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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2018-01-24

山西青年 2018年19期
关键词:健康权精神病人精神疾病

刘 聪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一、强制医疗程序与人权问题间的基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越来越快,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也呈现着逐年递增的趋势,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13个人中,就有1人是精神障碍患者,每100个患者中,就有1人是重症精神病人,①因此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之后的处遇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于是强制医疗程序应运而生,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并专门在第五编用一章的内容来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程序空白。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界定

强制医疗程序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强制医疗,泛指一切人(公民、自然人)在未作出意思表示进行治疗的情况下,有公权力机关或第三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病人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狭义上的强制医疗,仅仅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公权力机关对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病人”进行强制治疗。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应该采纳的是广义的定义,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则无需其家属做出自愿进行治疗的意思表示,公权力机关即可采取措施对这一类患者进行强制医疗。[1]

(二)强制医疗程序中涉及人权问题的影响因素

1.强制医疗程序的倾向性。强制医疗程序着眼于对犯罪精神病人的特殊预防,并不是对其实施刑罚[2],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公益保护和社会防卫,[3]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就是重视社会权利保护,轻视患者个人权利,这种明显的倾向性就导致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会涉及到人权问题。

2.治疗的强力性。接受强制医疗程序的患者多为暴力型、狂躁型精神疾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配合度极低,于是在实践中就需要采取外在的物理或者化学的强制力来加以约束,比如经常用到约束带对患者的手脚进行捆绑固定,会对患者注射镇定剂安眠药等镇静药物等,这些治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对患者的基本人权造成侵犯。

3.回归社会难度大。过去学界以及司法界将有暴力危害性的精神疾病患者称为“武疯子”,从这一称呼上就能体现出社会对于这一类人群的排斥性,采取强制医疗程序程序对于社会来讲可能是一种维护安定的方式,可是对于被执行者来说,即使强制医疗程序后来得到了解除,这种标签化影响也是对于被执行者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人权的具体冲突表现

(一)强制医疗程序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人身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对于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应当排在首位。精神疾病患者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他们同样也是自然人,与其他公民享有着同样的基本人权,在理论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应享有自由支配其行为的权利,并不受他人非法的干预及限制,可是在实践中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度无疑是微乎其微的。

“精神病强制医疗”从理论上讲虽具“治病救人”之目的,但它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为代价。[4],在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的全过程中,“强制”与“不自由”一直贯穿始终,但这又是为了防止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会的必要手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与人身自由权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紧张关系。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健康权的冲突

健康权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享有健康权,不应仅理解为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权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体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扰的权利,如不受酷刑、未经同意强行治疗和实验的权利。[5]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强制医疗从一方面来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但从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他们的健康权造成了一定的侵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生理健康。精神疾病与其他疾病最大的差别是在于强制医疗的“强力性”,在治疗过程中由于部分患者已经失去了基本的自控能力和自制能力,此时就需要采取一些外在强制手段约束患者,如在治疗期间针对患者使用约束带限制其自由,而且很多时候的治疗需要几名甚至数名身体强壮的医务人员来对患者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这两种约束方式都会使患者产生不同程度的擦伤、肌肉拉伤甚至于骨折等,长期使用约束带还可能导致患者的肌肉萎缩、神经坏死等问题。同时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会强制患者每天服用一些精神类药物,也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

2.心理健康。真正的精神病人必然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但是心理障碍的程度有高有低,若是长时间被迫生活于精神病人群体中,久而久之自己也会被影响导致病情加重,而且在强制医疗程序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精神病”的现象,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医疗”对于这类人的心理健康来说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自己知道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却被当作精神病人,其内心的痛苦可想而知。

(三)强制医疗程序与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在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1.个人生活自由权。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强制医疗的启动、执行、治疗过程中不受患者本人的支配也不受患者家属的支配。完全由司法机关来决定,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由医务人员需要对于患者进行保护性搜查或密切持续观察,患者被迫暴露于他们的持续监视之下,显然这种不自由的情形也都不能由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心理特征等等。同时治疗过程中精神疾病患者的身体检查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与身体信息密切相关的隐私信息会遭到暴露。

3.个人通信秘密权。精神卫生机构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一般需要采取强制医疗的患者需要住在全封闭式管理的病房,在这种机构中是不允许患者使用手机、电脑或者其他通讯设备的,在患者不会通过通讯设备传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这是对于患者通讯权利的侵犯。

三、从人权问题角度出发的强制医疗程序完善建议

凡事都有两面性,强制医疗程序的弊端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方面,只有能看到该程序的弊端,才能更好地发展与完善,因此对于以上提到的几方面弊端,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有以下几个完善建议。

(一)尊重个体差异

精神病的发展原因和种类多种多样,千篇一律的治疗方式对精神病人的治愈并非一定有效,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奉行入院主义,且要等到患者完全不具人身危险性才可以解除强制医疗,这是不合理的,我们应当尊重患者的个体差异,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以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愿入院为原则,充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

(二)舒缓治疗

患者的潜意识里认为自己没有患病,过于强制的约束方式可能会激起患者的逆反心理甚至于影响治疗的进程,所以应采取舒缓的治疗方式,在外在束缚手段上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使用感受,对于约束带进行改良,传统的约束带有一定的风险,会有患者使用其进行自缢,我们可以改良我国技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采取肩部约束带、腕部约束带、约束衣等舒缓的器械。同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心理疏导,不能让患者的病情加重。

(三)尊重隐私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进行限制通信而不是完全不允许通信,可以让精神疾病患者与其近亲属进行点对点通讯,定时与家人进行沟通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同时针对那些病情不严重不会通过通讯设备来进行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患者,可以让他们在每天的固定时间段适用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与外界进行沟通,不至于完全脱离于社会,这对于患者康复后的社会回归也有很大的好处。

四、结语

精神疾病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也拥有着最基本的人权,他们的唯一希望是被承认正常人与精神疾病患者之间拥有共同的人性、他们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因此我们应该充分的给予他们权利的保障,尊重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同时如何公正、平等地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所以不仅为了患者个体也为了国家的发展,我们应当尽全力去做到强制医疗程序与患者人权保障冲突的平衡。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人民网,2015年5月18日,《今日数据:中国精神病重症者超16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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