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8-01-24何武江王艳霞
何武江, 王艳霞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 110101)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和旅游价值。古树名木保存了重要的物种资源,客观记录了自然的历史变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弘扬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辽宁省古树名木资源现状
1.1 古树名木普查情况
2001年,辽宁省绿化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及有关单位,对辽宁省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工作。调查组由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采用实地调查和访问群众等方法调查。用时6年时间,组织开展150余次外业调查活动,对辽宁地区古树名木资源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查清工作。对辽宁古树名木资源进行1次系统的调查、辩鉴、订正和补充,详细调查古树名木树种、树高、胸围、生境等因子,科学确定古树年龄,准确定位古树名木的地理位置,拍摄照片万余幅,广泛搜集古树名木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说资料,形成较完整的古树名木图文资料。
1.2 古树名木资源数量现状
据初步调查,辽宁省现有古树名木42700余株,隶属于29个科49个属89个种。其中,千年以上的国家特级古树39株,五百年以上至千年以下的国家一级古树73株,三百年以上至五百年以下的国家二级古树151株,一百年以上至三百年以下的国家三级古树42000余株。
2 辽宁省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工作现状
围绕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工作,在各地林业和城建园林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在保护古树名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由辽宁省省绿化委员会投入专项资金20万元,组织开展了辽宁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编辑出版了《辽宁古树名木》,该书纳入辽宁古树名木567株和30个古树群,编辑了详尽的文字说明,配以照片700余幅。二是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章制度,2012年《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出台,该条例中提出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明确了管护责任,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等。三是结合辽宁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辽宁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对各市(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辽宁日报》组织开展了“寻访千年古树”活动,2013年连续推出5期通版报道,吸引更多的人关爱古树名木,关注生态文明。五是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朝阳等地结合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对当地古树名木建立了档案,并制作了画册。沈阳市对北陵、东陵油松古树群、和平大街银杏树、南湖公园古柳树群进行了建档、挂牌。对生境不好古树名木分别采取了筑墩覆土、设立围栏、除病防虫等保护措施。六是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在校大学生、高中生开设了古树名木赏析讲座,提高了广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和古树保护意识。七是各级林业、园林部门与旅游部门结合有关景区古树现状,组织开展了古树游活动,普及了古树名木的生态、文化和旅游价值。
3 辽宁省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极其稀缺的资源,2010年以来,辽宁省多位省政协委员以政协提案的形式,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古树名木保护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
3.1 保护意识不强
古树名木大部分存在于寺庙、坟地、住宅、山区及人迹罕至边远之地,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和有关管理法规知之不多,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好的保护经验和事迹不能够及时宣传出去。特别是在农村附近的一些古树生境很差,在古树上人为乱刻乱划、拴绳挂物、在古树附近私搭乱建、堆放杂物现象比较普遍,使得许多古树名木生长在恶劣环境中。
3.2 保护法制体系不健全
《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只在某些条款中对古树名木保护提出相关要求,不是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古树名木保护缺乏立法支持和具体制度保障。1996年全绿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2016年全绿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对古树名木保护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更多的是提倡性的要求,其执行力不够,对违法的惩戒力度不够,因此,古树名木保护急需制定保护红线和必要的专门法律。
3.3 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支持
目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和区域划分,分别由县级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于实行分头管理,古树名木相关信息不能共享,保护中难以形成合力。各乡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无正常资金渠道和来源。由于保护资金严重不足,无法落实管护责任,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及日常养护管理及复壮等措施不能及时实施,致使一些古树名木病虫害严重,部分遭到火灾、雪压,长势衰弱,数年内就会灭失。
3.4 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长期以来缺乏必要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支持,使古树名木的抢救保护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保护措施中,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情况少,甚至一些保护措施有失妥当,致使那些树龄高的古树,濒临死亡边缘。目前,全省范围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一些相关图片及文字资料还没有形成信息化管理。
4 对策
4.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古树名木是推进文明的重要载体,古树名木保护本身就是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因此,林业、城建等主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及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古树名木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类学校特别是涉林高校,应把保护古树名木知识列入生态文明进课堂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提高宣传成效,使广大学生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绿色文化的推动者,进而提高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4.2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为加强对本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安徽省、江西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湖北省等省市都先后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或保护办法;辽宁省内只有本溪市、朝阳市、普兰店市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辽宁省古树名木保护法规建设与外省市相比较明显滞后,这对开展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十分不利。为此,应尽快出台辽宁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或办法,为保护古树名木提供法律依据。
4.3 加大保护资金的投入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涉及到普查、鉴定、建档、挂牌、养护、复壮、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工作,没有必要的资金投入,这些工作是无法开展起来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应将古树名木的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属地古树名木较多,保护任务较重的地方政府,省级财政应该给与必要的专项保护资金。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基金、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资、认养、认建、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对于非国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较好的,也应该给与适当的补偿资金。
4.4 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一是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或标准。目前,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已经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规定了古树名木复壮的总则要求和生长环境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体防腐填充修补、树体支撑加固、枝条整理、围栏保护的技术要求。针对辽宁自然环境及保护现状,应尽快制定辽宁省的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规程,提高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化水平。二是开设古树名木保护科研课题立项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保护古树名木鉴定、抗衰老、抗病虫、复壮及古树名木树龄测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实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三是建立古树名木信息库。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手段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精确化、科学化、现代化。在现有普查基础上,开发具有系统管理、用户管理、调查建档、信息变更、古树会诊、数据审核、查询统计和地理分布等功能的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境、生长势、保护现状等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数字化、标准化和网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