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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风险问题与退出机制研究

2018-01-23马萍萍王焕智

中国市场 2018年3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债转股风险

马萍萍 王焕智

[摘 要]当下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的新挑战,新常态下,为解决产能过剩、库存楼市、企业高债务问题,国家进行“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改革。其中降低居高不下的杠杆率便是一项重要工作。在此号召下,新一轮的债转股工作便配套产生。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进行过债转股,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对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国企实行债转股措施,将企业债权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以此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问题。文章着眼于新一轮债转股,从市场化与法治化入手,依托中国实施债转股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浅析债转股的风险防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退出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风险;退出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040

1 背景介绍

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接着出台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文件,充分调动新一轮债转股中企业债券的积极性。同期,四大国有银行,专门成立经营债转股的投资子公司。新一轮债转股进程启动。

2016年新一轮的债转股文件中提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1]

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范有序开展。[2]

2 中国实施债转股存在的风险

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手段,中国债转股在参加重组的全部债务中的比例占25%左右,占比较高,因此债转股风险可能由银企过渡到整个金融市场,所以,风险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2.1 信息不对称,存在企业经营风险

此轮债转股对企业的入选条件做了严格限制,能否真正实现法治化和市场化,就是要看入选的企业是否真正合标,文件中对于入选条件做了详细说明,既明确了允许范围,也明确了禁止范围。

文件允许发展前景良好、产业方向良好但因负债过高而制约自身经营发展的高负债企业纳入到债转股企业范围内,将对银行的难以承担的债务转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同时对于产能落后、负债资产比率严重失衡、缺乏创新持续动力的企业亮出红牌。这从企业经营的根本源头——资产、负债,做了严格限制,避免僵尸企业和淘汰产业破坏整体经济局势。同时,债转股对于以前有过恶意严重逃债的失信企业做了禁止规定,将国家信用系统纳入债转股运行过程中,既强调和完善了社会信用制度,又为债转股的收益主体做了一道防护网。

但是,企业会采取制作虚假信息的方法进入债转股名单,如通过会计报告等财务文件的虚增虚降来歪曲所有者权益,从而使账面合格,取得债转股准入证。同时,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局外人,无法得到企业的真实经营信息,若企业经营方向存在众多高风险问题,其潜在负债比重较大,也会因问题尚未暴露而得到债转股支持。这些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都会对债权方,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和股民,带来较大的收益不确定性,严重的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2.2 后续经营效果会决定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风险的可控性

债转股对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此项措施只是风险由银行转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削减风险,所以,后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效果,直接决定了此项措施的成败。为此,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做好配套的监管和参与经营机制,督促企业化解不良资产,而非大力追求高利润、高杠杆。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相应引进企业管理人才,深入到债权企业中,获取企业内部信息,而非作为局外人,被动接受决策,应该有决策制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2.3 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暴露引发的整体金融风险

对于此风险问题,需要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板块进行剖析。

从1990年到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净增2226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30%,不良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在1999年达到29%,远高于国际要求的10%。为此,国务院批准成立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处理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公司成立的直接拨款由财政部直接下放。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監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以外的金融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由此可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与央行和财政部挂钩,所以一旦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会直接转为中国财政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于商业银行领域、保险领域、基金领域等,几乎涵盖整个金融范围,所以一旦发生风险,带来的波动势必会涉及整个金融圈。

3 债转股退出机制研究

要构建完善的债转股退出机制,保证企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从不良资产中“顺利脱身”,仍需在众多层面上构建和完善。

3.1 通过企业上市二级市场进行股权转移

这里面需要保持对二级市场高度的责任感,从一级市场抓起,杜绝将“僵尸企业”“僵尸股权”转嫁上市,带来二级市场的波动和不完善。因此,我们要完善一级市场企业上市标准,运用公正客观的指标来度量和筛选出经过债转股操作后的企业,使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权分散的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创新能力。

同时要规范二级市场,避免道德风险,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减少过热投机。

3.2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形成最后防护网

目前,我国关于偿还债务的法律存在一定空白区域。偿还债务,尤其是企业债务方面,存在监管漏洞,不法方式屡见不鲜。资产管理公司接管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对企业的债权方,但是资产管理公司最终角色只是金融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只局限在金融领域,在对债权的捍卫和行使方面缺乏公司经验,同时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作为指导和依托,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对高负债企业的监管能力十分有限,一旦企业逃废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则会进退维谷。为此,我们需在法律层面做文章,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权利,完善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的权利维护。

3.3 大力发展人才市场

债转股的退出过程,涉及领域众多,工作复杂,不仅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还涉及股票上市、融资定价等,以及前面所说的法律型复合人才。因此,要建立一个退出机制的完善渠道,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跨学科、跨领域并具有实操经验的多维复合型人才。一方面与各大高校进行衔接,对口培育,直接输送;另一方面将工作于相关行业的企业人员进行就业再培训,在拥有业务锻炼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知识的再延伸和再拓展,如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可进行企业管理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培训,以有效参与到企业的工作决策和破产清算方面。

4 结 论

处置不良资产是消除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我国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进行债转股工作,2016年开始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两轮债转股现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我们须在借鉴和吸纳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企业实际债务情况,因势利导,逐渐深入,有效化解银企不良资产和负债情况,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Z].2016.

[2] 谢玮.债转股再启幕 [J].中国经济周刊,2016(43):16-17,8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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