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身书到伦理学
——中国伦理学学科建立初期关于学科性质问题的探讨
2018-01-23赵清文
赵清文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中国伦理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作为学科的伦理学的产生在中国只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中国伦理学学科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华民族面临内忧外患并寻求救亡图存的特殊历史时期,并经历了许多的风雨坎坷。经过几代学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的伦理学学科克服了种种困难,逐渐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并呈现出蓬勃旺盛的活力。在学科建构初期,许多问题都曾经有过激烈的讨论,其中关于伦理学学科性质问题的探讨,对于这门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和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修身:中国传统伦理教育的核心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教育,非常重视躬行践履,将“行”作为对伦理道德问题进行追问和探讨的出发点和归宿。先秦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曾经说过:“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行之,明也;明之为圣人。”[1]明代思想家王阳明也说:“凡谓之行者,只是着实去做这件事。若着实做学问思辩的工夫,则学问思辩亦便是行矣。学是学做这件事,问是问做这件事,思辩是思辩做这件事,则行亦便是学问思辩矣。若谓学问思辩之,然后去行,却如何悬空先去学问思辩得?行时又如何去得做学问思辩的事?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2]因此,在近代之后中西文化的比较中,有学者将“行”作为中国文化区别于西方文化的主要特征。比如,谢扶雅认为,中国文化的本质特征,关键就在一个“行”字。“这个‘行’字是中国文化的高调,与科学性的民族(例如希腊)之‘知’,或宗教性的民族(例如犹太、印度等)之‘信’区别出来。”[3]同时,在他看来,中国文化中的“行”,通俗地说就是“品行”“德行”,亦即中国人的道德人格,也就是中国传统“君子”人格的最核心的内容。
正是由于以“行”作为伦理道德问题思考的旨归,所以中国传统伦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对修身问题的重视。所谓“修身”,其实就是修养人的品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修身的强调不但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特色,而且修身在中国古代学者对于伦理道德的理解中居核心地位。在中国先秦的诸子著作中,《墨子》《荀子》《吕氏春秋》中都有专门的“修身”一篇,而这三部著作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学术派别,孔、孟等儒家学者的言论和著作中对于修身的强调和重视更是不言而喻。在《大学》所提出的“八条目”中,“修身”处于枢纽的地位,它不但是“格物”“致知”等活动的目的,而且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是从“内圣”到“外王”的中介。因此古人说:“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4]“看圣贤千言万语,无非教人做个好人。”[5]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儒家经典、诸子典籍无非都是教人修身的教科书,伦理教育的落脚点,自然是在“行”字上。有关伦理道德的教育,是以引导受教育者自觉地按照教育者的要求去“修身”为目的的。
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教育还与封建统治秩序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封建统治者通过礼、乐、刑、政等教化途径强化忠、孝、节等道德观念在社会成员中的影响,而这些道德观念恰恰是同封建等级制度的要求相一致的。当忠、孝、节等道德准则被老百姓所认同并自觉遵守之后,君权至上的社会秩序便有了深厚的内在基础。因此,尽管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儒家思想都牢牢占据着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但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形成之后,历朝历代在社会生活中所实际倡导的道德要求,却不是仁、义等先秦儒家伦理的核心观念,而是同封建社会秩序的要求相一致的忠、孝等道德规范的神圣性;通过国家机器所引导的社会道德生活,其最重要的目的也不是孔子所重视的“成人”,即人格的完善,而是要求社会成员对与既有社会秩序相一致的伦理观念的认同和恪守。为了使伦理道德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被充分利用以维护统治长治久安的最大可能性,封建统治者将其最大限度地外在化,这也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伦理教育以及为这种伦理教育服务的伦理道德思想的基本旨趣和内容。
应当说,清朝末期伦理学学科在中国的诞生,同晚清的教育改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为了推行新式学堂教育,就需要按照新的学科体系来设置教学内容,这样产生于西方的伦理学等学科就随着各层次的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的建立而被引入进来。然而,从清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图来说,他们所推行的教育改革同以往历代的统治者强化的伦理道德教育在目的上并无二致,仍然是延续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因此,在新式学堂建立初期,官方在对作为独立学科的伦理学的理解上,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依旧没有摆脱传统伦理道德教育试图通过说教和灌输引导社会成员的善恶观念,驯化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性,以使他们自觉地遵守封建等级秩序的目的。对伦理学教育的这一理解,在《钦定高等学堂章程》和《奏定高等学堂章程》中都有着明确的体现。《钦定高等学堂章程》中所确定的“伦理”一科的教学宗旨是:“考求三代汉唐以来诸贤名理,宋元明国朝学案,暨外国名人言行,务以周知实践为归。”[6]562考核的方式则是:“伦理一科,不在多言,而在力行;教习考成,亦须参之平日,不能取定临时,应以每一学期核计分数一次。”[6]565《奏定高等学堂章程》中将课程的名称改为“人伦道德”,但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基本未变,仍是“摘讲宋、元、明、国朝诸儒学案”。
清政府对学堂中伦理学教育的这一定位,得到了当时一些学者和教育者、尤其是旧教育背景深厚的学者认同,被落实到了新式学堂的伦理学教育中。尽管他们已经意识到伦理学课程教学中应当专门以伦理道德问题为讲授的内容,同时,作为借鉴西方的教育方式进行“变法”的结果,不能将目光仅仅局限于中国的历代(主要是宋代之后)先贤的论述,但当时很多教师在新式学堂的伦理学教学中,沿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理念和模式。例如,著名经学家皮锡瑞于1903年受聘湖南高等学堂师范馆,讲授经学和伦理学两门课程。在其作为讲稿的《伦理讲义》中,劈头便是“伦理首重忠孝”[7]。被称为“最后一个桐城派”的姚永朴同年受聘担任安徽高等学堂的伦理学教习之后,在为授课所编纂的教材《中等伦理学》中,基本的结构和内容乃是“爰本朱子《小学》之例,辑泰西、日本名人言行,为《中等伦理学》三十卷,分上下两篇,仍以立教、明伦、敬身为纲,而稍变其目”[8]。他们都是基本沿袭了中国传统修身教育的理路。根据这种理解,伦理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受教育者加强在伦理纲常上的修养,培养他们遵守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实践能力,因而其基本的内容仍然是前贤的论述训诫,能够体现“新”意的,只不过是在中国历代前贤的论述之外,增加了西洋和东洋哲人的名言警句。而对于这些规范或训诫所依据的深层的理论,或者前贤论述的合理性,则不是这门学科所要重点探讨的。甚而,为了保障道德规范和前贤论述的权威性,对于这些学理性的东西是不应当去过多讨论的,这也就是《钦定高等学堂章程》中所谓的“不在多言”。“力行”才是教育者和社会管理者所追求的。
二、伦理学与修身书之别:伦理学学科的定位
诚然,伦理学的生命力扎根于社会道德生活之中,伦理学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并最终应当能够回到社会实践,为人的完善和社会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然而,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如果没有科学、深厚的理论作为支撑,伦理学的这一实践使命也将难以完成,从而成为虚玄的空头说教,甚至变得荒谬。因此,在伦理学学科诞生的过程中,无论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既有秩序),还是从学科建构的科学要求出发,中国早期的许多伦理学研究者和教育者都不能满足于中国既有的伦理道德思维模式和教育模式。中国伦理学学科的奠基者之一的刘师培在《伦理教科书》的序言中,表达了他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理论的看法和对伦理学教育的理解。他说:“宋儒之学,兼言心理,旁及政治、教育,非专属于伦理学也。故学无范围,则有学而无律。且详于实践之伦理,而伦理起原言之颇简,不适于教科。伦理虽以实行为主,然必先知而后行。若昧于伦理之原理,徒以克己断私之说强人民以必从,殆《大学》所谓‘拂人之性’者矣。今东西各国学校之中伦理一科视为至要,盖欲人人先知而后行也。”[9]2025根据这种理解,伦理学研究和教育,首先推重的便是其学理;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知识作为支撑,不但不能称之为“学”,道德教育所期望的实践也将失去归依而无法真正达到教育的目标。所以说:“中国人民当总发之时即诵《孝经》及四子书,然躬行实践之人曾不一睹,则以教育之失其法也。”[9]2025
中国伦理学学科的另一重要奠基者蔡元培更是直接提出了伦理学应“以研究学理为的”[10]1的主张。蔡元培承认,中国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有着悠久的历史,“吾国伦理之说,萌芽于契之五教,自周以来,儒家尤尽力发挥之”。然而,他同时也看到,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学说不仅是不系统的,而且同政治思想、经济思想、法律思想等杂糅在一起,不适合现代学堂中教学的要求。他认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著作中,儒家“顾大率详尽于个人与个人交涉之私德,而国家伦理缺焉。法家之言,则又偏重国家主义,而蔑视个人之权利。且其说均错见于著述语录之间,而杂厕以哲理、政治之论,无条理、无系统,足以供专门家参考,而甚不适于教科之用”。因此,在新式学堂教育中,应当大力引进和采用西方和日本成熟的学科理念和教科书,“无徒以四书五经种种参考书,扰我学子之思想也”[11]。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和思考方式,是不科学、不系统的,尤其与现代伦理学教育的要求和目的格格不入,因此,建立“以研究学理为的”的专门的“纯粹”的伦理学学科体系,既是中国现代教育体系建立的要求,也是纠正中国传统以四书五经为教材、偏重修身实践忽视学术理论的伦理教育方式的有效途径。
正是基于对“学理”研究的偏重,伦理学学科创立之初,蔡元培等学者专门对作为现代学科的“伦理学”和传统的“修身书”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道德固然离不开行,但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对其所研究领域和对象的学理性的探讨才应当是学科最重要的内容。承认这一点,是在中国构建起真正的伦理学学科的前提和基础。
在蔡元培所著的《中国伦理学史》的“绪论”中,首先区分了“伦理学与修身书之别”。他说:“修身书,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者也。民族之道德,本于其特具之性质、固有之条教,而成为习惯。虽有时亦为新学殊俗所转移,而非得主持风化者之承认,或多数人之信用,则不能骤入于修身书之中,此修身书之范围也。伦理学则不然,以研究学理为的。各民族之特性及条教,皆为研究之资料,参伍而贯通之,以归纳于最高之观念,乃复由是而演绎之,以为种种之科条。其于一时之利害,多数人之向背,皆不必顾。盖伦理学者,知识之径途;而修身书者,则行为之标准也。持修身书之见解以治伦理学,常足为学识进步之障碍。故不可不区别之。”[10]1-2在蔡元培看来,修身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向人们传授既有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往往以习惯的形式存在着,经过一个民族长期生活的检验,受到大多数人和主持风化者的认同;而伦理学则不同,它是以研究学理为目的的,不受既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专注于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伦理学是一门价值学科,其对善恶、道德等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并非为现有的道德秩序作辩护,而传统修身书则是完全以维护现有的秩序为目的的;伦理学追求知识的科学性,而修身书为了达到向人们灌输道德教条的目的,则不惜采用荒诞的、愚民的手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伦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修身书为了实现其以既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影响社会成员的目的,其内容则没有学科领域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将伦理学与传统的修身书区分开,那么,独立、专门、科学、系统的伦理学学科就无法建立起来。
蔡元培关于伦理学与修身书的区分,对当时治伦理学的学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陆费逵为商务印书馆1910年成立的师范讲习社所编纂的伦理学教科书《伦理学大意讲义》中,对伦理学与修身书也做了专门的区分。陆费逵对二者的区别,基本承袭了蔡元培的观点,但他突出强调了两点:一是修身书涉及的内容是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一家一派的,而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则没有国家、民族和门派界限的限制。他说:“修身书示人以实践道德之规范,当就其本国之习惯,折衷贤哲之学说,而由主持风化者及多数教育家斟酌定之。苟与其国情不合,或为主持风化者所不欲,则虽有至精之学说,不可得而采用也。伦理学则异是,以研究行为学理为目的。各国之习惯、各家之学说,无论其偏激平正,皆为研究之资料。……盖修身书为一国国民行为之标准,而伦理学则世界学者研究之学理也。”[12]1-2二是伦理学研究所追求的是“人生行为最高之理想”,而修身书则是向常人传授日常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中国传统学术中,“吾国人于修身、伦理之界限不甚明晰,常有持最高之理论,以责常人者”[12]2。从这一意义上说,二者之间也需进行明确的区分。
此外,还有人从中国传统关于“伦理”的理解出发,对伦理和修身进行了区分。这种观点认为,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伦理”是一个关系性的范畴,谈到“伦理”问题,涉及的是关系中的双方应尽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偏责一方,而“修身”,则只要求主体加强自身的德性品质,而对于关系中另外一方的角色义务和道德责任,则不需考虑。“古经凡陈及‘伦理’,皆双关对举,责人各尽其伦。盖知人与人接,始有伦理,人与人各尽其当然之道,始为克尽伦理,非同修身学之偏责一方面也。修身但尽本身,伦理交尽人己,故修身为伦理之一部分。中国古今圣经贤传多详修身,致人多误修身为伦理。”[13]这种观点尽管是站在传统学术的角度上来区分“伦理学”和“修身学”,但显然受到了平等等当时的伦理新思潮的影响。
总之,在当时的学者看来,无论是从伦理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角度来说,还是从廓清认识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发扬光大的角度来说,区分伦理学和修身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区分,成为伦理学学科从中国传统学术中脱胎而出的一个关键的认识前提。注重学理性、“以研究学理为的”便成为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伦理学区别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
三、实践性与学理性的统一:伦理学学科的性质
将伦理学与中国传统的修身书区别开,突出了伦理学的学理性特征,但这并非否认伦理学实践性、应用性的一面,只是在注重修身和实践、忽视学理探究的伦理传统之下对这门学科学理性特征的专门强调。在关于伦理学的学科定位上,学科诞生之初,有人曾明确提出,应当将理论、规范和应用这三者结合起来。在教会学校湖南益阳信义神学院任教师的梁集生所著的《伦理学导论》*梁集生《伦理学导论》,连载于1911年的《真光报》。中,反对当时存在的将伦理学单纯定位为自然科学、规范科学或应用科学的观点,认为“伦理学必为此类而非彼类学科”的观点是片面的,伦理学兼具这三个方面的特征。
梁集生分析说,有人认为伦理学“所研究者,在察审公有之事实,而发明其因果所以必然之公例,如从事动物植物诸学然,以己意立标准、设方法无谓也,于是因演其定义曰:伦理学者,研究人类公有之行为,而发明其因果必然之公例者也。是之谓以伦理学为一自然之科学也”。而反对者则不同意此种观点,他们认为,伦理学“与动植诸自然科学大异其趣,盖研究人之所当行之者为何(非仅研究人之所已行者为何)”。尽管存在着伦理学注重研究“各行之细目”以“规定人类行为之条律”,还是研究“一生之总纲”以“论辩行为标准”的区别,但他们“均以伦理学之天职在为人立行为之规范,是之谓伦理学为一规范之科学”。还有人认为,上述二说之得失,只不过在五十步与百步之间。“伦理学者,非学而术也。研究伦理学者……贵在明其所以行之之方法也。苟不直得其行之之方法,则此清谈玄论奚益哉?”因此,伦理学“必为指示实行之应用科学无疑矣”。而在梁集生看来,上述观点都是片面的,就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的内容来说,这三个方面应当兼具。“自心理、社会、神道诸方面而求得其公例者,曰‘伦理学导引’;以求评断道德之标准,及考至善之究竟者,曰‘伦理学原理’;而以本原理以求实行者,曰‘应用伦理学’。盖各方面而全用之,伦理之真相方彰,而各说之偏隘亦见矣。”根据这种理解,梁集生给伦理学的定义是:“伦理学者,本人伦之公例,求道德与至善之标准而演之为应用者也。”[14]
梁集生对伦理学的内容和定位的认识尽管还有些粗鄙,但代表了当时学者们在伦理学学科定位上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其核心思想在中国伦理学学科发展中一直被很多学者所认同。事实上,在今天通行的伦理学教材中,有些教材在内容体系的安排上大致分为道德的基本理论(如道德的涵义、起源、本质、功能、结构等)、道德规范体系(如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要求)和道德实践(如道德评价、道德选择、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三个部分,基本上还是承袭了对伦理学学科定位的这种基本看法。
由上可见,在伦理学学科的建构期,对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基本认识上,学理与实践的统一,成为一个显著的特征。
一方面,学理在作为学科的伦理学研究中受到普遍的重视。中国伦理学学科诞生和建构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中国教育和学术同西方接轨的过程。伦理学产生于西方重“知”的传统之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追求知识体系的合理性、系统性和普遍性。与西方古希腊重“知”的传统不同,中国传统学术中最重视的是“行”,在关于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中,知识体系本身不是刻意去追求的重点内容。中国的伦理学学科体系是在借鉴西方、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产生的,而在作为哲学的分支学科的伦理学中深刻地体现着西方重“知”的这一传统,因此对于学理知识本身的重视必然成为新生的伦理学区别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当时大部分从事伦理学教育和研究的学者认识到,中国传统重实践轻学理的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不但不利于伦理学这一独立、专门的学科体系的建构,也无法适应新式的学堂教育要求,同时,对于道德实践本身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正如刘师培所说:“今东西各国学校之中伦理一科视为至要,盖欲人人先知而后行也。中国人民当总发之时即诵《孝经》及四子书,然躬行实践之人曾不一睹,则以教育之失其法也。”[9]2025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学者们提出了伦理学与修身书的区别,并认为伦理学研究中应“以学理为的”,在研究和教育中将侧重点转向对知识的探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和探讨成为系统、专门的学科体系,避免沦为琐屑、凌乱的观念和准则的集合。
另一方面,关注道德实践是中国伦理学学科的灵魂。对学理的重视并非意味着对实践问题的放弃。在中国伦理学学科体系建构之初,甚至有学者提出:“伦理学为实践道德之学,各科学之根本也。”中国传统伦理之所以失去生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脱离了实践而流于空谈。“吾国儒教,肇自伏羲画卦,而大成于唐虞,而极盛于夏商周。故六经皆明伦之书,而孟子称述三代学制,亦断定之曰‘以明人伦’。尚矣!奈道隆而杀,哲理不昌,而《大学》亡‘格致’,《周礼》缺‘冬官’,又无物质文明为之辅,虽周末百家竞起,学问上一放曙光,而秦火即相乘以为灾。古代文明,不绝如线,自汉而后,尚黄老者失其实,重佛教者流于空,而儒教中人,又专务尚古,更或以空疏性理,堕一偏而失道德之实。至词章制艺,尤属无谓。心思遂归于无用,行为遂底于卑劣。学理已不足,况徒托空谈?其结果乃至文化大衰,奄奄无气,直谓无道德可也。”[15]对知识和学理的追求体现着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特征和要求,但从这门具体的学科的特殊性上来说,关注实践问题、为实践提供价值指导才是伦理学的旨归和生命力所在。尤其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重视“行”是深入文化血液中的特征。建构专门、独立、系统的伦理学学科体系并非是对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传统彻底的颠覆,借鉴西方先进的学术和教育理念与方法,以一种更科学、有效的方式对伦理道德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才是最为根本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实践问题的重视又是我们所要建构的伦理学学科体系的“中国特色”最集中、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因此,从学科建构之初,中国的伦理学学者们就没有放弃对实践问题的关心,而是有意识地将来自于西方的伦理学的方法、体系同中国伦理思想的特点与要求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的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既需要对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方法等进行认真清理,又决不能以照搬西方的某种伦理学体系为最佳的途径,而是应立足于中国人的现实生活和对理想、幸福的基本理解之上,推陈出新,以一种更科学、有效的方式为中国人的生活实践和文明进步提供指导。将致力学理探究与重视道德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从一开始就成为中国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先驱们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并且贯穿于这门学科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中国伦理学学科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并必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的重要立足点和活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