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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与认识

2018-01-23黄胜忠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7期
关键词:本社联合社同类

■ 文 / 黄胜忠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合规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1.顺应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要求。经过10多年的高速发展,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部分地方的合作社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共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势,新修订法律专门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等其他企业;取消了有关“同类”的限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联合社应当是经营实体,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成为联合社的成员,还对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问题作了规定。

2.回应了成员资格和成员出资的客观现实。“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原则是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的基本方向。新修订法律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这既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的正视,也是对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多要素合作的认可。新修订法律明确土地经营权、林权可以作价向合作社出资,既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合作社仅有少数核心成员货币出资的问题,让多数小农户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与合作社建立更加紧密的产权关系。

3.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要求。新修订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进行了加强。针对“成员账户”运用欠规范的弱项,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条款,丰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在第四章组织机构里增加了成员大会“公积金提取及使用”的职权,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公积金的使用。对于可分配盈余,强调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专门增加了“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同时规定,“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审计监督的完善与否将影响农民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新增了“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同时,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增加了查阅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成员对本社的财务更加清楚,确保成员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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