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2018-01-24李晓蓉
■李晓蓉
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机构改革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要明确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口的组织机构以及党委政府分管、联系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审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档案管理和处置方案,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包括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印章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清点、交接工作。按照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原机构存续期间保管和形成的,以及机构改革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级载体的档案和重要资料,并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通知》规定,要规范处置、分类实施,确保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有序。一是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变动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档案要整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二是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原部门或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据新的职能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保存。三是保留机构或者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者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单位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四是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
《通知》强调,做好档案工作是全省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法定职责,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明确时限。一是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改革方案实施后1个月内,对档案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安排,档案收集、整理要求,档案清点、交接程序,档案日常保管、利用要求等方面,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二是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改革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毕档案。三是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改革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编制或者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四是要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