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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层单位运用低价中标法的探讨

2018-01-24刘志卫

铁道运营技术 2018年4期
关键词:低价基层单位评标

刘志卫

(广西沿海铁路公司 钦州电务段 政工师 广西 钦州 535000)

1 如何认识和理解低价中标法

1.1 我国招标投标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招投标制大致经历了1981~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1994年的推广阶段和1994~2000 年的完善等三个阶段。1984 年著名的“鲁布革冲击波”对当时我国工程建设在管理体制、劳动生产率和报酬分配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促进了中国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我国首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首次按照国际惯例对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国际招标,工程招标标底价为14 958万元,工期为1597天,结果日本大成公司以投标报价8 463万元,比标底价低43%的最低价中标,该项目全部竣工比合同工期提前了122 天,降低了工程成本。这一案例证明了“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是完全可行的,也说明了创建“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是非常必要的。2000 年以来随着我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使施工企业全面进步,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低价中标法的基本概念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并非发达国家通用的“最低价中标法”,而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是我国《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参照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和验证的先进方法,目前已在国内各行业得到广泛运用。它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使之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物资采购及建设工程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个别成本。

1.3 低价中标法的法理依据 2000 年1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015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此可见,低价中标的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这就为招标人应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选择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奠定了法律基础。笔者认为低价中标是招投标法和采购法的法理核心,抛开了它,就失去了招评标的意义。

1.4 低价中标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它真实反映了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和动力,即商品的售卖者总是希望从其售价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商品的购买者则总是希望花费更少的钱买到更好的产品。其次,它体现了价值规律的要求和作用。在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供求矛盾现象客观存在,因此,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而价值规律的作用就在于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分的分配,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2 采用低价中标法的现实意义

2.1 是规范物资采购和招投标体系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遗余力的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顾工程成本,抱着“先争取中标”的态度,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埋下了工程质量隐患;有的施工企业因低于成本价中标根本无法再干下去,最后导致“烂尾楼”现象;这种“所谓的低价中标”给市场带来很大冲击,必须坚决防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所谓“高价就是质量好”的幌子下出现的市场垄断、人为拉高中标价等乱象、怪象。比如铁路信号灯泡在2013年时中标价是24元/只,2014年涨到40元/只,2015年又涨到48元/只,两年翻了一倍。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低价中标合理应用地必要性,规范合理低价中标的操作程序,科学区分低价中标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以有效遏制市场恶意竞争。

2.2 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不断加快,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顺应了这一历史趋势,对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着深远的意义。低价中标法在国有企业广泛采用的实践证明,它不仅能保证物资采购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而且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最终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更加成熟,国企实现彻底走向市场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低价中标法将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3 是适应铁路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中国铁路总公司自2013年4月挂牌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企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依据招投标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出台了铁路物资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中铁采购网和中国铁路招标投标网在全国铺开。目前,招投标法已在全路落地生根,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法低价中标已成为全路采购、招投标评标方式不二的选择。

2017 年11 月铁路总公司所属十八个铁路局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1 月2 日铁总工作会议提出2018 年全路主要工作目标为: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安排7 320亿元,其中,国家铁路702亿元,投产新线4 000公里,其中高铁3 500公里,会议还提出铁路经营工作要以效益为导向,推进铁路市场集约化经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大力推进降本增效,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低价中标法最为适合铁路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工程质量特别是高铁建设工程质量高标定位的要求,最为适合铁路物资招标品种多、频次高、交货期紧、评标工作量大的要求。日趋成熟的低价中标法,已然成为铁路企业控制成本支出、规范经营管理的有效抓手。

3 自主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3.1 存在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少数招标人员积极性不高。对最低价中标持怀疑态度,甚至坚持认为只要是低价,就是豆腐渣工程,就是质量差的产品,只要是高价就是质量好的工程,就是质量可靠的产品,缺乏依法践行低价中标法的热情。

2)基层单位招标技术力量不足、水平不高、技术平台不完善,物资采购特别是工程建设招议标专业人员缺乏。一是对招标程序不甚了解,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有时致招标终止或流标;二是由于体制原因基层单位长期以来不设基建科编制,缺乏熟知基建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对预算、造价、成本、单价、审核工作只能是由非基建专业的铁路主业科室人员兼职,其中有的连物资采购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都不熟悉,存在参加评标会审核时有漏审漏记,应付差事签个字就走人的现象;三是没有专门的招标会议室和屏蔽设备,保密性不强。

3)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实际操作缺乏依据。

3.2 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基层单位招标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是国家意志,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招投标法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法律。在增强法制意识的同时还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自觉做到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2.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招投标机制。一是加强对基层单位业务人员培训,成绩合格才予参加招标评标会,对考试不合格者给予经济考核,以激励招标人员提高采购招标业务水平。二是适当引进一些专业注册建造师、评估师,以保证采购招标的成本预算更加接近“合理的低价”。三是完善本单位质量技术检测和委托市场质量技术验证专业资质机构鉴定认证机制,有效防止伪劣产品参与竞标。

3)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加强对基层单位招议标工作的技术指导,研究实施参与基层单位标前技术评审过程,标书的审核等,以确保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3.3 相关问题思考

1)关于评标方法的选择。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但由于小型企业或基层单位招标技术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采用综合分析法不可避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建议对基层单位采购权限范围内自主招标的项目,原则都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执行,以达到因地制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省费用的目的。

2)关于集中招标。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有着集中专业人才优势、技术平台优势、高效率高质量低风险的优势,而这些条件基层单位尚不具备,因此,应当逐步把基层单位自主招标改为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模式。

3)探索开辟网上采购路子。高速度、低报价、低成本,价格透明、竞争充分的网上采购交易方式有着无比巨大的价格和效率优势。笔者通过搜寻网售的一些铁路常用器材信息并做同类比较发现:比如带GPRS 移动传输图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在阿里巴巴最低1 800 元左右就能买到,而2017 年的采购招标报价为4 000 多元/台;又如铁路建筑限界激光测距仪,在淘宝网200多元就能买到,而采购招标报价为6 000 多元/台;再如铁路信号灯泡在阿里巴巴网报价为20 元/只,而2017 年铁路单位的采购招标报价为45-50元/只。因此,笔者建议上级主管机关研究出台网上采购的指导性政策意见和办法,探索开辟淘宝、阿里巴巴、亚马逊、京东商城等信誉度高、知名度高的购物网站采购物资的路子,可为企业单位节省大笔的投资和采购费用,并可大大降低廉政风险。

4 结束语

虽然《招标法》在铁路基层单位基本得到贯彻执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总体顺利,招标评标水平逐步提高,但面对庞大的市场和铁路运输生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求,铁路基层单位要创建一个良好的招议标运行环境,应如何发挥好其自主、灵活、方便的优势,认定供应商准入资格;如何建立公正合理的询价机制,在依法合规开展招议标同时又更好地满足运输生产物资需求等,仍然需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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