种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外在规范,同时也是一套内生的,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的价值体系[1,2]。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需以某种程度的伦理观念作为基础,其落地还需要社会普遍的道德支持。

(二) 乡俗

唐婧婵和李张威在其文章开头说到,农村社会的一大特征是较为完整的保留了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面貌,在传统的社会网络中,构建了一种基于信任的熟人社会中随心所欲且不可逾越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境中产生的自由与法律中所要保护的自由是有很大区别的[3]。

张继焦(1999)从文化的视角,将法律与乡俗进行了对比,指出国家法律与乡村习俗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大传统,是一种精英文化;后者属于小传统,是一种大众文化。

贾焕银从法律与乡俗的关系视角出发,也提出了二者的区别,二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类型,其实施的对象是有差异的。在一般情况下,习俗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境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的[4]。

二、 法律与乡俗的关系

针对乡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均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综合来看,两者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一) 乡俗与法律的冲突

冲突的根本原因可以借鉴王献荣的观点,他指出,乡土秩序的构成有赖于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它是以乡村社会中的习俗为基础,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村民的生活方式[5]。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试图彻底取代落后的农民思想,取而代之的是所谓更为先进的观念意识占领农村社会。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治理中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占了很大一部分[6]。对于已习惯于农村生活模式的农民来说,外来的全新的行为模式无疑会成为众矢之的,从而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关于此点,苏力(1996)在其研究中也指出:当国家试图以一种所谓文明的国家法规替代所谓愚昧的乡间习俗的时候,必然会遭到实践后一种价值的主体的抵制,他们会采取种种对策规避国家法律,变相地遵从传统习俗,这不是“不懂法的表现”,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7]。且黄建斌(1997)的研究表明,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一方面,国家必然会面对一系列的冲突以及大规模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法律如果与之相对抗,将消耗巨大的成本。

(二) 乡俗与法律的调和

埃利希基于萨维尼针对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欧洲掀起的反对理性、反世界主义思潮中提出的“法律绝不是立法机关凭借专横的意志制定出来”等观点,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指那些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的规则,即使它并没有通过法律原理确定下来。顺应此思路,周传丽和郝军提出,我国农村的活法形式主要包括:礼或者习惯,宗法或者风格,村法[8]。

有关法律与乡俗的文献,大多都是从宏观,即整个乡村的视角出发来探讨乡俗在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提出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建立不能完全移植西方的思想,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系统,这点笔者也认为应当予以支持,不过从现有文献中关于农民这个群体对乡俗内部认知差异研究并不是很多,而对于农村现在已出现的农民内部分化(纯粹农民及脱离了传统农民生活方式的新农民)的实际现象,笔者认为了解现今的农民群体对法律与乡俗的认知差异,是对今后农村法制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有序管理至关重要的一环,故笔者以农村婚姻习俗为主题,通过对农村一起传统农民与新农民对习俗认知差异而引起的冲突事件进行描述和分析,以揭示农村现有关此问题的现状,从而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 冲突所引发的讨论与思考

(一) 全方位把握农村——建立合法农村法制体系的基础

现今农村与过去农村在很多方面有了改变,它经历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农村生活的人与半城市半农村生活的人的合作与冲突、乡村人情等私人关系与法制要求的理性的矛盾与一致......西方所引进的法制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在中国实行一刀切,特别是在今天包罗了不同的文化、人群和制度的农村,更加需要对农村生活以及农民的想法有深入的探讨才能给出合理的法制建设的策略。

(二) 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融合——和谐农村生活的保障

改革开放的政策打开了农村通往城市的大门,在走出这扇门之后,人们从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会接触城乡不同的观念和制度,与此同时也会忘记或是抛弃一些之前习得的文化与思想,而当城市农村人回到自己出生地,不可避免会面对一些与城市截然不同的乡规民俗,因为生活背景所导致的认知差异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冲突,为国家、社会、村庄、个人均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追求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不能单单只确保物质上面的统一,还应该注重思想观念上的包容和熟悉,这样才能避免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因为观念、制度等方面的不协调而导致停滞或是伤害。

(三) 农村司法体系的监督与管理——实现国家与农民良好沟通的平台

司法体系是国家给予农民进行维权的机构,其作为国家部分角色的担当者理当成为农民可以信任、可以依靠的避免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帮手,但是现今农村却普遍存在农民不信任法庭、不愿将事情交于法庭来解决的现象,即使众多媒体都在宣传农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相对于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来说,他们在使用该武器上缺乏正规的训练和引导,很多乡镇司法机构也是形同虚设,遇到一些内部冲突便建议其私下解决,只对大的事情才会予以处理,让农民失去了很多实践的机会,最后甚至演变成需要找关系才有勇气去走正规法律程序的错误认知,这不仅不利于农村法制建设的完善,而且会阻碍国家想实现的对农村良好的管理。

[1] 郭星华.韩恒.对一起丧葬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J].学海,2003(1).

[2] 郭星华.邢朝国.从摒弃到尊重: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

[3] 唐婧婵.李张威.中国农村司法实践习俗探究[J].华商,2008(7).

[4] 贾焕银.司法判决中习俗的考量和适用研究[J].民俗研究,2009(2).

[5] 王献荣.乡村调解中的情理法及其适用——以重庆市Y县某村人身侵权案为例[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 郭于华.民间社会与仪式国家[J].读书,1999(9).

[7]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 周传丽.郝军.浅析活法理论对农村秩序维护的积极意义[J].法治与社会,2010(1).

[责任编辑:东方绪]

2018-04-26

简蕾,女,上海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基础治理与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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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122(2018)06-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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