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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猪业为例简述兽药残留及其对策

2018-01-24

猪业科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养猪业源性兽药

李 云

(广东腾骏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中山 528437)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对动物源性食品的需求已从追求数量型向讲求质量型转变,不再是简单地解决温饱,而向追求安全、营养、健康和独特风味等转变。同时,畜牧养殖业,以养猪业为例,也是日益趋于集约化、规模化。使用抗菌药、维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等兽药已成养猪业中防治疫病的需要,也是保障养猪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但在人们缺乏正确科学知识指导的情况下,及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兽药残留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兽药残留在动物源性食品中,对人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我国是世界第一养猪大国,我国居民猪肉消费在所有肉类消费的占比是2/3左右。生产无兽药残留的“安全猪肉”,发展绿色养猪业,在我国显得尤为关键。

1 兽药残留的定义与种类

兽药残留是“兽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的简称,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中兽药残留联合立法委员会的定义,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或)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

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和兽药生产中所伴生的杂质。目前的兽药残留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建议,大致可以分为7类,分别为:抗生素类、驱肠虫药类、生长促进剂类、抗原虫药类、灭锥虫药类、镇静剂类和β-肾上腺素受体阻断剂。

2 兽药残留产生原因

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动物生产效率、改善畜禽产品质量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人们缺乏正确科学知识指导的情况下,及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滥用药物的情况在畜牧养殖业中时有发生。以养猪业为例,产生兽药残留的主要原因如下:

2.1 不按相关规定使用兽药

一些养猪企业或养猪户缺乏合理科学使用兽药的知识,不按兽药产品相关说明,随意加大给药剂量,改变给药途径、给药部位和靶动物种类,以及长期用药和不正确使用多种药物,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药物在猪体内累积,最终导致兽药大量残留。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兽药品种逐渐被禁用或淘汰,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4月3日前为农业部)也不断颁布法律法规,禁止一些药品用于畜禽养殖。为降低药物残留危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2年,农业部相继颁布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2016 年12 月31 起停止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喹诺酮类药物使用。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2017年4 月1 日起黏菌素被禁用作饲料添加剂。一些养猪企业或养猪户使用克伦特罗及其类似物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雌激素等性激素和安定等精神类药物,造成猪肉及其内脏该数类药物残留,也是造成食用这些猪肉及其内脏的人们发生“瘦肉精中毒”、“早熟”、“不孕不育”等事件的罪魁祸首。

2.2 违反兽药的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的长短与药物在猪体内的消除率和残留量有关,也与用药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我国对绝大部分兽药(含药物添加剂)都规定了休药期,如果养猪企业或养猪户不按照休药期规定,在屠宰或出栏前多少天内停止用药,势必会有兽药残留在猪肉及内脏中。

3 兽药残留的危害

3.1 产生不良反应及毒性作用

人体对部分药物比动物更敏感,当摄入一定量的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后,或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人体就将会产生各种急、慢性中毒。

一些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能使部分人发生过敏反应。当这些被致敏的个体再接触磺胺类药物治疗时,磺胺类药物就会与抗体结合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进而产生严重的过敏问题,甚至产生变态反应。

3.2 导致人体胃肠道菌群失衡及耐药菌株的产生

正常人体胃肠道寄生着大量菌群,如长期与动物源性食品中低剂量的抗菌药物残留接触,将会使人体内有益菌和致病菌之间的平衡受到破坏,这也是人体容易感染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在猪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猪长期食用后抗菌药物残留于猪肉及其猪肉性食品中,猪和人体的敏感菌株在长期或较低剂量接触抗菌药物后均容易产生耐药。

3.3 污染生态环境

兽药在用于动物疫病的防控过程中,各种药物原形及其代谢物随着粪便、尿液等排泄物排出体外并在环境中稳定存在,从而造成土壤、水源的污染。

4 兽药残留的防控对策

4.1 兽药生产、兽医和兽药监管环节

兽药残留需从养殖源头,动物运输、屠宰、加工和贮藏等各环节全程监控和管理,包括加强兽药质量、落实处方药制度、人兽药分离和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等等。

加强《食品卫生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执法依据,以便监督和检查的有序开展;使生产经营者提升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意识。保障兽药及其制剂的质量,严格进行相关制剂研究和临床评价等;使兽医工作者掌握兽药合理使用的方法,严格遵循兽药产品说明书和休药期制度;使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规程,以便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实施;使社会广大群众的认知水平提高,促进理性思考和消费。社会全体认知和参与度的提高,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猪肉及其内脏中的兽药残留量。

4.2 兽药使用和养殖环节

目前, 我国执业兽医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也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养猪场和兽医人员的安全用药知识、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还有待提高。不按规范使用兽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甚至非法使用违禁药品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贩违法生产制售禁用、限用兽药,未经执业兽医指导随意使用,尤其是不法经营者擅自扩大兽药使用范围,造成用药不当,兽药残留超标。

畜牧养殖业,尤其是养猪业的发展仍离不开兽药,兽药依然是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的生理机能不可或缺的物质。因此,猪场如何在兽药使用环节中减少或避免兽药残留,合理、谨慎使用兽药是关键。

合理使用兽药需要猪场的兽药使用者正确诊断动物疾病,在动物有明确的指征时才用药,也需要熟悉药物对靶动物的药动学,制定周密的用药计划并能合理的联合用药,绝不使用违禁药物,不滥用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才能真正减少或避免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完善和加强残留监控的方案设计、工作机制,统一的部门分工和执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用。

同时,面对猪肉产品掺杂使假手段的不断翻新,监控对象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应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创新和研发。并与国际接轨,及时更新并发布《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以及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4.3 兽药残留监控环节

分散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给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模式中转变过来,养猪业仍以分散经营为主。分散的饲养、分散的屠宰和分散的交易在客观上就形成了监控对象众多与监控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制约当前兽药残留监控的主要矛盾。因此,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养殖的比例,提高畜禽养殖水平,随着监管层面的集中,势必进一步增强养猪大户、企业集团的社会责任和意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兽药残留的压力。

抽检范围和样品数量、抽检频次和品种的分布受到各级财政投入的严格限制,同时,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等)分头执法,重复检验和执法,更会导致抽检样品数量少,代表性不强等问题。因此,

4.4 其他方面的防控

4.4.1 法规方面

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已经在国家法规层面陆续出台极其严格的处罚办法,《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也在广泛征求意见中。但是,对兽药安全使用和违法使用处罚的法规,违反国家动物性食品安全处罚的法规,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管理法规,还未把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整个行为链的违法行为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只有从严立法,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推动和促进猪场兽药残留防控工作的开展。

4.4.2 养猪场及配套建设方面

规模猪场的建设必须在符合动物防疫、环保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鼓励发展生态养猪和养猪场固、液体废物集中处理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阶段养猪业的兽药残留情况。

4.4.3 新型兽药研发方面

开发和应用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物及替代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动物与人“争药”,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阶段养猪业的兽药残留情况。

4.4.5 市场准入方面

建立全国统一的、严格的、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猪肉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一种产前保证与产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也是生产“安全猪肉”,防控兽药残留和保证猪肉品质安全的一个方法。

(参考文献略,如有需要,请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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