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影院性质考
——从“复杂的公共娱乐场所”到“人民大众教育馆”
2018-01-25海鸥
海 鸥
(洛阳师范学院 河南文化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洛阳 471000)
早在延安时期,电影作为宣传工具的重要属性就已明确,电影院被定性为“人民大众教育馆”。然而,电影以及电影产业的性质并未在解放后立刻发生改变。以上海为例,解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上海市人民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还不是来自“国民党有组织地‘反革命’的问题,而是由于新旧政权交替所产生的大量统治真空带来的严重社会治安问题”①“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占领后头七个月里,共发生强盗案737起,盗窃案11 430起,抢劫案530起。特别是1949年6月上海占领后的第一个月里,全市就发生盗案173起,平均每天就有五六起之多;窃案2 205起,平均每天更高达70多起。”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这使得解放初期的上海电影院与游乐场、舞厅,甚至妓院并无太大区别,尤其在上海市文化局成立之前,电影院更多地处于上海市公安局的管理之中。这一结果引发了影院经营者的不满,他们借助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与政府就影院性质、管理等问题发生了多次交锋。直至1951年政府颁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修正)》,电影院才基本摆脱了经营管理“无章可循”的境地,同时在性质上也离“人民大众教育馆”更近了一步。
一、作为“复杂场所”的电影院
上海解放后不久,上海市公安局特管科即印制“复杂场所检查证”,规定自1949年7月19日起公安人员前往各影院执行公务时应凭证入场。
7月19日下午8时,沪光大戏院电话处工役接到嵩山区公安局电话,要求戏院留出几个看戏的位子,工役当时的回答是,“现在无规定留座,请即来院买票”②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8时20分,有四个身着上海市军管会制服、一个身着便衣的人来到戏院,收票员陶杏元对他们说“如有任务请入场检查”③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对方向收票员询问是否还有座位,收票员告知楼上楼下已客满。这时影院经理王镇夫走来,其中一人随即与王镇夫握手,并要求院方提供四个座位,院方经理认出此人是嵩山区公安局持营组的尹主任,便告知“上下将客满,明天来看”④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对方回答“我们有工作来的并且已有电话来过订座”⑤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同时取出“复杂场所检查证”一张。王经理在询问完电话处工役后,即要求职员林荣庆向买票间取戏票四张。然而,四人并未入座,反而在楼上楼下四处查看,逐一询问并指出影院太平门开关、场内弹簧边椅以及影院职工存在的问题,至10时半放映完毕时检查结束。
第二天,嵩山区公安局尹主任传唤沪光大戏院经理王镇夫,称“我们昨晚来院检查你不应拒绝,嘱我们明天来就是违犯本局检查规定细则第六条”①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王经理解释道:“昨晚尹主任来院与我见面握手时,光向我要四个座位看戏,并未说明检查任务,只说要看戏。我根本不知道有电话来过。因其时楼下已客满,故婉言商请明日来看,及至说明因公检查立即招待。”②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最后,王经理因“思想不正”,被拘押至 7 时,后移解总局,“经张秘书讯问事实方知事出误会并无不合即将王经理释放了案”③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复杂场所检查证”除了引发影院工作人员关于政府人员究竟是看电影还是处理公事的猜测外,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还引起了同业公会对该检查方式的质疑。1949年7月,同业公会专门就“复杂场所检查证”一事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函件,内容大致如下:上海市公安局特管科派员将“复杂场所检查证”样张一份递交电影院同业公会,周知各会员自“七月十九日起,公安人员前往各院执行职务(时)应凭证入场,以利检查”。然而,一个月来多家影院先后报称有下列情事发生:
(一)时有制服不整齐者一证数人入场占座,一若以观剧为目的;
(二)各院多系对号入座,于满座场次设为占据,即难能对付观众可能发生滋扰情事;
(三)若干公安人员仍有往昔之作风,设拒所请则多方挑剔。④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针对以上情况,同业公会在据理力争的同时,提出了两点建议供上海市公安局“采酌”。⑤院方据理力争的理由是:“兹查该证‘使用说明’第一项载明持证人须维护各复杂场所正当之营业及观众之安全,又第五项载明该证只限便衣一人或武装整齐者数人使用为限,故在院方因应协助持证人进行工作,在持证人则不能破坏使用之方法。”院方给出的建议是:“(一)持证人(便衣者一人武装整齐者数人)凭证入院各院应协助工作,然为顾全院方票务之管理以不占座位为限(稍坐片刻自属另作别论);(二)为贯彻院方遵守当局‘无票不得入场’之命令,工作人员必须逗留场内直至散场者,则请持证人员先与院方接洽以便保留座额。”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两个月后,即1949年9月16日,影院公会就“会员质询”的五个问题与建议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函件,其中两点涉及“复杂场所检查”事项:
(一)关于每院每日每场预留空座五位以便钧局派员检查复杂场所时□用一事业经各该院遵照办理,惟各该院所留座位究应设在楼上抑或楼下之处似应予以规定以期一致而防误会,例如某院预留空座于楼上但执行公务人员坚欲往楼下而适值楼下客满时非特误会招起抑且事实难行,设能予以指定,不但公务人员类能按图索冀(骥)而且影院人员亦可引导有方。
(二)使用“复杂场所检查证”之公务人员不兼临检任务一节载明于“使用说明”第二条是则关于临检人员应凭臂章出入为当然解释,惟临检任务之范围应请指明俾便明了规定不至遇事舛误。⑥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10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就该函件作了批复:
一,预留空座问题,除本局制定之复杂场所检查证继续使用,不必设固定位置外,但为确保治安,维持社会秩序,且又冬防在即,故各戏院现设置军警临监席,希即转饬所属会员各院,于楼下后面预留空座十位,以备军警随时执行临监任务。
二,临检人员入场,除全体佩带臂章外,并由率队人携带“复杂场所检查证”,其临检范围凡属违章违法之行为均属之。⑦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事实上,从这一时期影院公会与公安局的往来文书可以看出,电影院除了受到“复杂场所检查”的“滋扰”外,还随时可能被公安局特派人员突击检查。
1949年8月8日晚上9时半左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派员突击检查了泰山大戏院,检查内容为“场内观众是否携带国民身份证”。⑧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当时电影被迫中途停映,检察人员对观众逐一进行检查,并“扬言须公示身份证否则退出场内听候处理云云”⑨该部分内容在原文中被划掉,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但是当时正值夏季,“观众衣衫单薄,十九未曾携带身份证”①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检查人员要求无证者离座听候处理,“忽又自语如此众多,未能尽加拘捕,终令重返原座”②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该事件致使泰山大戏院电影放映结束时间延迟20分钟以上。针对这一事件,泰山大戏院的看法是:“检查方式不知其原意何在,殊令人无限疑虑,窃观众既未计及突有如此情形发生,而院方事前既未得关系方面只字片语预加联络,当事检查人员仅佩公安局臂章甚令人异常费解。”③该部分内容在原文中被划掉,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于是,泰山大戏院向同业公会恳询:
一,其他戏院有否发生上述同样情形;二,如此检查方式是否合法,院方应否加以拒绝抑予协助;三,事先未得电话及文字方面联络院方,既未准备,观众多受惊恐,嗣后再有发生可否要求于散场时施行;四,所谓身份证不知为何种证件,是否系国民党反动派所发之国民身份证;五,以后院方对上述情形应取何种态度。上述情形事关同业,有莫大影响。④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同业公会收文后,认为该事件“事关检查奸宄维持治安,本会无从解答”⑤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于是将“该会员所询各节”转交上海市公安局。8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向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发来批复:
呈悉:现值军管时期,为检查奸宄维持治安仍须继续抽查,至于检查方式由各公安分局视实际情况随时决定,院方不得拒绝应予协助,所谓证件并非完全指伪身份证,系指所有足资证明个人身份之一切证件,既为防范奸宄突击检查毋需事先通知或电话联络。⑥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显然,上海市公安局的答复充分肯定了虹口分局突击检查泰山大戏院这一行为。就政府来讲,无论是“复杂场所检查证”还是各种突击检查,其初衷都是为了稳定政局,这一点对于解放初期的上海乃至全国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只是,电影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影院是“人民大众教育馆”的界定,使得影院经营者认为电影院不同于舞厅、游乐场等一般娱乐场所,于是就想当然地认为影院应当受到特别对待。但是,从实际结果看,这一想法并没有实现。如果说“复杂场所检查证”尚且就检查人员、检查范围等方面作出相应界定的话,那么“突击检查”则完全打破了这些界定。因此,在维护政局稳定的前提下,解放初期的电影院与其他娱乐场所并无太大区别。
二、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电影院
1949年7月2日下午3时50分(第二场电影开场前),常熟路公安局在检查上海大戏院时发现,“戏院穿堂内略有包(报)纸果皮以及厕所内便溺外流”⑦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于是,4日下午5时传上海大戏院负责人梁广权前往公安局,以“妨碍清洁卫生”为由将其拘禁两天。梁广权解释,“该穿堂内及厕所之有欠清洁,实因其时适值行将开场(第二场开场时间为四时)”⑧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戏院一般在每场结束半小时内清理内场,开映半小时内清理厕所及穿堂,因此,“是项过失敝人虽应负责但实为公共场所所难于避免者”⑨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后将拘留两天改为一天(自7月4日下午5时起至翌日上午11时止)。
事后,梁广权认为此次“未受警告即被处分未免过于严重,设若将来其他各局一旦援例办理则对我同业实有莫大威胁”⑩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于是恳请公会转呈当局取缔过于严厉之处分。影院公会随即将上海大戏院申请,连同公会决议一并转交上海市公安局,具体内容如下。
影院公会认为,首先,上海市各影院的院务规则、细则都是依据同业公会的规定订立的,关于影院厕所卫生以及穿堂清洁均有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时间多放在影片的开映时间,开映前或散场后“有不顾公德之观众任意便溺乱抛纸屑,纵督令清洁职工加意粪除,亦有顾此失彼之感”⑪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其次,检查人员在不了解影院清洁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在开映前散场后进行抽查“有违警章”“抹杀事实”,并且“该值班警员系前警局之旧警员,可能为一种私人报复行为”①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最后,退一步讲,纵使不去计较影院清洁工作的时间是否合理,按照《公共卫生管理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也不能将所有过失归咎于院方负责人一人身上,且对其处以拘留一天的处分,“于情于理似欠公允”。
应该讲,上海大戏院与政府发生冲突的根源并不是影院卫生本身,由检查卫生引发的双方对于检查办法、处理原则等方面的不同理解才是矛盾的关键。就影院经营者来说,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业内规矩,即所谓行规,按照行规办事早已成为影院经营者的习惯。然而,新成立的上海市政府对这些行规是完全陌生的,这样一来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矛盾也就可以理解了。至于同业公会提出的公安人员未遵循《公共卫生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梁广权处以拘留一天的处分,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并未找到与该事件相关的政府回复或解释,单纯依靠院方的文字进行分析难免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即使公安人员存在“失职”行为,对于正处在建设中的新政府来说也在情理之中。事实上,该段时间内发生的与影院卫生事件类似的还有影院内观众吸烟、幼童入场等事件。
1949年7月初某晚9时半,新成(城)分局王巡官率四五人到国联大戏院例行检查,发现场内有三名观众吸烟,随即将三人带到办公室进行了严厉的训斥,之后“饬回继续观影”。当时王巡官将三人之一赵某的纱业出入凭证交给国联大戏院经理冯士璋抄录姓名、地址等,抄录完成后三人即离去。之后,王巡官忽然责问冯士璋为何投机取消(巧),不将三位吸烟者的身份全部进行抄录。院方随即据理力争,“既未□明白告知当非故意不抄,没有逃避罪嫌之心”②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此番辩护反倒“触其怒,强迫再将该三观客寻出”③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因没有找到这三人,“遂开灯停映而后寻获该吸烟观客重行抄录”④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当开灯停映时,“观众哗然群起责难,幸经解释未肇意外”⑤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王巡官见势不佳又坚决要求敝院(国联大戏院)出具坦白书,承认开灯停映之举乃系院方主动,与其无涉”⑥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院方为息事不得不遵照办理。但是,院方“深恐日后发生其他枝节”,随即将该事件的经过告知同业公会。⑦与国联大戏院类似,沪西、大都会戏院也曾由于未执行“禁止吸烟”以及“一公尺以下孩童一列不准入场”的规定而遭受处罚。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影院卫生、院内观众吸烟以及幼童入场是各家影院一直都存在的问题,三、四轮影院尤为突出。除以上几点外,影院外摊贩、黄牛(即“票贩子”)、电影赠券、院外停车、影院租场、银幕距离、影院消防等问题也令各家影院倍感头痛。大概是影院业的问题确实复杂,同时也考虑到将来管理的需要,1949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要求电影院同业公会会员就以上问题提出各自意见并汇总,以方便公安局作出批复。7月12日,影院公会将汇总后的意见递交上海市公安局,具体内容如下:
(一)观众之安全问题
本会会员对于观众之安全设备,诸如消防卫生等项无不符合当局之规定,□且力谋改善场内空气之调节,大戏院复有冷气机之装置,故对于院内观众之安全设备已臻理想,惟对于院外四周有下列各点有赖于当局之辅导改善也。
甲,停车处必须规定并派交通警指挥。各院门首每值散场必为三轮车所拥塞,车夫则□立招徕观众,即难易(于)散出,次场观众又相偕来院,故零星滋扰时有所闻,歹徒复乘机行□,设于各院能派值交通警士二三人则一切当能改善。
乙,摊贩必须取缔。各院门首拥塞情形已如上述,加以摊贩林立皮壳满地,戏院内尚能督促打扫,串堂及院外即无法制止,亦有兼事黄牛者既妨交通又碍卫生 (上海大戏院经理已为常熟分局以于串堂内发现包纸果(皮)而受拘役处分[另文详告])受累匪浅,自必须加以取缔者也。
丙,黄牛必须严办。当局宽大为怀,对于黄牛之惩罚虽已采取当众悔过之办法,然若犟黄牛均以嬉笑之态敷衍从事似不足以戒,其后故每待新片上映仍见若辈猖獗,若干会员有主张将购买黄牛票者共同惩办,此点有待当局之参考也。
丁,一公尺以下之儿童在三、四轮戏院能否通融入座。三、四轮戏院之观众多较经济,每□儿童来院设禁止儿童入场则无异剥夺若辈享受观剧之机会,盖任令儿童逗留在家无人照料可能发生不幸事件,三、四轮戏院多为此种观众,故为顾全彼等之营业,能否积极加强安全之设备而免除消极之祭止(机制),本会根据全体三、四轮会员之请求请予通融之办法。
(二)影片之质量问题
……
(三)废止签票及赠票券问题
……
(四)禁止吸烟问题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用意至善,然以戏院之立场言以幻灯片及显明标记劝诫观众后已尽所能,固(故)无强制执行之权限,于前国民党统治时期管辖警局,以索票不果于散场后□寻烟头,一经发现即令经理赴局拘留数小时……院外之烟摊以及在院内具有特殊势力之人物公然吸烟则不加取缔,各院受累匪浅,故院内能否吸烟问题尚须加以周详之商讨也。
(五)借用戏院举行会议问题①
……
从9月16日影院公会转呈上海市公安局的函件可以看出,上海市公安局并未对以上意见(即7月12日函件)进行批复②,直到10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才对影院公会提出的五点质询(即9月16日函件)做了回应。除前文关于“预留空座”和“复杂场所检查证”的解释外,余下三点是针对影院清洁、交通、摊贩、吸烟等问题的回答。
三,院外摊贩及院内清洁问题。凡该院外,非属本局指定临时设摊地点,若仍有摊贩林立情事,可就近报请该管公安分局协助取缔。关于观众携带食品,在院内抛弃果壳纸屑一节,该院可自行通告观众,予以劝止,或由戏院于不妨碍交通、卫生之一定处所,设置垃圾篓,以为观众抛弃垃圾袋之用,希即详加研究,自行处理,以维院内清洁。
四,各院散场三轮车阻塞门首,兜揽生意,妨碍交通一节,各该院可径向该管公安分局,或附近交通岗警请求维持秩序。
五,院内禁止吸烟问题。在本局公共娱乐场所营规理则未公布前,仍依旧例办理,予以禁止,尚希以“说服”方式,纠正观众吸烟。
查本局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现正呈请市府核示中,公布日期当在不远,希与以上五项,转知所属会员。③
综合以上内容不难看出,从影院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复杂场所检查证”引发的双方冲突,抑或双方在影院管理方式上进行的数次交锋,其根源都应归结为新政府尚未建立起一套针对影院管理的具体措施,即上海市公安局在复函中提到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
三、《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颁布前后
1949年6月19日下午2时30分,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召开第六十三次会员大会,会上报告的第三项内容是“公安局即将筹掣娱乐场所管理规则,事前拟□集各院之意见,故希望公会协助,于本年七月四日前综合各院就下开几点所提之意见以书面报告公安局以资公安改掣订”④意见内容包括:1.戏院对观众负责之安全问题;2.电影剧本之质量问题;3.人事管理之困难问题;4.本身之营业保障问题;5.交通、吸烟、摊贩、黄牛等问题。。7月12日,同业公会向上海市公安局呈文,主旨是希望上海市公安局尽快颁布“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然而,呈文两个月后仍未得到政府回复。9月16日,同业公会再次将汇集后的意见转呈上海市公安局,同时在函件的最后提到:“请(公安局)查核本会七月十二日沪密(三八)字第二二二号呈文所提意见一案,迅赐颁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以期各该会有所遵循。”①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结合前文论述,可以窥见解放初期影院经营者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则方面的迫切心情。
1950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②以下简称《暂行规则》。。该规则颁布后不久,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于2月9日、3月4日两次呈请社会局转饬公安局修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中限制电影院日映三场及对号入座一案”③《为前请修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一案续请核示由》,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并于3月13日就同样事由再次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工商联以及市公安局提出申请。从3月13日的呈文可以看出,影院公会前两次请求修正的内容应是“将日映三场改为日映四场”,在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再次恳请“限制日映三场改为日映四场一节设有窒碍□应改请增列星期日及星期六暨例假日得映四场……”④《为前请修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一案续请核示由》,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除此之外,由于三、四轮影院实行对号入座确有困难,同业公会请求“三、四轮会员免予实行对号入座”,并希望当局尽快给予答复。
3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就影院公会2月9日关于“恳请修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暨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来函进行了批复:
关于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 “电影院每日不得超过三场”之规定,原系根据本是电影院之实际状况,为避免前后场观众进出场之拥挤,以资建立良好的秩序而□定。查电影院多于每日下午二时以后开营,前后场距离时间仅二小时,中间距离为时甚暂,以致前场未散,后场观众即在院门口等候,首先造成门前拥挤之现象。俟前场闭幕,观众方欲出场,后场观众即开始准备进场,两者拥挤,秩序极易混乱,复以前后场更迭甚紧,院内空气未经调整之故,对公共卫生,亦大有妨碍。兹为延伸中间距离,俾资整顿秩序调整空气计,故将四场改定三场,且值此节约电力支援生产之际,更须加以限制。
至于影剧院对号制度问题,揆诸本市影剧院秩序之一般状况,以实行对号制度者为较佳,而以不实行对号制度之小影剧院的秩序为最差,事实昭然,尽人皆晓。际此新社会建设之开端,为养成人民守秩序之精神,亟有巩固优良制度,树立革命秩序之必要。根据以上理由,该公所提修正意见,经鉴奉市府核示,认为应无修正必要。⑤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同业公会在获悉该文后,遵从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暨第十三条第一款(即放映场次问题)“无修正之必要”的批示。但是“关于实施对号入座制度一节”,同业公会认为,大型影院早已实行,小型影院因手续问题,“须于四月一日起”正式实行。⑥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暂行规则》试行一年后,1951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文称,1950年2月5日颁布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因不适合现阶段的情况”,经市政府核准后,决定于2月17日废止,同时在该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则》的修正案,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修正)》⑦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修正)》。。笔者现将《暂行规则(修正)》中与影院经营直接相关且争议较多的条款抄录如下:
第一条 为巩固社会治安发展,保障正当娱乐,保护观众之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设之电影院、戏剧院、歌曲场、书场、茶园、舞厅、音乐厅、夜花园、酒吧间、咖啡馆、弹子房、球场、游艺场、溜冰场、马戏场等公共娱乐场,除法令另有规定及非营业性之临时娱乐会外,不论公营、私营,悉依本规则管理之。
……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须遵守左列各款规定:一,太平门应装设照明标灯,并向外开启,观客入场后,不得插锁,散场时必须完全开放,出路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阻塞;二,须依规定装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通风机,如有损坏或缺少时,须随时修补添置;三,公共娱乐场所内外,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四,戏院非休息时间,不得有叫卖食物及其他一切妨害观众情事;五,电影院内,不得允许观众吸烟;六,有关其他之建筑、卫生等,均应遵照工务局、卫生局之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须遵守左列规定营业:一,电影院每日不得超过四场,戏剧院、书场、歌曲场等每日不得超过二场,星期日例假日上午得加一场;前后场中间,必须保持适当之休息时间。二,营业时间,晚上不得超过十一时半,如有特殊情形,得呈本局酌情延长之。三,舞厅除星期日例假日下午二时准予开始营业外,平时不得在下午五时前开始营业;音乐厅得于每日下午二时后开始营业。四,戏剧院及电影院,不准怀抱幼童入场;舞厅内不准未成年人入池起舞。五,音乐厅、酒吧间有舞池设备者,不得聘雇舞女。六,纵横走道,不得增添座位及容许客人站立观看。七,电影院、戏剧院,须对号就座。八,各娱乐场所,如有临时节目表演者,须呈准后方得演出。
……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发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须即报告该管公安机关或附近岗警:一,发现急性病者;二,有行踪可疑或其他犯罪情形者;三,口角□殴或酗酒滋事及其他扰乱秩序行为者;四,不购票强行入场或不付帐款强行离去者;五,发现兜售黑市戏票者;六,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者;七,有窃盗行为者;八,谣言惑众者;九,其他行为不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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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对于本局持有证件之公安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者,不得拒绝,并应服从其指导。①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
《暂行规则(修正)》的内容大致由两个方面构成:娱乐场所身份的认定以及具有合法身份后应履行的义务。《暂行规则(修正)》中提到的提交申请书、办理许可证、进行行业登记等内容确实成为解放初期影院公会协助政府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暂行规则》中的细则成为了同业公会与政府争执的焦点。将该时期同业公会的会议记录与前后两部《暂行规则》②即1949年底1950年初颁布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和1951年2月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修正)》。对比后可发现,《暂行规则》制定前同业公会即就幼童入场、观众吸烟、影院卫生等事件与公安局发生多次交锋,从当时的资料可以看出,影院经营者渴望早日出台相关管理法规。然而,从公安局随后的批复以及1949年底1950年初颁布的《暂行规则》来看,政府的处理结果显然与影院经营者的期待相差甚远,无论是观众吸烟,还是幼童入场,政府都采取了禁止的态度。《暂行规则》颁布后不久,同业公会又多次就放映场次、对号入座等问题与政府进行商讨,与之前一样,政府并未给予肯定的答复。经过一年多的调整,1951年2月《暂行规则(修正)》正式出台,其中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写道:“电影院每日不得超过四场,戏剧院、书场、歌曲场等每日不得超过二场,星期日例假日上午得加一场;前后场中间,必须保持适当之休息时间。”③上海档案馆藏,S319-4-12。修正后的内容与之前影院公会的申请相符,对号入座一节则保持原样,即包括三、四轮影院在内的上海电影院、戏院必须实行对号入座。那么,从《暂行规则》到《暂行规则(修正)》,由日映三场改为日映四场,且“星期日例假日上午得加一场”,这种改变是否是影院公会努力的结果?笔者认为,电影院日映场次的改变与同业公会的努力并无太大关系。事实上,从上海解放到《暂行规则(修正)》的颁布,大概经历了两年的时间,期间发生了一系列事件,与电影院有关的包括上海市文化局成立,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电影院拒映美国电影,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等等。在此期间,电影院、戏院的社会主义宣传功用凸显,大量宣传片、教育片在影院上映,电影院的“人民大众教育馆”属性逐渐被政府重视。因此,日映场次的改变与其说是同业公会努力的结果,毋宁说是时代的需要。
从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同业公会与公安局之间的往来函件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同业公会基本延续了解放前的职能,即以影院经营者为中心,充当政府与影院经营者之间的重要桥梁,为同业争取利益。从各个影院与同业公会之间的往来书件可以看出,院方一旦出现问题,即在第一时间与同业公会取得联系,争取同业公会的支持。同业公会也会在收到院方信函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根据事件程度做出判断,一旦问题涉及第三方,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同业公会即成为院方的“代言人”,尤其当问题扩展至整个影院业时,同业公会维护全行业利益的职能更加明显。然而,无论是同业公会与公安局就观众吸烟、对号入座、幼童入场等问题展开的多次交锋,还是双方就“复杂场所检查证”涉及的留座一事的争辩,都以影院公会的失败告终,唯一一次关于放映场次的争论,看似影院公会取得了胜利,实则是上海市公安局权衡时局后做出的改变。
综上所述,从上海解放到195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修正)》的颁布,历时近两年,在此期间,影院经营者、同业公会和以上海市公安局为代表的政府,在影院管理问题上发生了数次交锋,影院性质在三方的博弈中逐渐清晰,即由最初“复杂的公共娱乐场所”渐渐转变为“人民大众教育馆”,政府的主导自然是转变的根本原因,影院经营者以及同业公会的力量同样不容小觑,正是三方“合力”进行的这场论争为我们展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复杂的社会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