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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船员劳动合同角度解析我国船员权利的保护

2018-01-24张艳峰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船员用人单位

张艳峰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航运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重大影响。船员,作为一线工作者,在航运业生产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行业从业者中的特殊群体,在其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船员劳动权利的保护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和促进海运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辨析

船员劳动合同法律性质的确定,确定了船员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从而可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此,需首先确定船员与船员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学者之间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分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因此,关于船员与船员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也存在争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5)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直接规定该协议是“船员劳务合同”。但从2008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适用此法。为了便于管理,又能维护船员的合法权利,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也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故笔者认为,船员通过一定的专业技能,在航线上进行一系列劳动保证船舶的载货和运行,从而产生船东与船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实践中船员公司与船员之间签订的也是“船员劳动合同”,只要订立了船员劳动合同,船员和船东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船员的权利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

船员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船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世界各国为保护船员利益,多数都对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作了特别要求,需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也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而且此处要求的是“应当”,不是“可以”。这说明,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对于法律的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不会因为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不能举证的问题而出现判决不公的现象。因此,这条法律规定是值得推崇的。

总而言之,当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法意义上的船员劳动合同时,他就成为了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一切命令。在这过程中,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起为船员提供在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缴纳保险等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船员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三、船员的基本权利

船员,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实现生存,更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对于船员来说,他们和在陆地上工作的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同样的职业风险,却往往得不到同样的法律保护,这就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所以,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更加充分、合理的保护船员的基本权利。

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船员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船员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基于此,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及环境权;损害赔偿权。

(一)劳动报酬权

获得劳动报酬是船员最基本的权利,其主要形式是工资,还包括船员依合同所能取得的津贴、加班费等其他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29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报酬。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而且船员的劳动报酬的获得权与普通的劳动报酬不一样,其享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可见,船员的劳动报酬不仅要足额、及时,还要优先发放。

(二)休息休假权

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8小时,采用三班倒工作制,但是即使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可能因为航行情况特殊、加班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休息不好,从而造成船员工作状态不佳。而休假则因为船期的问题更加不能得到保障,但不管什么情形,用人单位要在船员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船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船员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其享有人权的重要体现。如果船员的休息休假权能够得到保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目前,虽然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都规定了有关船员休息休假权的内容,但内容大多雷同,赘述繁琐,没有详细且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大部分都属于行政规定,侧重于行政管理,因此,在效力上远不及法律的效力大。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害船员休息休假权的用人单位的制裁力度太小,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针对这种违法成本比较低的情况,很多用人单位经常要求船员加班加点地工作。虽然现实情况不容乐观,但在未出台专门的《船员法》之前,执法监督部分仍然需要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船员的休息休假权。

(三)劳动安全及环境权

船员,这个职业,其危险性是世界公认的。和陆地上工厂的安全、卫生条件相比,船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危险系数很高。首先,由于在船舶操作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高度机械化的作业,因此,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甚至牺牲性命。高强度、高空、夜间、不间断是船员工作的常态形式,这就增加了船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几率。其次,船东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尽可能的缩小船员生活空间。即使不工作,仅在休息期间也会带来很多伤害。例如,因船上的尖锐突起物和坑洞跌倒以及船舶正常运转带来的噪音、高温环境造成的身心伤害等。最后,船上环境封闭、卫生条件差、新鲜的食品和饮水短缺等因素都容易造成船员生理和心理上的失衡,引发各种疾病,甚至感染疫病。因此,保证船员的安全和卫生、医疗得到保障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做到的。

(四)损害赔偿权

损害赔偿,这里主要指的是人身伤亡赔偿,也就是当船员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若由于生命、健康受到伤害时,就可能发生各种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这就意味着船舶所有人在保障船员安全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船员可请求侵权或违约赔偿。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当船员在遭受人身伤亡事故时,可以以侵权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这样不但可以要求赔偿物质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也就是说,当一并发生了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时,人身损害赔偿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四、我国船员权利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

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船员法》,这是当今世界较为鲜见的现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规定了有关船员权利的内容,但其大部分条款主要是针对船员任职资格及船员管理。故而,加快船员立法需要先对船员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社会保障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充分地论证后再全面系统的整合,切实可行的做到保护船员权利。总之,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船员立法要区别于普通的立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不仅可以留住大量的优秀船员,也能为我国航运业的蓬勃发展带来利好机会。

(二)增强企业责任感

改革开放后,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竞争,一直在追寻利益最大化。因此,他的逐利本性使其释放出来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正是如此,目前一部分船员公司缺乏基本的诚信、急功近利,克扣船员工资,侵害船员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导致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大量产生。纵观世界各国,越是航运业发达的国家,越是注重于保护船员的权利,毕竟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反观我国,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甚至阻碍了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所以,需要建立企业、政府、社会的长效联动机制,让船员公司自觉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再加上政府的作用及社会监督,多方共同营造和谐的大前提。

(三)提高船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是减少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的重要途径。如何做到真正的发挥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保护船员权利的作用,提高我国船员的社会地位,就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和船员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养成用法律思维方式去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对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船员要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船员,除了广泛宣传有关船员权利的法律法规,还要从其思想上着手,解决认识问题,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对执法者,需要进行多次、系统的培训,深入开展海事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执好法。只有这样,当遇到法律纠纷或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或者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问题,让船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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