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遗类型”到“研究视角”:对“文化空间”理论的梳理与再认识*
2018-01-23覃琮
覃 琮
“文化空间”自被引介到我国以来,便成为学界频繁使用、着力探讨的学术用语,也频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或公共场所,甚至有时候还成为追求新奇感的媒体时尚用语。至今,国内对于“文化空间”已有不少的理论探讨,但没有一个共识的定义,特别在范围界定和未来研究走向上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两条线索梳理国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一条是狭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另一条是广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强调文化空间不应局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而应该成为探讨各种文化形式和空间形式一种研究视角。希望藉此厘清国内文化空间的研究脉络,找出争议的根源,明确未来研究走向,期待对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类型的“文化空间”
尽管文化空间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在其著作 《空间的生产》(1974年)里提出来的,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关于“文化空间”的一系列表述之后,“文化空间”这个既代表一种概念又是具有专指性的专门用语在联合国实施的项目中变成了一个可视可赏可触的类别,成为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可供人们比照思索、参考的例证,①杨雪吟:《生态人类学与文化空间保护》,《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才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各种研究纷至踏来。
长期以来,无论实践还是研究,我国在遗产保护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对滞后,自然地,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学者们多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1998年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1年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两个文件为依据,并参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官员埃蒙德·木卡拉(Edm ond Moukala)的相关阐释来解读文化空间。[注]埃蒙德·木卡拉对文化空间作了更为具体的阐释:“文化空间指的就是某个民间或者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定期的文化事件所选定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参见埃蒙德·木卡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文明》2003年第6期。这些解读的核心是把文化空间看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从而形成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并聚焦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
《条例》明确指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的是“人类学的概念”。但这个人类学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条例》却没有详细说明。乌丙安认为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和在非遗保护中的广泛应用,是人类学文化圈理论和方法在新世纪的创造性的新发展。[注]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彭兆荣认为“文化空间”其实是用人类学标准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还是源于涂尔干提出了神圣与世俗的著名概念。因为就欧洲人的价值观来说,神圣与世俗本来就来自于空间的区分。[注]彭兆荣、肖坤冰:《人类学与“遗产”研究》,《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苑利、顾军指出,“文化空间”本是个人类学概念,放在遗产申报上,应特指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量最为丰富的地区。从人类学的角度看,是“文化空间”的就应该有一个相对清晰的地域界定,同时仪式的神圣性在时间表的延展过程中要有所体现。[注]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4期。
向云驹认为,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相比,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那就只能是物质遗产(或曰狭义的文化遗产)。[注]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3期。
(二)“文化空间”何以存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为什么一定要使用“文化空间”这个概念?苑利、顾军觉得“可能主要还是考虑到某些地方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且这些遗产无论在内容,还是在表现形式上,均呈现出一种彼此勾连的焦灼状态,单独保护其中的哪一项,都不足以将这里的遗产有效地保护起来,于是,便以‘文化空间’这样一个笼统的空间概念,(把)这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报,并实施整体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空间’具有更多的综合性特点。”也因此,“只有在某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异常丰富,我们又不可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实施分别保护,或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关系极为密切,不实施整体保护无法说清其内部联系时,我们才可考虑启用‘文化空间’这一全新类别。”[注]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4期。换句话说,假如我们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项目之外,另设“文化空间”这样一个单项,不是用它来取代原有的某个项目,而是用来对具有关联性的多个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打包处理。持此观点的还有李玉臻等学者。[注]李玉臻:《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研究》,《学术论坛》2008年第9期。刘朝晖则认为,与所谓“有轨可迹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戏剧表演、传统习俗和各类节庆仪式等相比,文化空间除了表现为承载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场所之外,更主要的是突出了社区或群体文化的社会实践性以及自我和他者对于其文化实践的价值判断。[注]刘朝晖:《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但这个“社会实践性”和“价值判断”究竟是什么,刘朝晖没有具体解释。
(三)“文化空间”具备什么资质
陈虹认为,申报的文化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2.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积极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3. 能够很好地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4.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5.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加速的演变过程、或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注]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文物世界》2006年第1期。向云驹认为,文化空间有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自然属性“必须是一个独在的文化场,即具有一定的物理、地理空间或场所”;文化属性“往往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岁时性、周期性、季节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等”,其表现形态有“岁时性的民间节日,神圣的宗教聚会纪念日,周期性的民间集贸市场,季节性的情爱交流场所,娱乐性的歌会舞节,盛大的祭祀礼仪及其场所,语言,族群的各种独特文化,独特的历史传统,等等。”凡符合以上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标准的,理论上都可以申报。[注]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3期。刘朝晖剖析了已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10项文化空间后,认为任何一个文化空间类项目所反映出来的文化特质,至少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传统文化色彩比较浓厚,并且多表现为与宗教活动有关的祭祀、礼仪、音乐等;二是以某一文化特色作为主要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丛”中的各文化成分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内在逻辑性和关联性;三是文化表现形式的历史悠久;四是周期性的表演和活态的存续形式。[注]刘朝晖:《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四) 我国的“文化空间”有哪些资源
在我国,究竟什么样的文化形态可以确认为“文化空间”呢?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实指的,即明确指出什么文化形态就是“文化空间”。这种意见以乌丙安为代表,认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成俗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的大型综合性民族、民间文化活动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会 (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 (巴扎) 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注]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民间文化论坛》2001年第1期。另一种是虚指的,即指出什么样的文化形态可能成为“文化空间”。这种意见以向云驹为代表,认为我国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来自以下可能的途径:1.由地域或不同景观决定的“文化空间”;2.由不同的民族及其文化形成不同的“文化空间”;3.由不同的方言和民族语言构成以语言为基础的文化空间;4.由天文历法或时间观形成的独特“文化空间”;5.由古村落形成的“文化空间”。此外,文化空间的构成在中国还可以有不同生态样式的文化空间,不同民俗文化的文化空间,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文化空间,不同艺术品种的文化空间等等。[注]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3期。
二、作为研究视角的文化空间
作为研究视角的文化空间,即把文化空间看作是一种理论依据、一种研究视角,从文化空间的视角来观照、探讨各种文化形式和空间形式,开展各种区域研究(包括都市和乡村)。这类研究,同样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又参考空间研究的经典文献,随之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界定文化空间,然后从自己所界定的文化空间出发,探讨研究的对象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保护与重构问题。在这样的一个分析框架下,文化空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扩大了,而其研究的对象也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物质遗产、自然遗产、村镇、都市,甚至公共文化、江河走廓等领域,既有实体的物理空间,也有虚拟的空间形式。
(一)文化空间的内涵和外延扩大
黄涛认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事象”和“文化情境”两个部分。“文化事象”是在特定的文化情境中形成的作为活态文化的“文本”部分,而跟文化事象密切相关的所有其他因素,如表演的参与者、行为、时间、场合、功能、效果、社会背景、历史传统等即为“文化情境”。“文化事象”寄生于“文化情境”之中,脱离了“文化情境”的事象最终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注]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这里虽然不用“文化空间”概念,但所谓的文化情境,强调“地域时空”背后的“特定情境”,这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相关文件中没有提到的。张博旗帜鲜明地主张,文化空间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扩展,应包括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才能充分说明文化空间的特性及其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注]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苗伟把文化空间看作是人及其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场所,包括器物、心理精神和制度等多个维度,与文化时间一同构成文化环境。[注]苗伟:《文化时间与文化空间:文化环境的本体论维度》,《思想战线》2010年第1期。郑春霞、周常春进一步指出,对文化空间的认识应扩展到文化意义的“广义空间”,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生存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注]郑春霞、周常春:《广义文化空间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福建土楼为例》,《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朴松爱 、樊友猛则把文化空间理解为一种“可持续地体现文化精髓的立体化存在”,认为它在内涵上包括物质、精神和社会生活三个维度,在外延上包括核心层和辐射层两个圈层,由中心理念、核心象征、符号系统、活动主体等要素构成。[注]朴松爱、樊友猛:《文化空间理论与大遗址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学刊》2012年第4期。
在扩大文化空间的思路下,学者们还讨论了“地域时空”里(背后)的哲学意义。关昕认为文化空间是一种由意义符号、价值载体构成的体现意义、价值的场所、场景和景观,其关键意旨是具有核心象征性。[注]关昕:《“文化空间: 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詹福瑞认为,文化空间是联系人们内心世界的纽带与精神性血脉的交织,能通过文化载体的生产进行扩张,并指出转型时代的中国需要开拓新的文化空间,并实现从“单向文化空间”向“互动式双向文化空间”的转变。[注]詹福瑞等:《转型时代文化空间的建构》(专题讨论),《学术月刊》2012年第11期。向云驹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文化空间是文化多样性的堡垒、诗意的栖居对象、身体化的空间,它的核心价值是家园精神和精神家园。[注]向云驹:《再论“文化空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哲学问题之二》,《民间文化论坛》2009年第5期。秦红增、曹晗认为,中国传统村落布局构成特定的生产、生活、教化、信仰等文化空间,是由更深层的“天人合一”、“耕读传家”等文化理念所决定。[注]秦红增、曹晗:《新文化空间的建构与前瞻:从耕读传家到乡村新习》,《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概括起来,这些主张扩展文化空间范畴,强调文化空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物质空间载体,也包括这一空间内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互相碰撞、互相渗透又相互促进的文化大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各种文化既各有特点、相互独立,又互相碰撞、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形成一种互生、依生、竞生、共生的立体化存在,也包括这一空间内的思想文化、观念意识以及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等要素。这些主张反而与列斐伏尔强调空间研究必须包括物质、精神和社会三个层面相一致。[注]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85页。
(二)从文化空间的视角探讨各种文化形式的保护与重构
学界从文化空间视角探讨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可以说包罗万象。限于篇幅,我们主要介绍包括传统节庆、庙会、历史文化村镇、民族村寨、歌会、村落等在内的各种文化形式和空间形式的保护与重构的探讨,以管窥这些探讨的基本思路、内容、具体措施等内容。
萧放从传统节日与新型节庆的角度考察了城市文化空间从传统到现代的营造过程与历史流传变化,发现神灵信仰是传统城市文化空间的核心要素,世俗游戏娱乐是城市文化空间的活跃力量,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的积极力量是精神信仰。所以传统节日在营造城市文化空间上具有独特的作用,它有助于文化传统与城市当代生活融合,拓展人们的生活空间,建立沟通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文化机制。[注]萧放:《城市节日与城市文化空间的营造:以宋明以来都市节日为例》,《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陈勤建以上海龙华庙会和宁波梁祝庙会为例,认为非遗时代语境下的庙会文化空间重建既要能适应当代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和经济活动的需求,还要让庙会文化空间重新获得其载负中华传统文明的场域的身份。这就要求地方庙会主办者要从庙会产生、发展的传统民俗文化生态环境出发,从应俗、应时、应需出发,提炼出其最隽永、最能够契合当代文化语境的传统文化内核与文化元素,结合当下都市社会形态与民众心意,综合、整体、系统地予以观照,在当代社会文化与传统庙会文化间找到能够体现传统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契合点。[注]陈勤建:《当代语境下庙会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及重构——以上海龙华庙会及宁波梁祝庙会等为研究对象》,《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3期。
张晓萍、李鑫认为,文化空间是天然的旅游吸引物,旅游化生存是增强文化空间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大型歌舞实景展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旅游”是文化空间旅游化的生存路径。[注]张晓萍、李鑫: 《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学术探索》2010 年第 6 期。寇怀云、周俭认为,民族村寨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发展建设布局和形态,都应以文化空间特征和价值为依据来确定和规划。[注]寇怀云、周俭:《文化空间视角的民族村寨保护规划思考》,《上海城市规划》2014年第3期。
邵媛媛指出,彝族“打歌”(民间歌舞)的根基和土壤是当地民众生活的“文化空间”,它的舞台在郊野、寺庙和百姓家的庭院,必须从“文化空间”理念出发对其整体性地加以保护和利用,既要留住民族和地方的“文化之根”,又可以尝试走高端旅游路线,即通过将游客带入“打歌”的原生情境,就地实现“打歌”的舞台化(前提是游客数量需控制在当地生态负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邵媛媛:《“文化空间”视角下彝族“打歌”保护与开发研究》,《民间文化论坛》2012年第2期。郑春霞、周常春认为,福建土楼的文化空间的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的重视、民俗活动的支撑、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普查抢救、客家方言的使用;文化空间的再造主要包括以申遗为机遇、以区域联合为基础、以遗产旅游为依托、以教育引导为保障、以大众传媒为指引来共同营造文化空间。[注]郑春霞、周常春:《广义文化空间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福建土楼为例》,《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温莹雷以朱家峪村为例,认为古村落文化空间的生产与重构,在物质层面要注重传承与再生,在意识层面方面要注重还原与开发,才能积极引导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生产力,更好地引导乡村的发展。[注]温莹雷:《文化空间理论视角下的乡村发展路径探索——以山东省章丘市朱家峪村为例》,《城市发展研究》2016年第2期。秦红增、曹晗则乐观预测,村落生计模式、生活方式和网络三种文化空间的营造让乡村社会展现出新的风尚,已使时下的农村有了质的变化,实现食物、田园景观和人文精神的三位一体,构成一种人类发展的可能路径与前景。[注]秦红增、曹晗:《新文化空间的建构与前瞻:从耕读传家到乡村新习》,《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从这些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空间不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而是一种研究视角,成为分析这些文化形式的现状、保护与重构的理论依据和参照。
三、文化空间的使用范畴和未来的研究走向
关于文化空间的使用范畴和未来的研究走向,国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以陈桂波为代表,认为由于目前围绕与非遗相关的“文化空间”的研究,大多简单地套用文化空间的概念进行个案的研究,混淆“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等概念,从而没有厘清文化空间本身所承载的独特价值及其对非遗保护的可能贡献。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文化空间应该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实践单位,而不仅仅是将文化空间视为非遗保护中的环境或地理因素。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要求。[注]陈桂波:《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刍议》,《文化遗产》2016年第4期。
另一种意见以伍乐平、张晓萍为代表,认为文化空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是多层次、多维度、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立体化存在,将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表现形式或是其生存环境,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文化空间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远远超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特别是近半个世纪以来,虚拟技术创造的另一种社会空间形式——赛博空间( cyberspace) ,从因特网空间发展到了QQ 空间、微信空间、微博空间,电脑和手机等移动设备带来的数据空间已经超出了传统物质空间和精神空间的界限,导致文化在习得、交流、传播、再生产等诸多环节发生了深刻变化;另一方面,在神圣/世俗空间、旅游/生活空间、现实/虚拟空间等二元对立之下,文化产业聚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空间、民族聚居区( ethnic enclaves)、隔陀( ghetto)、飞地( enclave)、酷儿空间 ( queerspace) 等空间形式相继进入公众的视野,预示着人类社会空间的大变革,将对文化空间产生深远影响。在21世纪,世界范围内不断加深的经济文化互动,如打工、旅游、留学、商务、移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空间的大转移和文化的大碰撞,也产生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问题,给文化空间研究的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空间”研究的时代才刚刚开始,应以更开放的心态和视野来看待文化空间。[注]伍乐平、张晓萍:《国内外“文化空间”研究的多维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显然,前一种意见是坚持把“文化空间”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希望借助这个关键概念来促发和推进我国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认定、保护、开发等系列工作。后一种意见则是把文化空间看作一种研究视角,希望凭借这个特殊概念和理论来展开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具有“空间”性质的现象进行研究。考虑到我国目前从下到下,全社会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抱予极大的热情和很高的期盼,形成一场广泛参与、利益攸关的“社会运动”,[注]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但又没有“文化空间”类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囧境”,前一种意见迎合了人们的期盼,更容易获得人们的赞同与支持。但是,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后来关于“文化空间”的相关界定和遴选标准的微妙变化,后一种意见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成为文化空间未来的研究走向。
具体而言,比之《条例》和《指南》,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003 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及其与“文化空间”的关系,前后是有矛盾的,这是其一。其二,自2009 年之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再没有认定新的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两个现象本来应该是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但却被很多国内学者忽略了。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文化空间”这一类型。但《公约》同时指出,按照上述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这五个方面里又没有单独提到“文化空间”,文件的后面部分也再没有谈到文化空间的相关内容。这明显是个前后矛盾的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五个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都包含了相应的文化空间,还是当时制定这个文件时本身就没有考虑周全?[注]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其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关于文化空间的界定,同样存在语义模糊、界定不清的情况。如《意见》和《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或者分为)两大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但是《暂行办法》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这里,文化空间既被看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同时又认为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应有自己“相关的文化空间”。那么,这个“相关的文化空间”,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指非遗的一种类型,又何必强调“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况且,所谓“上述文化表现形式”,除第(三)项外,其它项目都很难符合或达到《条件》中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标准,“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如果不是一种类型,那它就是广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目前还没有看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权威的解释。再从“文化空间”类的实施保护来看,2001-201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实践范例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364项,[注]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亟待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保护实践范例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01、2003、2005 年先后公布了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 2003 年 12 月 17 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之前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公约生效后,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其中名为“文化空间”( Cultural space) 或“文化的空间”( Space of culture) 的共有12项,分别为2001年5项,2005年4项,2003年1项,2009年2项,呈逐年递减趋势,自2009年之后没有再认定新的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016年也没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是由于几内亚和约旦的两个文化空间项目因为分别横跨“传统音乐”与“文化空间”、“口头传统(民间文学)”与“文化空间”领域,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管理和学术交流带来了一系列麻烦。[注]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4期。我们虽然目前无法完全弄清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这么做的原因,但是中止(暂停)文化空间类项目入选名录的行为本身,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对当时将“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的反思和自我纠正,旨在鼓励世界各国发现、保护并传承所有遗产的文化空间。因此,随着实践的展开和“遗产”范围的不断扩大,狭义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空间已经不能支撑这一概念本身,它需要宏大视野去拓展更大的研究范围。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国内关于文化空间的许多争议,包括定义、范围、类型、状态、所指等难以达成共识,其起点源于究竟该把“文化空间”仅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还是把它视为一种研究视角,由此带来狭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和广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的不同界定。
首先需要申明,自文化空间作为非遗保护的一个关键概念被引介到中国后,这两条论争从一开始就存在,交叉前行。其次,这些论争不但没有阻碍文化空间概念和理论的发展,相反,还在不断的交流、论争和批评中实现相互纠察、纠错和检讨,使这一概念变得明晰,在使用上更加规范。比如,一些学者曾隐含地批评说,那些坚持把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类型的学者,对于文化空间的理解,更多是从有利于申报、管理和保护的角度去解读文化空间,但这是不完整的,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指导精神和实际情况有出入。最明显的例子是,爱沙尼严的基努文化空间(2003年),一个传承主体仅有600多人的项目能够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看中它的是它特殊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人类学价值等方面,而不是这个地方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比较丰富、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等因素,实际上它也很难达到这些标准。而一些学者把文化空间简单地理解为“文化的空间”,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是文化空间的“泛文化空间论”,不仅受到来自坚持在狭义意义使用文化空间的学者的反对,[注]陈桂波:《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刍议》,《文化遗产》2016年第4期。也受到部分持广义意义上文化空间的学者的反对。[注]伍乐平、张晓萍:《国内外“文化空间”研究的多维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虽然两者批判的理由完全不同,前一种批判认为要严格限定文化空间范畴,是因为要与国际非遗保护体系话语对接,否则这一分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后一种批判则认为在当前全球文化转向和空间转向的背景下,经过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文化空间已经从不同视角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但是,毫无疑问,两种批判都提醒人们要规范和严谨地使用文化空间概念。
行文至此,我们也无法给文化空间提供一个精准的定义,更谈不上具体量化的指标。但我们可以明确指出,文化空间虽然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那里被赋予了人类学意义,从而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但它决非只有人类学上的意义,也不应局限于人类学上的意义。随着文化学、社会学、文化地理学、政治学、民俗学、乡村研究、都市研究等不同学科、不同视角的介入,以及伴随新技术革命和全球化不断加深而发展起来的各种新空间形式的出现,“文化空间”不断地被观照、被融合、被生成、被发展,呈现出多重概念和复义内涵和外延的特征,既彰显出这一概念的魅力、活力,也意示着它未来可以开拓出更多无限的可能,那种仅将“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的观点已不能容纳这么多的主题和内容。也因此,我们倾向于把文化空间视为一种研究视角,这样它可以进入更多的研究领域和更大的知识系统。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看,我国目前的确还没有文化空间类项目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也不鼓励各地以文化空间作为类型或实践单位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国不重视“文化空间”,相反,对体现传统艺术价值、民族村落、祭祀活动等都有保护意识,并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实施。比如,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代表的各种不同名称的文化保护形式(包括各地设立的“民族文化之乡”、“民族文化生态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之乡”、“生态博物馆”等),保护的不仅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还包括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在一定历史和地域条件下形成的文化空间,以及人们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艺术表现形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保护理念就是整体性保护,尤其是对那些“无形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注]《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闽南文化生态区保护工作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第2期。虽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实际保护情况的确存在很多问题,[注]董晓萍:《政府非遗与民间非遗——从两种知识的角度切入》,《西北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但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确保,把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成“文化空间”,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进行整体性保护了呢?因此,我们不必妄自菲薄,非要以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类型对我们的优秀文化进行保护,才能显示“与国际接轨”。况且,正如前文所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止(暂停)文化空间类项目,实际上已在反思作为类型的“文化空间”是否真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所以,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这个轨首先要接得对,接得准,对得上,但更重要的应该是立足我国的保护实践,探索适合各种文化遗产和各地实际的保护模式,推动各项保护机制渐趋完善,为每一项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文化空间环境,使这些文化遗产在新时期、新环境下都得以传承与发展,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永续发展。