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之“思”
——茅原对马克思哲学之于音乐美学启示的解析
2018-01-23冯效刚
■冯效刚
2017年10月30日,“南艺音乐学学科建设的播火者和奠基人”(居其宏语)、“博学多思、甘为铺路石的音乐求道者”茅原先生在南京与世长辞。呜呼!一位“智者”远离我们而去!笔者虽多年聆听过先生的教诲,但因不才从未入室,当先生仙逝之际斗胆命笔,以此寄托哀思。茅原先生一生曾对音乐理论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有学者将他的学术思想归纳为“历史、逻辑、工艺学的有机统一”(范晓峰语)。笔者认为,先生在音乐美学研究视野开阔,他在六篇文章中对马克思哲学之于音乐美学启示的探析,是对中国音乐美学领域最重要的学术贡献之一。
一、论音乐活动的本质属性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茅原先生针对马克思《巴黎手稿》(亦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①与音乐美学问题发表了两篇文章,是中国音乐学界最早对马克思这部科学世界观形成时期、展现其唯物主义历史观萌生与发展过程著述的解析之一。笔者有幸获得茅原先生恩馈的、多达上万字的“《手稿》摘录”,从中可见先生对马克思哲学之于音乐美学启示的思考脉络。茅原先生在文中提出:
……马克思的《手稿》中包含着深刻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包含着后来由整个马克思思想体系所发挥的科学世界观的宝贵基础。我深深地感到,要透彻地理解《手稿》中理论的实质,并不容易,我们应该联系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来深入地学习它……([1],第80页)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茅原先生并未囿于《巴黎手稿》的字面之意,而是在全面梳理马-恩论著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哲学慨括性的认知,这是先生多年潜心研究形成的“穷追”风格,体现在他所有的著述中。
在《人化的自然和音乐的耳朵》一文中,茅原先生提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理解人类文化发展史的一把钥匙”([2],第38页)。这是茅原先生通过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的解析后得出的认知。虽然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这句话《手稿》中没写,“却包含了这一思想”。([2],第38页)马克思谈到,由于“人的感觉”产生于“人化的自然界”,“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2],第39页),从而形成了“有音乐感的耳朵”。但先生清醒地看到:“马克思……并没有谈音乐的特殊性”问题,“我们也不应该用马克思关于普遍性的论述直接回答特殊性的问题,而只能根据事实,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来探讨马克思所没回答的问题。”([2],第40页)正是在认识到《巴黎手稿》具有普遍性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认为在研究“音乐美”的问题时,对我们获得规律性有帮助。意义何在?茅原先生认为,物质反映的是自然本身,是第一性的,而音乐创造是物质与精神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音乐是“反映在意识形态内的人化的自然”,是第二性的。由此他推论:首先,“音乐美的客观性是肯定存在的”,但对于没有乐感的耳朵(不论是“生理”亦或“心理”原因),再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其次,“美感是作为美的反映而产生出来”的,美(或丑)的判断肯定存在主观性;并且,“音乐和音乐的耳朵”“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自然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之中”,不可能摆脱人类“整个文化史”中声音材料和人听觉经验“发展的制约”:
作曲家把自然在自己头脑中的反映,写成音乐……即来源于自然的反映经过主观加工的产物。音乐作品被演奏出来,成为实在的音响,也是……人的再创造的产物。([2],第 39页)
在对大量中外名曲分析后,他归纳出音乐创作“具体的形式律,如:整齐一律、平衡对比、符合规律、和谐,在作品结构中的表现形态。”([2],第42页)最终得出结论:“忠实于反映客体对象和表现主体创造才能的有机统一,是艺术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2],第44页)
随后,茅原先生以“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对音乐在历史中发展的本质规律进行了深入解析。他认为,马克思异化学说中包括“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这“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质特征”,而“异化的扬弃”中存在着音乐表现的特殊性,如“手段成为目的”就是一种音乐领域的异化现象。他分析了“为艺术而艺术”和强调“社会功利性”这两种西方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音乐审美观念的本质,认为,他们“对于音乐的不同评价,绝不仅仅表现出个人的美感差异性。发生分歧的更为深刻的根源,正在于美感的异化。”([2],第 45页)
这是笔者所见从本质上界定音乐活动属性的最透彻的分析之一。
二、论音乐“形式美”和“内容”的关系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可谓困扰艺术创作的亘古话题,在音乐领域也莫不如此,“自律论”和“他律论”至今仍常议常新。1988年,茅原学术在《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文中,从中国音乐美学十多年来一直讨论的“关于音乐的形式和内容”问题入手,阐述了他以辩证唯物论指导音乐美学研究的思考。在此基础上,1994—1995年,茅原先生又以三篇文章,数万字的“海量”,从“自然性与社会性”“创造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
在《马克思的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上)自然性与社会性》一文中,茅原先生通过对马克思“商品形式二重性的分析”引入对音乐“形式美”和“内容”关系的思考。他认为:音乐的自然属性是乐音(声音的自然属性),而内容“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体现出“音乐的社会功能属性”。由此他指出:自律论“不允许把音乐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考察”③,从而把社会生活摒弃在音乐之外,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认识④,持这种观点“就不可能透过物的现象看到人与人的关系”([3],第6页)。他进而提出:“内容的真与善,是艺术的共性”,而音乐形式美是音乐家“思维与能力”的体现。他首先分析了“思维与能力”在审美活动中的作用,提出:思维体现着审美主体的观点,“但观点只能影响而不能代替创造”:
要完成审美创造任务,必须依靠审美创造能力,……而最主要的还是创造音乐形式的能力。……能力平庸,即使能把意识化为音乐形式,内容表现也不可能深刻,形式也不可能是美的形式。([3],第10页)
茅原先生认为形式美具有相对独立的评价标准:人们“可能不注意内容而专门欣赏形式美,甚至有些作品其创作动机就是为了显示作曲家创造形式美的才能。”但是,不可忽略音乐形式美的“二重性”:“形式美是有内容的……是在与人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真”与“善”是第一重功能,“内容决定形式”所指的“就是这一重形式”;但“如果仅是达到了这一目的,它还不一定就是美的。”第二重功能是“美”的形式,“形式美不美……是由作曲家的才能决定的”,形式美了“内容还不一定就是真和善的”。其中,“表现出审美观与审美创造能力的关系,审美观是世界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审美标准对审美操作过程起控制作用,美化它认为美的东西,丑化它认为丑的东西。”形式美负载着宣扬主体意识的作用,因而,音乐家都会不约而同地要求自己展现出具有形式美的音乐作品([3],第10页)。这在当时的中国音乐美学界堪称最为透彻的认识论之一。当然先生也认为,“只讨论认识论是解决不了音乐美学问题的”,但“认识论却是非解决不可的问题”:
我不赞成某些理论派别根本不考虑认识论的作法,他们的认识论终究是要在理论中表现出来的。认识论是哲学美学的基础,即使人们想回避它也是回避不了的。([3],第10页)
笔者认为,茅原先生对音乐“形式美”和“内容”关系进行的深入解析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提出了对音乐“形式美”成因的探索是音乐美学研究进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对音乐美创造性原理的认知
音乐艺术的创造性原理历来是音乐美学界十分关注的研究课题,不少中国音乐美学家对此提出过有见地的认识。然而至今困扰着研究深入展开的问题是:音乐创作是如何在音乐家大脑中完成后付诸于行动(乐谱、演奏)的?这里有许多是潜意识活动,而目前人类大脑活动的科学研究对潜意识活动原理还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成果,于是,这就成为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茅原先生对“音乐的形式美”进行了深入解析后也认为:
音乐的个性即不可被代替的本质属性。形式怎样才是美的?也许可以说是“音乐尚未回答的问题”之一。人人都知道,却又很难说清楚。([5],第8页)
但在《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中)创造论》一文中,茅原先生通过对马克思“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学习体会,通过深入解析“一般人的本质力量”“人的本质力量异化史”“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独特方式”进入对“音乐艺术创造性”的分析。在阐释音乐家创造性原理时,茅原先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念:说不清楚不等于不可知(似乎是“悖论”),当科学分析对音乐家创造性束手无策时,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揭开潜意识活动的黑箱”([5],第5页)。那么,他又是怎样揭开这一“黑箱”秘密的呢?
茅原先生从音乐诞生的历史考察入手,分析了音乐创作是“劳动”这一本质,提出音乐家的创作“是用他的全部心理积淀来思考和观察这个世界的,当前的情景,不过是引发意识活动的一种契机,其意识内容往往是很久以来积淀的结果,其中包含许多潜意识的东西。”([5],第5页)茅原先生将音乐的形式美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有形式有内容的音乐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形式”;“在中观层次上”,“内容是意识对于现实生活的反映”,“形式就是音乐的音响结构(包括形式美)”;“在微观层次上”,题材是“内容的形式”,音乐中……人的思想感情是“内容的内容”……([5],第7页)他进而对一些约定俗成观念提出自己的看法:音乐创作并非“从无到有”,而是“从有到有的创造”,是在“结合与分离”中的“声音的运动”⑤。先生认为,音乐语言中的一些特性(“具有感情状态的形象性而失去了概念性”,以及“不确定性”)即由此产生。那么,“是什么使音乐超越了时代?”茅原先生认为这“是人的音乐才能”。所谓“才能”就是在生产中劳动发挥创造性,所谓“音乐才能”就是在音乐(精神性)生产中“把自然界的纯粹是空气振动的声音,变成人间本来并不存在的音乐艺术。”([5],第11页)
以上观念的转变为音乐美的创造性原理研究打开了视野。茅原先生提出,音乐创作中音乐家“表达精神内涵的物质手段”是音乐语言,其首先来源于现实生活,是音乐家汲取民间音乐“原料”创作出来的;然后是对“半原料”(即前人的创作)进行再加工创造出来的音乐语言([5],第5页)。既然如此,其精神元素形成的基础就成为打开“黑箱”的钥匙,了解他的历史将具有无可估量的必要性。
四、关于音乐作品价值构成的思考
音乐作品价值的构成是音乐美学界经常讨论的话题之一,不少学者就此发表过自己的看法。然而笔者认为,在《马克思哲学对音乐美学的启示(下)价值论》一文中,茅原先生的阐释鞭辟入里,观点十分鲜明。他从马克思的“价值与价值评价”学说入手⑥,对于从“社会价值关系”中生发出来的“主体价值论”提出看法:“个人……所持的价值标准是相对的”,那么,“一个相对的价值标准是否具有真理性?它是否包含着部分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即它是否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相一致?”这些问题“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茅原先生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价值标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区别”:
既承认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又注意到,主体的价值判断影响价值的实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是我们对价值与价值评价的基本看法,从这里也就表明了我们与其他一些价值论的基本区别。([6],第5页)
他通过对马克思在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价值的研究,进一步阐述了“商品艺术”和“艺术的商品性”之间在概念上的联系和区别,进而对音乐作品的“价值构成”进行了解析。
茅原先生认为:“音乐作品……既有自然属性,也有功能属性。”而一首音乐作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看“其中提供了哪些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属性”。虽然“作曲家的主观愿望”和“实际的技术”都有“满足人的不同需要的功能属性”,但“价值构成是以技术构成作为前提的。”“这种分析的思路显然是受到了马克思关于资本的有机构成理论(《资本论》第三卷162—165页)的启示。”在音乐作品的“物质音响结构”中,音乐的内容是“通过音乐的形式美而存在”的。
继而,他“就音乐价值的主要方面”展示了自己的看法:在音乐作品中,内容和技术的不同比重决定着其价值。⑦
认知—反映、利害—功利、审美—创造,分别与音乐的真、善、美相联系,都是精神、意识性的东西,正是它们,为音乐提供了社会使用价值。([6],第7页)
由此出发,茅原先生谈到了自己对音乐作品“价值取向”的观点:
如果音乐家以追求货币为唯一目的,必然的结果是:他将成为“商品艺术”的制造者,这是不可取的。([6],第10页)
然而,不论是“内容学派、形式学派和追求真、善、美平衡的学派”([6],第10页),其创作都有一定的价值。然而,精神产品的结果“会去影响别人的精神、观念,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此,“美”是以掌握规律(即“真”)为前提的,“掌握真是手段、中介,达到善才是目的”:
尽管审美活动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真与美也还都是具有中介即手段的意义。这并不意味着贬低了审美的意义。正如一切文化遗产都具有中介的意义一样,中介的发展本身的意义就是伟大的……([6],第12页)
由此可见,茅原先生清晰地提出了“由真入美,以美成善”是音乐价值形成的“发展链条”。([6],第12页)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一位拥有深厚音乐分析功力的理论家,茅原先生的美学思辨是植根于音乐艺术规律上的“智者”之“思”。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的中国思想界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可谓“深远”,然而以笔者的管见,我们今天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尚未深入剖析⑧。茅原先生对马克思哲学在音乐美学领域的解析是建立在深入研究马列原著,并结合西方各种现代哲学合理观点和毛泽东哲学论述的基础上做出的阐释,处处显示出辩证分析、认识问题的特质。以上这些文章在当代中国音乐学者的研究中无疑具有突出地位,是内涵丰厚的文献,是值得关注的中国音乐美学著述之一。笔者在这里仅仅是粗略梳理了茅原先生论述涉及到的方面,而其中蕴涵着的思想内容尚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和研究。斯人已去,研究、总结先生留下的宝贵遗产我们责无旁贷。
①《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也称《巴黎手稿》)是马克思1844年4月至8月在流亡巴黎期间撰写的一些文字,后人将其整理出版。此时是马克思一生中思想最复杂与视角的转变期,《手稿》展现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形成和科学世界观诞生的萌芽。
②他写到: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第38页)
③茅原引用了汉斯立克的话为证:“审美研究不能以存在于作品外的任何情况为依据”。(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中译本1978年版,第63页)
④茅原说:马克思就曾称那些“把人与人的关系看成物与物的关系”是“拜物教”。([3],第 6 页)
⑤茅原先生的原话:音乐所利用的原料即声音,本来就是自然界中就存在的东西,……音乐的生产也不过是改变物质的形态。这种改变也是“结合与分离”。首先是分离,选择一定的声音,就是把这些声音独立出来,即分离出来。确切地说,音乐创造所利用的材料并不是“声音”,而是“运动”,是“声音的运动”,音乐创作利用的是声音的运动状态,利用的是声音的运动状态与音乐作品所表现的对象的运动状态的相似性。([5],第9页)
⑥茅原先生首先表明:马克思在经济学中所研究的“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我们要讨论的是音乐艺术的价值。([6],第3页)
⑦ 茅原先生说:在作品中,意识内容即:对客观物象和主体思想感情、精神气质的反映(主要表现为认知功能与实践功能,从其满足人们的需要的角度来看,就表现为真与善的价值)占据多少比重?工艺内容(审美功能,从其满足人们的需要的角度来看,就表现为审美价值)占据多少比重?从这里,产生出作品的价值构成。([6],第7页)
⑧如于润洋先生在《西方现代音乐哲学导论》中的相关梳理目前所见的进一步研究尚有许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