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以晋城市为例
2018-01-23张胜林
张胜林
(山西省晋城市晋城博物馆,山西 晋城 048000)
晋城古称建兴、建州、泽州和泽州府。沁河、丹河由北向南穿境而下注入黄河,由此诞生了古老的文明,晋城当之无愧成为华夏文明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境内发现的高都、塔水河、下川、八里坪等新旧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文物表明,距今约2万年前就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女娲补天、愚公移山、尧封丹朱、禹凿石门、商汤祈雨等远古神话传说比比皆是。
晋城市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2007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据文物普查的相关数据显示,晋城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601处,而国家级保护文物有65处、省级保护文物有34处、市级保护文物有501处,市级以上保护文物共有600余处,位居山西省第一位。晋城市无论从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质与量,还是从时代序列完整性等方面考量,在全国地级市中都名列前茅[1]。
2018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了58.52%。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已成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衡量我国现代化建设最直接的尺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规模的拆建,逐渐地打破了城乡壁垒,使农村变成了城镇,一批有重大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村镇受到直接影响和冲击,导致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破坏。因此,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文章以山西省晋城市为例,探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新路径[2]。
在新型城镇化的影响下,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人口的流失都加速了历史文化的解体。“据媒体报道,2000年,我国尚有370万座村庄,但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就降至260万座,10年消失110万座,平均每天有300座村庄消失”[3]。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古村落与古民居正在加速流失。古村落是承载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物质载体的消逝将带来一系列问题:流传千百年的民俗、技艺濒临失传;村志、县志等乡土文献无人整理;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措施匮乏;古建筑毁损严重等。此外,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某些管理部门曲解了其内涵,大兴城市建设、进行土地开发和房产建设,导致“千城一面”现象的出现,失去了城市发展的独特内涵和历史文化特色。古村落的消逝、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使得人们的乡情失去了依托。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延续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4]。
1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1.1 积极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晋城市积极地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摸清了晋城市辖范围内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为其保护和利用奠定了基础。晋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包含3大类:一是以女娲、炎帝、舜帝、汤帝等为代表的上古神话遗址和神话传说(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以青莲寺、府城玉皇庙、西溪二仙庙、冶底岱庙、开化寺、砥洎城等为代表的元代以前木结构古建筑(包括其附属文物,即壁画、木雕、砖雕、石雕、碑刻、琉璃构建等),此类古建筑在晋城市近百处,因此,晋城市也就成了全国现存宋金时期古建筑最多的地市;三是明末清初形成的城堡群,它是以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堡寨为基础,经历代不断完善与发展,现存的城堡依旧有20座之多,主要集中在晋城市沁河流域的阳城、沁水。
1.2 积极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摸清了晋城市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政府就编制了相应的保护方案,并编撰了《山西晋城古村镇》一书,收录了晋城市现存比较完好的古村镇等历史文化遗产的风貌。此后,又联合多部门制定实施了《晋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从而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积极建立县乡村3级工作机制,责任落实到村。晋城市所属区县都建立起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并加大了对其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广示范经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晋城市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而利用旅游产业的创收来反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了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与永续利用。
1.3 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
首先,晋城市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编制力度。根据晋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先后编制了《晋城市老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晋城市沁河流域古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等规划。其次,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协调发展。晋城市对老城区进行改造时,更加注重历史格局及其风貌的保留。在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认真梳理了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作用,满足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突出城市特色。而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也十分注重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协调。再次,在对城中村改造时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其合理利用预留了保护的空间。同时,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以此推动历史建筑与现代化城镇建设的相协调。最后,注重城市文化生态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晋城市要按各县(区)为规划单元,统筹布局、合理开发,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齐头并进,利用“老景点”不断丰富新内涵,不断地优化与传承晋城文脉,推动城市的协调发展。
2 晋城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晋城市充分认识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因而,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新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
2.1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认识不清
改革开放以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晋城市的社会经济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冲击也是颇大的。而这种冲击主要是来自于两个方面:在思想上,认为传统思想观念严重束缚了人们的进步;在物质上,认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建筑、设施、物器等有形遗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无论是有形的遗产还是无形的思想观念,都影响着现代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这种错误的观念严重地影响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约着城镇化的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城市文化建设定位不明晰
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有利于城市形象的提升,但在现实社会发展中,却对文化建设定位不明晰,影响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是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当时自然条件与社会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自然、社会相协调的城市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使得人们逐渐模糊了城市文化定位,进而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在整个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影响了城市文化形象的提升。
2.3 相关职能部门的保护工作存在缺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晋城市虽然有一定的基础,但也是不全面、不顺畅的;在具体的保护实施中,保护力量相对薄弱,尤其是受到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尚未形成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更是严重短缺,这就增加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与此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短缺,常常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尤其是在基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2.4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矛盾
为了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晋城市在2008年就完成了《晋城市老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此增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建设滞后、规划难以落实的矛盾,尤其是对现代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表现出明显不足,如晋钢、乡校等。此外,由于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与公益性,必须要有承载其的物质载体,而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使文化遗产的载体遭到了破坏,二者间所存在的客观矛盾也直接影响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5]。
3 探寻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路径
3.1 提高思想认识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进行城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就要吸收和借鉴人类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这需要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充分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厘清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凸显出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将优秀的传统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使其成为新型城镇化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3.2 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设计定位要高
这就要求在城市建设前要进行事先规划。但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要把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城市发展规划审批的优先考量因素,真正地把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脉络融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之中,甚至是城市建设发展的每个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之中,使得文化遗产的发展脉络更加清晰,不断开拓其发展的空间。突出历史文化遗产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充分运用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量体裁衣,突出城市发展的特色,避免“千城一面”“千镇一面”“千村一面”等形象工程的出现,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人文性与特色性。
3.3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政府就必须加大对其保护的资金扶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并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落实。同时,政府要积极地鼓励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与研究者、保护者等个人或组织,举办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推广活动,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就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积极宣传历史文化遗产,以此不断提升它的知名度,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此外,政府也要切实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实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专业化保护。
3.4 加强社会监督管理的力度
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就需要政府增强其主体意识,积极承担其主体责任,然而,社会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要积极承担相应的职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社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之中,把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自觉地融入到社会民众的内心。与此同时,政府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积极筹办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教育基地,教育社会民众,培育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此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3.5 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历史文化遗产就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差异和多样性形态,造成了保护工作也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加快有针对性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此把各种破坏历史传统文化遗产的行为用完善的政策规制起来,达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此外,积极建立起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监管制度,用法律准绳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明晰,不断地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随着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增强文化自信已成为国民共识,因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虽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继续摸索前进、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