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原则与理念的探讨
2018-01-23汤倩颖
汤倩颖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北京 100029)
考古遗址公园是我国近些年来在大遗址保护领域的重要实践。自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中国重要大遗址保护与展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3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要大遗址被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67处重要大遗址被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①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物保[2010]35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19号);2017年月在现场工作会上公布第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文物工作者在探索重要大遗址保护利用同时,关于考古遗址公园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争议中加以完善。2000年“遗址公园”概念进入遗产保护领域以后,遗址公园开始引起学术界关注,此时的“遗址公园”的概念还较为笼统和宽泛,基本涉及遗址的公园均被纳入范围内进行研究[1]。此后数年,国内一些文物保护的专家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也对“考古遗址公园”的概念有所解释。单霁翔把大型考古遗址公园定义为:“以重大遗址为依托,在做好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确保大遗址安全的基础上,科学展示遗址原貌,及其历史文化内涵的公益性展示园区”[2]。杜金鹏认为:“考古遗址公园是指古代遗址保护和展示专门园区。它以保护遗址和服务考古为首要目的,同时,通过遗址展示和文物展览揭示遗址的内涵、价值,配合绿化美化,推动教育和旅游观光,是方便群众休闲和健体的公益性公共活动地域空间”[3]。2009年国家文物局颁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定义为:“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对考古遗址公园的进一步界定,即“具有全国示范性意义”的考古遗址公园。
本文在总结近年所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建设、管理运营实例,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思考,对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提出些许探讨,以期有助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借鉴。
1 大遗址的分类研究
我国考古遗址公园的分类目前尚未有定论,不同学者对此也有不同角度的看法。从遗址的内涵形式,有建筑废墟遗址类、古代都城遗址类、古代园林遗址类、古代帝王陵寝遗址类、古代大型聚落遗址类等。但在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前,我们应考虑遗址的区位型而进行分类,总体来看可分城市型、城郊型、乡村型、荒野型4个类型,不同类型的考古遗址公园在规划时应针对其区域特征进行符合其特点的设计。
城市型考古遗址公园,指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内的考古遗址公园,目前已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录的有17处,如北京圆明园遗址、郑州商城遗址、隋唐洛阳城遗址等。此类公园建设压力大,甚至遗址区内部已有不同程度的城市建设覆盖。规划设计应与城市发展保持互动,综合城市环境、历史文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因素,结合城市用地规划,有效平衡遗址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实现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共赢,这类遗址公园基本是趋同于城市公园。
城郊型考古遗址公园指位于城乡结合部的考古遗址,目前已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录的有20处,如邯郸赵王城遗址、安阳殷墟遗址、阿房宫遗址等。城郊型考古遗址公园紧邻城市建成区的边界,往往受到城市向外扩张的影响。遗址区受到城市建设破坏相对较小,但可能存在周边人口较为密集,产业复杂的情况。规划设计时要对城市扩张给考古遗址公园带来的影响做出预判和应对。
乡村型遗址公园指位于偏远乡村的考古遗址公园,目前已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录的有65处,如三星堆遗址、秦咸阳城遗址、泥河湾遗址群等。乡村型遗址公园相对于城市面临建设压力较小,且与城市生活关系不密切。此类公园规划设计应以实现对遗址的有效保护管理为主,兼顾考古研究功能,以乡村发展和周边业态为背景,活化乡村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适当满足旅游需求。
荒野型考古遗址公园指位于荒野地区的考古遗址公园,目前已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录的有2处,甘肃锁阳城遗址、新疆北庭故城遗址。位于荒野的遗址一般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小,遗址和赋存环境的真实性较好。用地资源较为充沛,规划设计时可将遗址及其赋存环境统一保护,重点控制自然因素对遗址的破坏,通过管理维护为遗址的延续创造良好环境。此类公园在设计展示功能时应格外注意减少人为因素对遗址本体的影响,同时结合生态条件做好环境保护。
2 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原则
2.1 考古为先,考古为依据
考古遗址公园区别于一般公园的主要标志就在于“考古遗址”这个核心点,而考古工作正是遗址公园规划的前提和设计依据。正如张忠培先生所说,考古发现的遗迹和出土的遗物只有经过考古学的释读才能被人民大众所理解[5]。考古遗址公园对遗址价值内涵的阐释方式将直接影响公众对考古遗址的理解,因此,这种带有很大引导性的规划设计表达必须建立在考古工作的基础上,只有考古才是明确遗址的分布范围、布局和文化内涵的唯一途径。
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不必刻意追求景观多样性,而是要发挥文化优势度,把握以考古遗址为主题素材的设计思路。规划设计过程中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确保有考古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倘考古工作基础较为扎实,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的展示思路应以考古成果为基础,将考古遗址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运用可逆的手段加以展示。若考古工作已有阶段性成果,则可将公园设计与遗址考古相结合,将已发掘和未发掘的遗址完整地保护在公园范围内,营造公共文化空间的同时,保障考古发掘的工作环境,做到考古和展示共同发展。如考古工作潜力巨大,但基础尚显薄弱,遗址本体的展示工作也应谨慎进行,可考虑放缓脚步,借助未来的考古工作帮助展示方案再行深化。
2.2 保护措施最小干预,最大保护
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的重点是对保护核心区的规划,保护核心区是指以遗址本体及相关环境进行保护和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考虑到“我国的考古遗址多数是以土为主体形成的,具有暴露面积大、吸附能力强的特点,又具有易崩解的特点,属于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结构稳定性很差的复合体”[6]。对保护核心区进行规划设计必须以遗址的保护为前提,遗址的保护必须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遗址本体原貌和历史格局,尽可能保护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具体规划设计中,把最小干预、最大保护落到实处。其中,不改变原状中的“原状”,可阐释为“实施保护之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含的原有环境状态”[7]。“最小干预”指的是尽可能减少对遗址本体的扰动,以及对原有景观的改变。
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时,应真实解读遗址本体格局、环境格局、艺术风格、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工艺技术和历史沉积等,保护遗址留存的历史信息,做到还原而非修补,通过最小干预手段,达到最大的保护效果。对于必须采用的本体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2.3 建筑设施设计最小化,运营可持续
文物保护和利用是长期性工作,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也应强调其未来运营的可持续性。对遗址保护等级较高的区域加强保护,在等级较低的区域,相对集中布置展示设施。同时应最小化建筑占地面积,相应减小基坑开挖面积、减少打桩数量,扩大绿化或者广场的面积,适当设置原状保护的预留区,以生态空间进行分隔。
针对空间位置、形制和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可考虑遗址展示设计。对于遗址本体的展示可侧重于原貌展示、标识展示等,尽量避免直接施加于遗址本体上的干预措施。遗址核心区或分布密集区域内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前提下,以具备可逆性的展陈措施为主,且可逆性的措施需与遗址本体的原存部分有所区别。
当遗址的保存现状和考古研究基础不足以支撑对其结构布局进行说明时,应理性回避大规模的复建或修复工程,可根据已有考古发掘资料设计地表标志,设计还原历史事件的雕塑小品,或虚拟与模型相结合,辅助传达遗址信息。
考虑到公园建设发展的动态性特点,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还应充分考虑考古发掘的进展,为其进一步规划建设留有余地。对于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应设置预留区,采取原状保护为主的方式,尽量避免对于区域内遗址本体及环境的直接扰动[8]。
3 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理念
考古遗址公园具有考古资料、文化载体以及公共活动空间等多重属性,其功能需求有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文化宣传、教育科普、休闲游憩、生态价值等。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依据考古发掘资料,在立足于文物保护的基础上,梳理该遗址的价值体系,结合遗址本体景观和环境空间,充分考虑遗址的区位条件、经济社会条件,同时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
考古遗址公园以考古遗址为核心,而考古遗址本体类型、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特点、经济支持力度等因素不尽相同,导致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必然形制各异,有着各自独特的风貌特色。针对不同的遗址,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具有更加具体的侧重性选择。
(1)城市型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应平衡遗址保护和城市公共空间的关系。位于城市建成区的考古遗址公园,与城市关系更为密切,其规划设计的重心是在城市不断发展变化中有效保存和利用考古遗址资源,难点在于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成为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城市空间。周边城市发展的大环境下,对考古遗址公园的格局、类型、分布、功能等需求会更加细化。公园规划设计思路更类似于专类公园而非综合公园,既是遗址保护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化城市发展中展示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方式,同时可兼备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功能,满足市民对于城市宜居性逐步提高的要求。
在设计方法上可以根据遗址本体类型、遗存保存程度、功能属性区分、空间分布特征、文化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各方面因素,通过对遗址的价值提炼以及必要的景观重塑,形成具有一定主题性质的公共文化空间。秉承以人为本、为普通大众服务的理念,在保护遗址及环境原有的历史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以周边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为底线,将考古遗址公园与城市文化功能结合在一起,作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进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规划,规划设计为能够满足公众基本的休闲游憩需求并具有特殊文化魅力的考古遗址公园,做到文物保护与文化服务的共同发展。
(2)城郊型的考古遗址公园要在保护利用遗址的前提下提前应对城市建设的拓展。位于城市郊区的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可能还未受到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破坏,部分区域仍保留有与遗址风貌相和谐的传统建筑,有些区域则存在遗址与周边建设景观不协调的现象。此类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的重心是在保护利用遗址的前提下提前应对城市拓展可能带来的矛盾,协调遗址保护与周边产业经济发展的关系。难点在于对于遗址的价值挖掘和阐释,在尊重原真性、延续历史文脉的同时,进行适当的景观塑造,利用遗址资源拓展文化旅游职能,满足市民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此类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时,要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提前考虑遗址公园在城市功能规划中可能或即将扮演的角色,从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入手促进城市规划的完善,做到遗址保护利用与城市发展和谐共生。
城郊型考古遗址公园用地资源相对城市核心区更为丰富,但在规划设计时要注意避免陷入与旅游文化产业过度结合的误区。要依据对遗址的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总结出的考古基础资料,科学认识遗址的价值内涵,以遗址为载体,通过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增强文化辐射能力,带动城市周边文化产业发展。
(3)乡村型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实现遗址保护和周边业态及生态环境的融合。位于偏远乡村的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压力相对较小,考古研究、文化宣传和旅游职能更为突出。此类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重点在于结合周边乡村发展,实现遗址保护和周边业态及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突出科研和教育功能。难点在于对公园设计中历史文化表达的整体性把握。对考古遗址所蕴含的文化内涵的表达,与地方特色文化要素进行提炼融合时,应做到主线清晰,逻辑分明。
设计方法上,可在遗址保护核心区范围以外,依托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设立科研文化活动基地,不仅要满足遗址公园的保护、科研等功能性要求,还要尊重遗址的本体特点,有选择地进行遗址公园的景观规划,从而形成完整的景观系统。对于部分自然条件相对优越的区域,可将遗址周围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纳入展示功能内容之内,丰富展示内容和效果。对于人文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可考虑遗址区域及周边重要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产生聚合效应和规模效应。
通过规划设计方式的创新,构建集遗址保护与展示、文化观光、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于一体的考古遗址公园。通过文化表达方式的创新,适当结合现代科技手段,提供一种能让游览者投入历史文化体验的环境,从而引发公众兴趣、提高公众参与性。
(4)荒野型考古遗址公园可在完整保护遗址及其赋存环境同时实现人文和自然资源协调发展。不同于需协调城市发展的城市考古遗址公园的设计模式,位于荒野地区的考古遗址公园需要承担的城市职能较少,自然条件相对优越,此类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的重点在合理保护和展示考古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对于考古遗址进行整合性保护利用。难点则是在遗址保护的基础上,带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实现人文与自然资源协调发展,形成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
此类考古遗址公园在强调文物保护的同时,还可考虑满足公众休闲游憩与生态系统平衡等多方面需求,公园规划设计时,针对不同的遗址特征,根据遗址周边区域历史和自然环境,在一定范围内运用遗产保护和生态功能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对遗址进行整体保护,恢复和保护遗址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将文物保护与生态系统、旅游开发相结合,强调社会效益与自然生态系统平衡。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研究的不断拓展,公园规划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但仍存在进步和改善的空间。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设计应着手于遗址的价值、保存状况、考古成果、遗址所在地资源等,同时考虑遗址面临的自然或人为破坏压力以及保护和利用前景等综合因素,坚持从遗址特色出发,因地制宜,以文物安全为前提,以考古工作为基础,对遗址进行适当的价值阐释,在设计过程中进行多学科的融合,结合公众需求,为考古遗址公园的现在与未来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合适的方案。总之,因遗址的类型、区位、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等要素的不同,遗址公园的规划应以此而不同,辩证理解。
(致谢:感谢张治强先生在本文编制过程中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