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及化解⋆
2018-01-24李雪松王琳丽
◎李雪松 王琳丽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正式出台,阐明了三权分置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必须严格保护农户的承包权,三是放活土地的经营权。意见的出台消解了原有土地流转的诸多限制,亟需构建适合三权分置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本文拟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和分类入手,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培育策略,以期促进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的同时,也暴露出土地过于分散难以大规模实施机械化和产业化的弊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固守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三留人员”,即老人、妇女和儿童,由于受到体质和疾病的困扰,难以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为了维持农业生产、满足生活需求只能苦苦支撑,无计可施者选择了少量抛荒,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管理主体十分必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业生产专业化、经营规模扩大化、物质装备高端化的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农业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商品化。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根据市场需求来提供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商品化率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专业化。传统农业生产基本上属于“靠天吃饭”,兼业化特征明显,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发力于农业生产的某一个领域或品种,从事高度专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三是规模化。传统农户设备水平和技术水平均较低,生产经营能力有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介入,提升了农业基础设施水平,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四是集约化。传统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投入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有效地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在现代化管理体系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涵盖了农业的生产和服务两大功能,主要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四大类:
1.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种植或养殖的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联产承包+社会化服务”的双层经营特点,收益如何取决于自身的经营情况,在克服了传统农户生产规模过小的同时,还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提高了农民生产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合作范围包括生产技术、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和金融担保等,提高了农民的集约化生产水平,以商业化手段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3.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农业生产龙头企业是各级政府对农产品大型加工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其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研发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与农户建立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形成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联动机制。
4.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全程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组织内部主要由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经纪人等组成,为小农户提供财务咨询、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以及市场营销等服务,降低了农户的农业生产成本和风险,健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所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替代,在这种变革中必然涉及到农地关系的调整、经营方式的颠覆和思维模式的冲击等,加之资本的逐利性,很可能会跨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1.利益问题。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上了规模化、产业化道路,但同时也带来了利益分配问题,“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利益共同体远未达成。当前在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因为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农户自身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订单履约率相对较低,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农民和经营主体之间争利的问题,不少经营主体尤其是有机产品生产商,以自有基地为生产主体,以给农户的少量定单为辅,辐射带动周边农户作用不明显,使农户日益处于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边缘,比较劣势突出。
2.资金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有限,但需要在生产基地、加工设备和仓储物流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故而融资难问题成为阻碍规模农业发展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除了价值有限的生产资料就是房屋和通过流转拥有经营权的土地,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则认为将这些进行抵押发放贷款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当前金融机构缺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配套的信贷产品,也使之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影响因素。
3.环境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生态行为。土地流转均有或长或少的期限,且经营权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出于利益导向或者因与农民交往中集聚的不满心理,以在合同签定的有限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回报为经营目标,势必会将增加产量放在首要位置,加之有关部门没有对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进行量化的刚性约束,因此经常会出现农药滥用、化肥过量等破坏地力的行为,导致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规模化经营较为普遍,这种过度开垦行为加剧了农业资源污染程度。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
和传统的一家一户型组织形态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优势明显,使得其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关键所在,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方向,确保了我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
1.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关联机制。
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主要依靠土地流转费做为生活保障,甚至有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合同一签几十年,农民一次性拿到流转费之后由于缺乏理财常识,钱很快就会用完,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因此,如何平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成为农村治理的重要课题。一是采取股权收益方式。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获取股权和股息,并随着经营主体的成长取得利润分成,实现互利共赢,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所带来的长期稳定收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促进农民就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农民就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带来的“福利效应”较为显著。据2017年2月10日经济日报刊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统计,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为8496.38万个,促进了19%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剔除临时性就业岗位之后,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13%(5876万个),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充分利用自身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就业带动能力。
2.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一是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服务。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建立农业信贷网络,提高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面,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的补充作用,通过有序的市场调节机制来缓解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二是革新抵押和担保制度。结合农村土地确权,改革和优化抵押担保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或资产可以作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对发展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的经营主体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三是加大农业保险产品供应。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现有的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存在着赔付标准低、保险品种少、保障范围窄等问题,建议将经营主体的粮食作物、大宗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机械等纳入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3.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态意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其重视的是“增量”而不是“增良”,带来了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一是要改变短期经营思路。国家应制定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量化使用标准,提高对农业生态的控制能力,加强日常检测、监督和抽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二是尊重当地传统的有机农业生态保护知识。目前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以“石油农业”取代“有机农业”的不良倾向,而有机农业生态保护知识是农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实用性高、针对性强,可以高效地使用有机肥料并变废为宝,是维持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因此,不应让当地的传统生态知识处于“失语”状态,应吸取有机农业的宝贵经验并对此予以丰富和完善;三是制订农业项目的生态评价体系。农业项目的实施应纳入到生态环境的申报和评价体系中,农业项目的开发会对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应研究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并采取可靠的预控手段使之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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