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环评管理工作实务
2018-01-24黄强
黄 强
(南宁局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高级工程师,广西 南宁 530029)
1 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环保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环保管理工作要求日趋严格、规范。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修订了一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一方面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加强了行政监督检查,加重了环保违法违规处罚力度。面对当前环保管理工作形势的重大变化,结合当前南宁铁路局为完善路网结构、扩充铁路运输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而大力推进铁路建设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见,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是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程序。
2 铁路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程序
2.1 预可行性研究报批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3 号),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工作。
2.2 确定评价类别编制相关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后报审批部门登记备案(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
2.3 确定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
2.4 招投标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环评招投标,确定并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等)。
2.5 评价工作 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铁路建设项目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环境敏感区主要有:
2.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文,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1)按照“环保选线”的原则,项目应绕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绕避的,须按相关程序报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准机关,对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使项目避开一级水源保护区。
2)如项目穿越广西自治区境内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根据环评单位提供的线路穿越水源保护区技术资料,向当地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获得支持;向广西自治区环保厅发函征求意见(附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意见函),获得支持;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申请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获得同意。
3)如项目穿越广东省境内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根据环评单位提供的线路穿越水源保护区技术资料,向当地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获得支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选址唯一性和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选址唯一性和环境可行性进行评审;广东省环保厅根据评审意见出具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意见。(由广东省环保厅或市、县环保局审批环评的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中,一并对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5.2 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工作流程:
1)根据环评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沟通,如有必要按其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专题论证;
2)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并附专题论证报告;
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意见和专题论证报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意见和专题论证报告,取得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铁路项目建设的意见。
2.5.3 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工作流程:
1)根据环评单位提供的线路穿越风景名胜区技术资料,与景区管理机构沟通,如有必要按其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专题论证;
2)向景区管理机构发函征求意见并附专题论证报告;
3)景区管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报送初步意见和专题论证报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建设厅组织论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查批复,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查批复。
2.5.4 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工作流程:
1)根据环评单位提供的线路穿越文物保护单位技术资料,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沟通;
2)向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发函征求意见,获得支持意见;
3)向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发函申请项目穿越文物保护单位,获得批准;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或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组织论证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或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组织论证后审批,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5.5 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指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七条指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5.6 其他情况 项目穿越如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历史文化遗产等环境敏感区的许可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咨询行政主管意见,按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计统〔2016〕257号)要求,涉及线路方案和站场选址方案稳定的环境敏感区,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可研批复前取得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噪声敏感区的,应取得相应的规划选址意见。
2.6 文件报审 环评单位按初设深度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7 落实公众参与要求 按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后,由建设单位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编制项目环评公参报告,组织环评单位、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
2.8 文件报批 向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和公参报告。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报送,省区环保厅及以下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
发生重大变动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批按前述流程执行。重大变动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执行。
项目环评文件以及批复意见,应在随后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予以落实。
3 几点建议
3.1 熟悉政策法规 有关人员要注意收集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文件,学习研究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要求,了解掌握环评工作政策制度变化情况。
3.2 确保多方支持 注意主动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主动汇报、事前沟通,征询主管部门对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程序等的工作要求,尽量争取主管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进度。
3.3 提升管理效率 注意发挥环评单位专业技术优势,加快文件编制进度,按工作节点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推进办理许可手续。
4 结束语
环评工作是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开工的重要前置条件,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依法履行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程序,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绿色铁路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