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合理化建议的确定及其奖励机制研究
2018-01-23李淑敏尹贻林王翔
李淑敏+尹贻林+王翔
摘要: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以高速度、低成本地建造高层建筑和大型工业项目而成为国际上建设工程领域广泛运用的总承包方式之一。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的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得到大力推广。EPC模式下,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并对其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费用、缩短工期,使合同双方都获益。运用文献分析法等方法,界定现有研究中的承包商合理化建议的主要情形,结合激励理论对承包商合理化建议降低发包人费用的奖励金额作出量化研究。
关键词:合理化建议范围;降低发包人费用;缩短工期
0引言
工程总承包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各工程公司、行业和高校都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很多研讨。2016年住建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可见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大势所趋。现有文献也没有对EPC模式下合理化建议的主要情形作出归纳总结,也没有对合理化建议的范围作出界定,因此在EPC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人缺乏判定依据和原则,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难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和发承包双方的互利共赢。本文从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出发,对EPC模式下承包商合理化建议的范围的确定及其奖励机制进行以下方面的研究。
1 EPC模式下合理化建议界定与奖励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1.1 EPC模式逐渐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项目中得到推广
EPC模式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多集中于工业建筑之中,随着现阶段我国巨型项目与巨型承包商数量的不断增长,各地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试点地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相继展开。2003年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将设计采购施工(EPC)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模式统称为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自2003年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至今,陆续出台的文件在不同程度上都持续鼓励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而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针对中国工程总承包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更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范围定位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项目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既可提高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深度,还可以深度整合设计、采购、施工这几个环节的工作,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1.2合理化建議满足发承包双方利益诉求
建筑项目运行复杂,不确定因素繁多,工程变不可避免。承包人以建议书的方式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发包人带来了降低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缩短工期,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等长远利益,使发包人的项目增值,作为激励补偿,发包人则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一方面可以激励承包人利用自身的经验提出有利于项目价值提升的合理化建议,提高发包人的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对立局面,减少争议事件发生,促使项目顺利进行。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使自身获得二次创收的同时,也使发包人获利,满足了双方的利益诉求。
2 EPC模式下合理化建议与奖励机制现存缺陷分析
2.1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设置标准不明确
FIDIC银皮书中未提及奖励金额标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仅说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这些条款规定难以满足EPC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施需要,由于没有可参照的奖励金额设置标准,发承包双方一般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由于EPC项目多为大型工业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冶金、电力工程,不确定性高,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如果设置合理的奖励金额,容易导致发承包双方利益分配不公平,打击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所以制定合理的奖励金额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2合理化建议的相关研究尚显不足
对合理化建议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搜索,整理文献按研究内容进行分析,所得结果如表1所示。
总结而言,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EPC模式下的合理化建议作出研究,主要有合理化建议的概念界定、范围界定、审批控制程序、奖励金额规定、实施奖励的优点等。各学者仅用较小篇幅对合理化建议作出研究,大多数学者对于变更建议的研究均集中在设计阶段,对合理化建议的范围和奖励金额的界定没有进一步细化,也没有定量和定性研究,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或者仅针对某一具体项目作出约定,不具实际操作性。针对于此本文将对合理化建议的范围予以确定,并明确合理化建议下缩短工期的奖励机制。
3合理化建议的范围界定
工程建设领域的“合理化建议”的术语最早出现在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其条款29.3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国内外不同合同文本对于涉及合理化建议内容的条款名称有所不同,比如《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红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银皮书”)的条款名称为“价值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名称为“建议变更权”。
3.1价值工程理论下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运用endprint
“价值工程”是工程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研究的是如何使功能/费用比最优化,使得投入的成本金额发挥其最佳作用,FIDIC银皮书将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归于条款“价值工程”下,条款中规定。
承包商作为工程的具体执行者以及专业能力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来帮助业主降低其建设成本,给项目带来较大收益。因此,在EPC项目合同中,常常会添加合理化建议奖励机制的相关条款,以此来激励EPC承包商尽可能多的像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业主提高项目价值,使合同双方都获益,将这一内容引入工程合同。
价值工程中提高价值工程的五种途径与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联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总结分析得出,如果承包商提出的建议符合价值工程五种实现途径中的其中一种,那么必然可以推出该项建议提高工程价值,符合价值工程原理。FIDIC银皮书条款13.2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雇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从条款内容可知,承包商合理化建议的效果之一即为提高竣工工程的价值,综上而言,符合价值工程情况的建议变更有助于提升项目价值,所以必然为合理化建议。价值工程原理可以作为合理化建议的判定依据之一。
3.2基于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是工程变更的一种情形。
FIDIC银皮书中涉及合理化建议的条款名称为13.2价值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合理化建议的条款名称为13.1.3变更建议权,相关合同文本中合理化建议的条款与变更条款的联系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FIDIC银皮书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将合理化建议归于变更条款中。
合同文本中的变更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第二种是承包商以建议书的方式发起的变更,需要经发包人批准后才可实施。合理化建议属于第二种情况,发包人有批准合理化建议的权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条款13.1.2[变更]中规定: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针对属于变更的情况,合同的条款13.2[变更范围]作出了范围界定,其中条款13.2.1[设计变更范围]的内容为:
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③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⑦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综上而言,由于合理化建议是一种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的范围肯定在合同文本规定的变更范围之内,同时上文已论述设计优化为合理化建议的主要形式,所以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设计变更范围内的设计优化。
4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缩短工期的奖励机制
EPC模式下,承包商合理化建议的效果之一就是缩短工期,FIDIC银皮书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承包商合理化建议下缩短工期的奖励方式没有量化规定,由于不同模式下缩短工期的奖励方式在原理上是相通,所以对以下相关文件中缩短工期的奖励方式进行分析,为业主在实践中进行奖励分成明确方向,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表2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可得缩短工期的奖励方式有每日历天和计提两种,其中,计提的基数分为投资结余和提前投产收益。每日历天方式是以双方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补偿的额度乘以日历天数进行补偿,计提方式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计提基数进行补偿。
由表3可知,每日历天方式的奖励计算方法为日历天数×双方约定的固定奖励额度,属于固定报酬的一种形式,计提奖励方式属于变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对于计提这种奖励方式在发承包双方处于签订合同状态时,承包商就能明确自身的努力程度会得到相应程度的回报,在与发包人达成合作的初期,一种公平感就会油然而生,就社会资本的角度而言,这也会因公平而产生信任,提高合同的履约绩效。
5結论
EPC项目运行复杂,设计施工采购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繁多,任何建筑工程项目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变化,因此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而承包人可以依据经常出现变更的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优化设计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旦被采纳并且给发包人带来工程收益时,业主则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可以激励承包人利用自身丰富的经验提出有利于项目价值提升的合理化建议,提高业主的投资效率。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为:
以合同文本、政策文件和现有文献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比分析法得出项目缩短工期采用计提法。缩短工期肯定为业主带来提前投产收益,基于超额利润共享原则这一原则,即当超额利润是由双方或多方的努力共同创造时,站在共享的角度,各方应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超额利润。同时考虑到激励效果,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缩短工期的奖励应该以计提方式计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