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阅读权益视域下的数字图书馆发展路径探索
——评《信息网络传播与数字图书馆权利研究》
2018-01-24罗然
文 / 罗然
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或一个大型数据系统,是一个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存储、检索和访问信息的开放性数字资源服务体系。它是传统图书馆服务的价值延伸,是基于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的新的图书馆发展形态。[1]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数字阅读的方式获取知识。图书馆适时发展数字图书技术,建设数字图书馆。目前,大多数省市公共图书馆、高校和研究院所的数字图书馆已纷纷建立和发展起来。它们为了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加图书馆的书籍种类,方便读者利用图书,满足读者个性化的阅读需求,不断扩大数字图书资源,强化技术上的维护和升级措施。但是,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把实体书籍数字化处理并存入数据库,需要经过书籍作者的同意与授权,如果擅自把书籍变成数字图书,就会侵犯版权,既是对作者与出版商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图书馆声誉的损害。因此,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图书馆必须在维护作者和出版商的版权与谋求最大化公众阅读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鉴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成为近年来学界的一大热点。周丽霞的《信息网络传播与数字图书馆权利研究》,考察数字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地位及价值,分析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版权获取,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博弈均衡,力图在法律合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数字图书馆平台实现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的获取问题,为它的网络传播行为寻找法律与公众的支持,基于公众阅读权益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寻找发展之路。[2]本书着眼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比较可行的对策建议,具有独到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
案例分析法是运用文献资料分析单个的对象,得出同类事物一般规律的方法。它最初仅作为一种教育技巧用于商业政策的教育实践中,后来被许多学者借鉴过来,成为学术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本书对典型案例——Google数字图书馆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探讨了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的独特模式——“舍弃”模式和默示许可模式,认为其具有可以全文检索书籍、给公众一个去图书馆的新理由、使作者和出版商受益等方面的优势,指出其在默示许可制度的引入、合理使用的新发展等方面能够为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带来启示。本书通过案例分析法,增加了人们对Google数字图书馆运行模式的了解,打开了基于公众阅读权益解决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问题的思路。
网络调查法是通过计算机通信、互联网与交互式数字媒体,向被调查者的E-mail地址发出问卷,以收集信息的调查方法。[3]网络调查具有辐射范围广、执行便利、信息反馈及时、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等优点。作者在数字图书馆论坛网站开展了一项“您是否赞成GOOGE正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读者调查,设置是、否、不确定等三个选项,结果赞成票占总投票人数的近八成,这表明我国绝大多数关注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人士对相关计划充满期待。 作者分析了关于 Google 数字图书馆计划的网络调查结果后认为,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模式对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启示,我们需要合理借鉴 Google 的成功经验,避免侵权诉讼的发生。 本书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站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挖掘比较优势,探求基于公众阅读权益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本书遵循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在对立统一中认识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授权模式,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基于数字图书馆平台的版权获取整合模式。本书认为,随着出版形式的多样化,版权授权模式也在逐渐发展,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版权授权模式主要包括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版权代理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开放获取模式、授权要约模式、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创作共用模式等;上述模式各有其优势与劣势,例如,开放获取模式既有打破学术研究的人为壁垒、缓解大众与学界之间的相互远离倾向及学科之间日益严重的沟通障碍等优势,又有需要人员及设备支出、不能做到真正的免费获取等缺陷,还不能够很好地平衡利用者及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关系,还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由于遵循了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本书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多种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优缺点。本书提出,数字图书馆是信息资源的集散地,是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捷径;数字图书馆凭借自己的输入输出平台与数据库,为著作权人提交作品提供方便,这显然要比建设机构知识库更加节省;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集中实现各种授权模式具有较高的效率;[4]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实现各种模式的版权整合获取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较好办法。作者运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将零散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整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率有价值的一个整体,力图基于公众阅读权益实现数字图书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作者提供的方案有益于高效整合、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技术资源和出版商的内容资源,有益于实现学术资源的广泛传播和普遍共享,进而维护公众的阅读权益。
三
博弈论是关于相互依存情况下理性行为的研究。[5]5它是系统研究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各博弈方在一定能力、理性的条件下选择合理化策略的博弈结果,并分析结果意义的理论和方法。博弈论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标准分析工具,是研究具有竞争或斗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把“博弈论”与传统咨询工具结合起来,有助于数字图书馆开启应对战略定位、版权获取模式、价值塑造等核心问题的新视角。本书认为,数字图书馆和出版商在法律地位、业务性质及社会价值等方面存在共通之处,能够建立起博弈关系。本书通过分析相关博弈模型和矩阵后得出结论: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既为那些难以出版作品的作者提供了传播作品的机会,又满足了读者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彰显了自己的社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和出版商如果拒绝与对方共享资源,就不利于读者便捷地查阅资料,会严重浪费资源;双方选择合作是走向共赢——享有更大消费群的必由之路;双方的合作与联盟有利于实现资源均衡、利益均衡和价值均衡,保障公众的阅读权益。本书认为,数字图书馆与作者之间既存在作者垄断版权、利益分配不均等冲突关系,又存在共同获益的合作关系。本书建立和分析相关博弈模型和矩阵,从数字图书馆的角度考察,如果与作者合作,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反之则反;从作者的角度考察,如果与数字图书馆合作,虽然会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相应地收获了社会声誉,反之则反。本书从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的中介机制、完善权利保护体系两方面提出了作者与数字图书馆合作情况下的解决对策;从完善利益赔偿机制、网络信息领域的共享机制两方面提出了二者不合作情况下的解决对策。事实上,在数字图书馆与出版商、作者、同类机构的博弈生存中,合作既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知识传播和共享的最佳选择。本书运用博弈论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博弈均衡,经过比较严密的论证和较为科学的分析,为博弈各方指明了发展方向,有益于数字图书馆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经济社会效益最优化和公众阅读权益最大化,有益于维系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
本书着眼于电子信息时代的邻接权制度,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对版权限制的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规定以及法定许可条款,探讨了数字图书馆邻接权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依据,指出现有的法令条款尚未能适应数字图书馆日新月异的需要,很有必要确立和拓展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进而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权限范围。本书关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增加信息汇编权、数字化加工权、临时复制权、技术措施规避权、网络展示权、权利管理信息告知权、网络拓展权、商业化权的主张,有益于平衡数字图书馆版权各方的利益关系,有益于为公众更好地利用数字图书馆资源提供法律保障,为数字图书馆生存空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当前,无论是信息的广泛汇聚、分析加工,还是信息的快速传递,都离不开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促使图书馆在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信息提供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社会的知识中心与信息枢纽。数字图书馆是存储人类先进文明成果的知识宝库,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为了满足公众对知识获取的个性化需求,本书基于数字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地位,建议我国在修订版权法时赋予数字图书馆诉讼特殊合理使用权和赔偿豁免权,即规定数字图书馆对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合理复制行为,对数字作品的数据库建设及加工应按汇编作品加以保护;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的适应范围,授权数字图书馆运用默示许可的方式传播信息。这为健全数字图书馆版权立法、保障公众的阅读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